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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组织申报第五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决定启动第五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福建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协作的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科研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企业类。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2.民办非企业类。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3.事业类。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在福建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具备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能力,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福建,机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研发”、“研究”字样。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6%(农业类企业不低于5%)。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农业类企业不少于12人)且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

5.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有意愿的申报单位网上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推荐。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登录系统,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在线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


(三)形式初审正式受理。省科技厅规划与政策处在线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初审通过的给予受理号。初审不通过需退回进一步补充材料的,申报单位3个工作日内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


(四)材料报送。推荐截止时间内,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向省科技厅规划与政策处报送加盖公章后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推荐函、申报汇总清单(见附件),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专家评估。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拟定第五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


(六)公示及发布。公示有异议的申报机构,由省科技厅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公示和核实完毕后,由省科技厅统一发文公布第五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申报、推荐时间与申报代码

平台名称

申报代码

申报截止时间

推荐截止时间

受理处室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2020XXYF0101

2020年3月20日

2020年3月30日

规划与

政策处


申报单位未按期提交申报表的视为放弃申请,申报截止时间后将不能提交(申报单位主动撤回不算已提交;主管单位初审退回修改的申报表可视为平台机构申报已提交,申报截止时间后申报表可继续提交);在推荐起止时间内,主管单位可以推荐平台,推荐截止时间后将不能提交(主管单位提交的申报表被省科技厅规划与政策处初审退回修改的,可视为平台机构已推荐,推荐截止时间后申报表可继续提交省科技厅规划与政策处);省科技厅规划与政策处形式审查初审通过的给予申报表受理号,正式受理。



资格适用

经评估命名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规定的相关政策支持。


为了推动一次性奖补政策落实到位,对厦门市辖区经评估命名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补助,由厦门市比照省里做法研究决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