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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国重装函﹝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等有关要求和2021年财政预算安排,为方便企业申报、地方和央企集团初审,现就做好2021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预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2021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分为首保项目和续保项目两类。首保项目(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首次投保)仅聚焦于重点领域(具体支持范围详见附件1);续保项目(已获得保险补偿且连续投保)的支持领域保持不变,连续投保的保险补偿年限上限调整为2年,即2020年获得保险补偿的首保项目可按要求申报2021年续保项目。同时,符合附件1支持范围的首年度装备产品,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
制造支持领域范围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装备制造企业,在装备全部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申请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3、4、5),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中央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制造企业、保险机构和装备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
三、推荐单位初审及工作程序

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装备制造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并商本地区银保监局、财政厅(局)按职责和权限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有关中央企业应按要求认真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并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推荐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政策符合性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报送文件、项目推荐汇总表、带有初审意见表(初审意见表、项目推荐汇总表格式详见附6、7)的企业申报材料。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附件1
2021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首保项目支持范围
2021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首保项目仅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的下列装备:

6.4.2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拆解成套设备

11 成形加工设备

12 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

13.1 半导体材料生产装备

13.2 太阳能电池生产装备

13.3 高亮度发光二极管生产装备

13.4 集成电路生产装备

13.5 平板显示器生产装备

13.6 片式原件生产装备

13.7 锂离子电池生产装备

13.8 印制电路板生产装备

13.9 其它电子专用装备

13.10 医用成像设备

13.12 治疗设备

13.13 医疗康复装备

13.14 其他医疗器械

13.15.1 光刻准分子光源

13.15.2 多声道超声波气体流量计

13.15.3 1.5T 大口径短腔超导磁体

13.16 精密测量仪器

14.1.1 智能型行走机械液压系统

14.1.2 静液压驱动装置

14.1.3 高压大流量液压系统

14.1.4 行走马达总成

14.1.6 数字液压马达

14.1.8 数字液压阀

14.1.11 数字液压缸

14.1.13 智能化气动阀岛及定位执行系统

14.1.20 轿车动力总成系统以及传动系统旋转密封

14.2.7 高档数控机床轴承

14.2.8 加工中心用高速大功率电主轴

14.4 其他关键通用零部件

14.5 控制部件及系统

附件2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初审意见表(见附件6)及有关附件材料。其中,申请表应为加盖有效印章的原件;申请纸质材料须按顺序装订,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随附PDF格式扫描电子版光盘或U盘(其中,项目申请表、项目推荐汇总表加附WORD格式电子版)。为简化申报材料,同一个类别/型号的产品在提供申报材料时,检验检测报告或用户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技术参数证明、首年度项目合同相同页、首年度项目保单的相同部分可简化为只提供一份材料并在其他需求处提供相关说明即可。
所需材料要求说明如下:
一、项目申请表
须提交由申报单位填写、申报单位和保险公司在承诺事项处加盖公章的项目申请表。
二、初审意见表
须提供由推荐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表。
三、装备销售合同
(一)须提供装备制造企业和用户单位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合同应包含装备购买方、装备价值、装备技术参数、合同签订时间、产品交付时间、买卖双方盖章页等信息;
(二)投保装备须销售给最终用户,不能是企业自产自销产品。若合同涉及中间商,则须提供装备制造企业至最终用户的全套合同复印件;
(三)涉及装备租赁的,须同时提供装备制造企业至最终用户的销售合同与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外文材料翻译
装备名称、用户名称以及销售合同等与评审有关的关键重要信息如为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繁体中文需同时提供简体中文注释,外币交易项目须提供参考汇率。
五、保单及发票
(一)投保单位须为装备制造企业;
(二)投保时间范围应在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投保时间指保单签订时间;
(三)须提供保单、相关批单及全额保费发票复印件,保费不应包含中介费;
(四)保单要素齐全,信息清晰可辨,装备名称、技术参数、价值等内容与销售合同一致;
(五)保单起保时间应在装备交付后;
(六)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
(七)续保项目须同时提供之前补偿年度的保单及支付保费的全部资金往来证明复印件。
六、发明专利列表
须提供与投保装备相关的发明专利列表(见附件4)。
七、质检报告
(一)须提供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或本行业公认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用户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
(二)质检报告应有明确的结论,且结论应为合格;
(三)质检单位营业范围应涵盖装备产品技术、核心关键零部件技术领域。
八、装备产品交付证明
须提供由用户单位出具的《产品验收证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材料(相关验收证明材料要有用户单位公章)复印件。《产品验收证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材料需标明产品交付时间,交付时间需在项目申报正式工作指南印发之日前。若用户为海外用户,可用签字代替单位公章,《产品验收证明》可用报关单等具有同等效力的材料代替。
九、其他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近3年内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竣工验收情况(详见附件5)等用于申报工作的其他材料。
注:若相关内容无变更,续保项目只需提供第一、二、五、九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