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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2025-2029年)
发布时间:2026-08-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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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的意见》,决定开展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遴选和支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25年至2029年,每年遴选20名左右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给予重点培养支持,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其中45周岁(含)以下青年科技人才不少于60%,每批次培养周期为5年。通过重点扶持和跟踪培养,打造一批引领科技创新、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二、遴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科学精神,严守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不限国籍。
2.在闽工作满1年,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已认定为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C类及以上人才(或符合相应认定条件),或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
3.从事科学前沿研究和技术创新,仍在科研一线工作,专业水平高,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具有较大的创新潜力,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具备冲击国家级相关人才计划(项目,不含青年项目)的实力。大力支持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的未来产业等领域人才。
4.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创新人才近5年须牵头承担至少1项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企业科技人才须以第一完成人至少获得主要研究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1项,且创新成果已实现转化应用。
5.受聘于省内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聘用合同。受聘于省内企业(含在闽央企)的,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9个月的劳动合同。支持福建省重点产业链特聘专家团中的省外专家依托我省用人单位申报。
国家级相关人才计划(项目,不含青年项目)入选者,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卫生健康领军人才等入选者,以及省产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五年行动计划的引进人才团队带头人,不再参与本项目申报。
三、遴选程序
主要程序包括:(1)个人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推荐;(2)省科技厅组织评审、公示、集体研究;(3)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相关省领导研究确认,印发名单等。
四、支持措施
1.将入选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纳为省级高层次人才B类人才认定资格条件。
2.培养期内,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由省级人才专项资金另给予培养对象200万元资金支持(拨付至用人单位),其中10%由单位转拨付给个人,用于改善生活条件;90%用于科研和工作。支持资金分两次拨付,入选当年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拨付剩余50%。
3.各级科技部门支持培养对象优先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优先配置科技创新平台资源。省科技厅对培养对象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承担的科技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经费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统筹安排。
4.省教育厅支持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的培养对象与高校开展项目合作、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并给予资源倾斜支持。在培养期内,省教育厅为培养对象所在省属高校给予研究生招生指标支持,省属高校为培养对象提供不少于2个研究生专项招生指标。
5.各级发改、工信等部门优先支持培养对象承担省市相关科研项目、优先配置科技创新资源。
6.培养期内,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申报国家、省级人才(教育、科技等)项目或奖项时,可单列推荐指标,不受本地区或用人单位推荐指标名额的限制(同期不能申报或承担两项及以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五、考核管理
(一)组织开展中期考核。在培养对象入选后第3年,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开展中期考核。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的,继续拨付剩余支持资金。考核不合格的,要求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拨付剩余支持资金,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入选资格、终止支持;已拨付未使用的支持资金原渠道退回。考核办法由省科技厅结合实际制定。
(二)加强动态跟踪管理。省科技厅建立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信息库,加强跟踪服务和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培养期内,培养对象原则上不得变更工作单位,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批,符合条件的可将剩余支持资金转至新单位。培养对象调出本省或不再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的,终止支持,已拨付未使用的支持资金原渠道退回。
(三)严格落实诚信责任。培养对象如有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或存在工作态度不端正、项目完成质量低劣等不宜作为培养对象的情形,取消入选资格、终止支持,追回支持资金。同时,向省内外高层次人才协会等社团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省内金融机构、个人信用征信部门通报;申报人一律取消今后参评福建省人才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有关事项
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遴选和支持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科技厅牵头实施,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落实支持措施,省委人才办给予业务指导。厦门市的入选对象,省级财政资金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减半补助。
本办法印发后,不再开展“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遴选,已入选人才由省科技厅牵头继续加强跟踪管理、抓好支持政策落实,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创业类人才申报产业领军团队等人才计划(项目)。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办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为2025年至20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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