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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7-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构建,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提高学科带动能力、产业支撑能力,加强和规范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备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水平合作交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的重要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战略和省市产业发展需要,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打造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并举,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我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法人主体(统称依托单位)建设,实行“创新价值导向、产学研融通发展、科学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开展定期评估、奖优汰劣、动态调整。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自愿申报,自主投入,自主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的相关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评估,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和处理申诉;
(四)审核转报国家、省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经费、人员、科研场所、仪器设备等必要条件,依托单位每年应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运营经费,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等;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
(三)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督促落实经费使用、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管理责任;
(五)发生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主要人员等重大调整的,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情况或提请批准;
(六)承担重点实验室全部对外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分类:
(一)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研发条件好的企业建设,其主要任务是面向行业和产业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研究制定技术标准,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二)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依托科研优势明显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理论、新技术。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依托我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法人主体建设。研究方向符合本市重点领域发展需求,具有相应的科研组织管理制度,具备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掌握相关细分领域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技术服务和成果孵化能力。
(二)重点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其他市重点实验室重复,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重点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三)重点实验室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近三年固定人员取得的实验室研究领域科研成果至少应符合以下五条中的两条:
1.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主持或参与市级以上科研项目5项以上(含)或财政资助经费到账不少于1000万元;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5项以上(含)或纵向科研经费到账不少于1000万元。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正式发表SCI检索论文论文20篇以上(含);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且固定人员、依托单位均排名前三;或获市级科学技术奖且固定人员、依托单位均排名第一;
4.获得专利授权15件以上(含),其中发明专利授权10件以上(含);或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5件以上(含);
5.牵头或参与正式颁布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疾病诊疗指南3项以上(含)。
(四)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其中:学科类重点实验室独立科研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企业类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场所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新增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600万元,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和新模式新业态创新为主的设备总值可放宽至不少于600万元且近三年购买算力服务总额不少于200万元;近三年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
(五)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和技术人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且不与其他市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重复。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获组织部门授予人才称号的人员不少于10名;企业重点实验室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中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人员不少于8名。依托单位是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单位,由本部按同质化模式运营管理,派驻人员派驻期不少于2年的,若成果体现依托单位名称或其个人,可将其相关科研成果纳入统计。
(六)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能力且全职全时在依托单位工作。
(七)学术交流与开放共享。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近三年主办学术会议或承办学会、协会主办的行业研讨、论坛等不少于1次;须加入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八)市级重点实验室根据依托单位分类建设:
1.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须在1亿元以上,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或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同一家企业原则上只支持建设一家市重点实验室。
2.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以内设理工科类学院(机构)作为承建主体;固定人员100名以上且具备多个优势学科的,最多支持二家。
3.依托单位为综合性三甲医院的,申请优势科室择优认定;依托单位为非综合性三甲医院的,承建的重点实验室数量不超过三家。
(九)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人员不存在失信或违法违规情形。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
(一)申报与审核。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核后予以受理。
(二)调研评审。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形成初步推荐意见。
(三)集体研究。初步推荐名单根据需要征求市卫健委、高校等主管部门意见和信用查核后,报局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公示与行文。研究通过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任期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重点实验室应设置专职秘书(助理)岗位,专门从事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并对接科技服务平台,定期报送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及研究进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为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指导。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连续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5年,人数为7至13人的单数,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持续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简化成果处置程序、完善收益分配比例,健全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引进,稳定高水平队伍,并保持人员适当流动;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支持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展示活动;定期公布工作动态、科研成果和年度开放课题指南等信息。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财务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财政经费应建立经费台账、专款专用、规范支出,对认定后实验室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造册。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管理,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系统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基本情况、科研产出、重大创新成果、固定人员变动情况等内容,并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报告报送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估的评分指标之一。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因调离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须在6个月内按照认定条件新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并在聘任后一个月内书面报送市科技局。一般不允许变更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确有必要的,应当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依托单位如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本章要求是评估的重要指标内容。已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须按照本章要求运行和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三年组织一次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评估相关事务性工作,评估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评估针对重点实验室近三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以学术价值、创新水平、成果贡献和支撑服务产业为核心,重点从研发条件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对外开放交流共享服务、依托单位支持情况、年度报告报送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将重大科技任务完成情况、代表性成果、成果转化绩效及贡献作为重要指标。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得分90分(含)以上且排名前10%为优秀;评估得分80(含)以上且排名前20%为良好;评估得分70(含)以上且未评为优秀、良好的为合格;评估得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未能参与评估并经市科技局批准的重点实验室视为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依托单位进行整改,1年后复评,通过复评的视为考核评估合格,未通过复评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情况,结合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可对现有市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重点实验室认定:
(一)依托单位或重点实验室主动提出取消的;
(二)未经批准不参与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
(三)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依托单位有科技伦理、科研诚信、科技保密、安全生产等方面违法违规情形,或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优秀、良好的市重点实验室,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评估优秀的企业类、学科类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奖励,对评估良好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实行预算总控。奖励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购置和维护研发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及其更新改造、实验耗材、人才引进培育、开放课题、交流合作等运营支出。
(二)项目支持:评估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在下一个评估周期内,属于当年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领域的可申请一项,专家评审后择优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争创省级重点实验室。对在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中获得优秀、良好的实验室,除享受省级奖励外,按第二十五条市级奖励标准给予补齐支持;同一评估周期已获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奖励的,不再补齐支持。
第二十七条  加强高能级平台建设。对新获批建设的在厦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对考核评估优秀的给予每年5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在申请认定或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不予授予或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如已下达补助资金的,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将涉及单位列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名单,按规定实施失信惩戒;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厦门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iamen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厦科规〔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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