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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支持联合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8-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大力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融合发展,解决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功能定位
联合实验室是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推动产学研协同发展的重要平台。通过“企业出题、高校科研院所解题,共同破题”协同攻关的模式,企业带入市场亟需的技术需求、资金、产业人才、应用场景等,高校科研院所投入科技成果、科研人才等,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牵引,构建从基础研究、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格局,把科技创新势能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二、目标任务
支持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医疗机构等共建联合实验室,协同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推动在第三代半导体、未来网络、前沿战略材料、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深海空天开发、新一代人工智能、新型显示、创新药械等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布局建设。鼓励我市龙头企业与金砖国家、台湾、粤港澳大湾区、闽西南等地区的企业、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
三、组建条件
申报联合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牵头单位须是在厦实质经营且上一年度自主研发费用不少于1000万元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二)聚焦厦门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有明确的联合研究方向、建设任务和目标,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三)共建单位不超过3家,不限于在厦设立单位,至少包含1家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或医疗机构。
(四)近三年牵头企业须与每一家共建单位在申报领域有以下任一前期合作基础:
1.共同获批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含1项,下同)且立项金额50万以上;
2.通过产学研项目合作形式进行联合研发且横向经费到账额或经认定的技术交易额100万以上;
3.共同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Ⅰ类知识产权授权2件以上;
4.共同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
5.共同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或团体标准1项以上;
6.共同发表论文5篇或出版专著1本以上;
7.共同举办规模50人以上的全国性或专业性的产业论坛、峰会、学术交流1次以上。
(五)已签订《联合实验室共建协议》(期限不少于3年),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盖章,在协议中明确牵头企业须在3年内给予共建单位的横向科研经费每年到账额总计不少于100万元。
(六)牵头企业具有相对独立且集中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申报时科研仪器设备(含研发软件,下同)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新增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600万元,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和新模式新业态创新为主的设备总值可放宽至不少于600万元且近三年购买算力服务总额不少于200万元。
(七)联合实验室应选聘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引领联合实验室发展。
(八)牵头企业全职研发人员(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下同)应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不少于8人,每家共建单位指派参与联合实验室工作的科研人员应不少于5人。
四、组建程序
(一)单位申报。牵头企业向市科技局报送《厦门市联合实验室组建申请表》《厦门市联合实验室共建协议》及相关合作基础佐证材料。
(二)初步推荐。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形成初步推荐意见。
(三)集体研究。经信用查核后,初步推荐意见报局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公示。研究通过的联合实验室名单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正式授牌。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并予以授牌。
五、政策扶持
根据《关于支持企业加强研发活动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厦科规〔2026〕1号)第四条规定予以扶持。“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等共建联合实验室,对其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按非财政资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与市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市级工业固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设备补助等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同一领域原则上只组建一家联合实验室,建有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者优先。
(二)采取“主动布局”与“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市科技局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积极指导行业领先的企事业单位加强合作,推进联合实验室建设,同时接受有优势特色和前期合作基础的单位自主申报。
(三)根据发展需要,经联合实验室所有成员单位同意,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方式增减共建单位,增减后仍需满足组建条件第三、第四条规定;牵头单位发生变更的,取消联合实验室资格;联合实验室增减共建单位、名称变更,由牵头单位书面报市科技局核准;联合实验室更换主任的,由牵头单位书面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联合实验室须自批复次年起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说明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合作科研产出、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情况等。
(五)联合实验室须严格按照《联合实验室共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保障机制,市科技局在日常管理中若发现牵头企业在3年内给予共建单位的横向科研经费到账额总计少于300万元,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协议、不履行共建义务等情形,经核实后直接取消联合实验室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牵头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牵头组建或参与其他联合实验室建设。
(六)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联合实验室,一经发现,将全额追缴相应补助资金,取消其联合实验室资格,将涉及单位列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名单,按规定实施失信惩戒;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
(一)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厦门市+技术领域名称+联合实验室”。
(二)本工作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三)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关于支持企业加强研发活动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保持一致;执行期间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

1.厦门市联合实验室组建申请表

2. 厦门市联合实验室共建协议(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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