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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6-08-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推动福建省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全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制度,助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根据《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架构
福建省工艺美术行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美中心)牵头成立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认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认定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一)评审委员会:负责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认定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评审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传统工艺美术专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推荐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从专家库中产生的传统工艺美术专家占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二)评审办:负责承担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三)监督组:负责对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工作全过程监督,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入选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名录(以下简称拟入选名录)。评审专家组由评审办根据申请品种和技艺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门类专家组成。

二、评审认定条件 
(一)申请主体
我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相关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评审认定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历史悠久,世代相传;
2.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
3.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
4.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5.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三)申请范围
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申请门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寿山石雕、青石雕、玉雕、木雕、根雕、竹雕、牙雕、骨雕、贝雕、锡雕、角雕、皮雕、微雕、影雕、海柳雕、木偶头、木偶服饰道具制作、脱胎漆器、漆画、漆线雕、软木画、棉花画、绢画、通草画、纸织画、木版年画、竹编、草编、藤编、棕编、白瓷、瓷塑、建盏、青瓷、彩绘陶瓷、剪瓷、铜艺、铁艺、金银细工、珠宝首饰、抽纱刺绣、民间刺绣、传统剧装、面塑、泥塑、花灯、剪纸、纸伞、古典家具、传统乐器制作等。 


三、评审认定程序  

(一)申请材料
申请评审认定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在福建省内传承发展50年以上的历史溯源证明材料,如志书、档案、老艺人回忆录、传承谱系图等;
3.工艺流程资料(如工艺流程图、视频等);
4.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的说明;
5.品种和技艺技术特点及艺术风格的说明;
6.体现该品种和技艺的作品图片;
7.其他有助于说明该品种和技艺价值的补充材料(如专著、论文、媒体报道、奖项证书、收藏证书等)。
(二)工作程序
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由评审委员会自申请截止之日起90日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方案。省工美中心制定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工作方案,成立评审委员会(含评审办、监督组)。
2.申请推荐。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的申请推荐工作,按时将评审认定推荐材料等统一汇总报送至评审办。
3.组织评审。评审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评审委员会同意,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评审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若干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对各地推荐材料等进行评审,根据每个品种和技艺的历史传承、材料属性、制作技艺、地方特色、享有声誉等情况,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入选名录。
4.结果公示。拟入选名录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由省工美中心进行为期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且应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美中心向社会公布本次认定的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名录、颁发证书。

四、纪律和监督  
1.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接受社会监督。
2.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的,经调查属实,由省工美中心将其移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名录,收回证书。
3.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提出评审认定申请的,该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4.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应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专家库中移除:
(1)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2)为他人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3)收受、索取财物的;
(4)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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