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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提质增效,以优秀示范工程项目为引领,提升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水平,促进我市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由建设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单位牵头与主要参建单位(设计、施工、EPC)组成联合体申报。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建设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
(二)申报项目条件
1.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三年。
2.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万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万平方米,特殊项目可适当放宽建设规模条件。
3.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复核,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技术评分70分及以上。
4.项目在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上具有示范推广价值,做法可复制、可推广性,取得较好的环保、经济和社会效益。
5.项目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6.同一申报单位参与本年度申报项目数量不应超过3个。
二、申报材料
(一)《2022年度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表》(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
(二)《2022年度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技术报告》(简称《技术报告》)内容包括: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介绍、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情况、装配式建筑评分计算过程(如按国家、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评价达到A级及以上的,一并提供评价计算过程)、项目综合效益分析等,详见附件2。
(三)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
三、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各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要求,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申报表》《技术报告》(均为加盖公章扫描件)发至以下邮箱
(二)遴选和公布。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择优遴选,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现场检查。经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在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已认定为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范例项目、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本次无需重复申报。
(二)经评审认定为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择优给予扶持。
特此通知。
政策业务咨询:17841018652
附件:
1.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表
2.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技术报告(参考格式)
3.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