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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办〔2026〕24号
发布时间:2026-08-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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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福建实际,推动深远海养殖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更高水平“海上福建”,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布局、市场主导、科技赋能、绿色生态、安全发展,推动做强做优涵盖种业、装备、养殖、加工、流通、品牌建设等多业态全链条的深远海养殖产业体系。到2030年,全省累计建成深水抗风浪网箱超2万个标准箱、总水体超3500万立方米,桁架类深远海养殖装备总水体超100万立方米,年产高品质水产品超20万吨,全产业链总产值力争突破500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养殖区域
统筹衔接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等相关规划,科学划定养殖区域,明确主导品种与适配设施类型,形成全省深远海养殖“一张图”,并纳入一体化大融合“海上福建”总平台管理。建立养殖水域动态调整与规划实施评估机制,推动海域集约高效利用。统筹推进海岛养殖保障基地、重点渔港专业化配套设施建设,将深远海养殖用海及陆上配套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保障范畴,明确接驳码头等用地用海政策。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福建海事局,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海上设施权属保障
鼓励养殖用海立体分层设权、分层出让、分类管控,推广深远海渔场套组集约化利用方式,提升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属地政府组织对规划养殖区域统一开展海域使用论证与环境影响评价,养殖主体依法申办用海手续不重复开展论证。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自然资源厅探索建立深远海养殖设施所有权登记制度,建立设施管理台账,登记信息可作为养殖设施产权确认、融资担保、保险投保、财政扶持的依据。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福建金融监管局
(三)强化深远海养殖种业创新
建设深远海养殖物种核心种源基地,聚焦培育适配深远海养殖环境、抗逆性强的优质品种。支持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提质改造,培育壮大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龙头企业,建设水产种业科研创新平台,实施水产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等项目。巩固福建大黄鱼种业的领先地位,加快绿鳍马面鲀、石斑鱼、鰤鱼、金枪鱼等高附加值品种研发与成果转化,推动实现深远海养殖品种本土化育苗。引导种业企业与规模养殖主体签订长期供苗订单,稳定产业链上游供给。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
(四)提升设施和配套设备水平
鼓励发展大型智能化养殖平台、深水抗风浪网箱、规模化贝藻类养殖浮筏等养殖设施。以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技术为支撑,推动养殖平台升级,增强智能巡检、精准投喂、观测监测、新能源供电等配套设备应用,支持符合要求的各类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纳入《福建省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推动养殖平台和网箱安装防撞标识及定位通信设备,鼓励在养殖浮筏区域布设灯浮标,保障海上航行安全。规范配套养殖船建造标准,鼓励通过淘汰老旧船舶,依规新增建造电动船舶等新能源养殖船。实现养殖设施、配套养殖船与行业监管系统联网对接,实施精细化动态监管。鼓励国内头部渔业、海工装备企业落地福建,设立区域总部、生产基地。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省气象局、福建海事局
(五)推动产业链条补强延伸
支持沿海各地培育深远海链主企业,壮大中小微经营主体,推行抱团连片规模化养殖,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和绿色低碳养殖,发展深远海多营养层次综合养殖,探索捕捞渔获在深远海养殖设施内暂养模式。推动建设深远海养殖水产品冷链物流和加工基地,支持机械化捕捞设备、渔港配套设施设备、节能和超低温冷库、水产品分拨中心、电商前置仓建设,大力发展智能化精深加工、综合利用,深度开发即食产品、高端预制菜、功能性食品、生物活性制品等高附加值产品。深化“福海粮仓”省级渔业品牌建设,完善线上、线下市场流通网络,延伸拓展大黄鱼、牡蛎等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培育若干影响力大、综合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挖掘“深远海+低空经济”“深远海+新能源”“深远海+电商”等融合应用场景。支持连江、长乐、秀屿、东山、诏安、霞浦等地打造“深远海+”产业融合项目。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
(六)健全要素保障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培育高端海洋领军人才,壮大应用型技能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厦门大学、集美大学、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等涉海高校、科研单位的作用,推动深远海领域科技创新。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机制,聚焦深远海养殖良种、设施设备、养殖饲料、灾害预警、AI识别、水下机器人等关键技术突破。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体,加快成果转化。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健全财政奖补机制。强化财政金融协同,通过技改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政府引导基金、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等财政金融政策工具,支持深远海养殖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金融和保险机构开发专项信贷和保险产品。对养殖设施制造、养殖船制造改造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信厅、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委、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省气象局、福建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七)筑牢生产生态质量安全防线
沿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深远海养殖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建立健全台风、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预警联动与应急处置机制。鼓励近海养殖向深远海有序转移,加强养殖过程管控和环境监测,规范废旧养殖设施回收处置,全面推行水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深远海养殖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培训等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设施装备,深入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做好通航安全保障。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福建海事局
三、组织实施
沿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细化重点任务,强化协同联动,统筹推进深远海养殖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用海保障、技术创新、安全监管等方面问题。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深化改革创新,加强示范引领,及时评估总结,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工信厅,省气象局、福建海事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