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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开展2020年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补助经费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现将开展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2020年补助经费申请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助经费申请



(一)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运行费、首席科学家补助经费的申请

由平台依托单位根据平台的类别申请不同的经费额度〔经费申请标准见《福建省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8〕49号)具体内容〕,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报各自的推荐部门。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报省科技厅(通过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申报)。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报省发改委(采用纸质申报,格式详见闽财教〔2018〕49号)。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报省教育厅(采用纸质申报,格式详见闽财教〔2018〕49号)。

不在名单的平台不得申请。同一团队建设的不同类型国家级平台,只能择一申请补助,不得重复。


(二)各平台设立合作开放资金的配套经费的申请

由平台依托单位提出,附上一年度开放资金项目的征集通知、立项文件和经财务盖章确认的实际支出情况等材料。申请的配套经费根据合作开放资金实际支出额度的50%计算(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申请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各推荐部门。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报省科技厅(通过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申报)。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报省发改委(采用纸质申报,格式详见闽财教〔2018〕49号)。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和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报省教育厅(采用纸质申报,格式详见闽财教〔2018〕49号)。


(三)平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专业化研发公司(实体法人),由该公司提出经费补助申请,经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审核后报省科技厅(采用纸质申报)。


(四)平台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所需的场地租金,由孵化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采用纸质申报)。


(五)新建国家级平台、引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和其他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经费补助按原有方式申请。




二、其他事项



(一)申请材料的要求及本通知未尽之事,请查见《福建省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8〕49号)和闽政办〔2016〕19号文,或咨询各单位联系人。


(二)材料报送时间

1.报省科技厅的平台申报单位(申请平台运行费、首席科学家补助经费和设立合作开放资金配套经费)于5月15日前在线提交有关材料,无需纸质材料。主管单位填写《2020年高水平科技研发平台补助经费汇总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于5月25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2.报省发改委、教育厅的采用纸质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和主管单位编制的《2020年高水平科技研发平台补助经费汇总表》,于2020年5月25日前分别报送省发改委、教育厅。


(三)经厦门市批准成立或推荐建设的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其补助经费的申请按厦门市制订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