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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厦门市机构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厦门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申报条件
面向办理技术合认定登记的机构(企业、高校、科技机构、事业单位)。
支持方式及金额
1.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通常为6%的税率)
2.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委托方可对委托研发项目的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具体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技术交易奖励:我市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并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开展网上技术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5%予以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佐证材料。
针对科研人员:
6.减缴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7.职称评价的证明材料: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达到100万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

申报材料:

1.技术合同;

注: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骑缝));

②涉外合同可传真件或者扫描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③涉外合同未订立中文合同的,合同必须附上中文翻译件,翻译件要有申报方企业盖章和负责人签字,且申报方必须承诺翻译件与原合同内容一致无误,并承担由于翻译偏差带来的一切后果。   

2.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注:合同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需提供,一式三份。

3.技术方案

注: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含)的需提供,一式三份。

4.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新药生产、植物新品种权的,需提供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新药证书、品种权证书

5.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大技术合同另须召开专家评审认定会,同时提交《重大技术合同认定申请书》

6.首次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单位,另需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各一份(或三证合一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填写一份技术合同卖方注册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