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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2026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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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文化强区建设,繁荣发展宣传文化事业,提升城区文化软实力与文明程度,助力打造“有意思、有商机、有得住、有品质”的现代化城区典范,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拟启动2026年度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年度申报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2026年9月24日24:00时截止,实行网上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登陆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s://jsj.top/f/Xag8pu)进行在线申报,按《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2026年度事前资助类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2026年度事后奖补类项目申报指南》(附件2)有关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具体申报方法详见《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料下载及平台操作指引》(附件3)。
附件:
1.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2026年度事前资助类项目申报指南
2.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2026年度事后奖补类项目申报指南3.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料下载及平台操作指引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宣传部
2026年9月11日
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2026年度事前资助类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宣通〔2026〕7号)、《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龙宣通〔2026〕8号),结合2026年度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工作重点,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主体
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类申报对象: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的宣传文化类企业、社会组织。
二、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从2026年9月11日至2026年9月24日24:00时截止。区委宣传部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聚焦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围绕社科理论研究、文艺精品创作、重大文化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新闻舆论引导、社会宣传、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人才培养、配套资助和成果奖励以及其他宣传文化工作的特殊需要等重点领域,支持导向正确、社会效益显著、群众认可度高、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宣传文化项目。
申报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市区共创、区委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支持的项目。
(二)需计划于2026年启动实施,已完成申报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能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三)项目原则上能够在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实施,并具备一定规模、社会影响力和较高品质。
(四)项目由专项资金所资助部分须在龙岗辖区开展或项目成果惠及龙岗区。
四、审批程序
按照《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操作规程实施。具体如下:
项目申报→项目核查→项目初审→预算审核→项目评审→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宣传文化联席会审定→社会公示→重复资助情况核查→签订资助协议和《项目责任书》→拨付资金。
五、项目管理
(一)经审批、获得资助的专项资金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与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协议和《项目责任书》,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项目承诺成果的形态、数量和质量。
(二)项目单位须按照《项目责任书》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完成整体项目实施,并积极配合区委宣传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财务审核工作。
(三)项目单位须遵循“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管理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责任书》批准的用途、数额开支,并保留合法票据以供查验。
(四)对同一项目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能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上级另有要求的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五)项目在执行中所形成的资产,其归属由双方协商后通过协议约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六)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区委宣传部报告项目进展、联系人变更和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区委宣传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现场考察、评估工作,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书》,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支付中期款项。若发现项目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停止资金拨付并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七)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按要求申请项目验收,填写《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并与结项资料一并提交,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尾款。项目验收时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并在项目验收报告中反映。事前资助项目资金总投入没有达到申报时计划金额,导致事前资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入50%的,超过部分由区委宣传部督促项目单位退回,按规定上缴区级国库。区委宣传部可视情况对部分项目进行延伸审计和抽查。
(八)结项资料
1.项目活动影像、媒体报道、活动照片、文化产品复制件、作品说明等能够全面展示项目成果的资料;
2.《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
3.《项目责任书》中约定的其他结项资料。
六、资金管理与拨付
(一)项目单位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用途按项目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二)项目单位在签订资助协议和《项目责任书》后,将按照拨付资助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具体比例根据《项目责任书》的约定执行。
(三)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1.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
2.项目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3.应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或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
4.其他不属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方向的支出。
七、监督验收
(一)项目单位需根据《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按期完成项目,合理开支经费,并达到承诺成果数量与质量。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件需调整或延期的,应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区委宣传部将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结项验收。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区委宣传部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成果资料,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核和监督。
(三)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区委宣传部有权依据其严重程度对资助项目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的约定有重大差异;
4.有其他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违反《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等情形;
5.有不配合区委宣传部监督及绩效评价等情形;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八、项目预算编制注意事项
(一)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资助项目严控以下费用支出:劳务费、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和印刷费。
(二)关于培训费、讲座劳务费和聘请专家有关费用发放的具体规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组织部、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印发的《龙岗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深龙财〔2018〕74号)执行。
(三)关于项目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市内交通费的预算编制,有关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4〕119号)和《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深财行〔2016〕92号)及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行〔2019〕30号)执行。
(四)关于媒体宣传报道经费,不得包含媒体记者以任何名义领取的劳务费和车马费。
九、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在一个申报期内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二)前期申报材料需提供区委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包括会议纪要、通知、函件及其他书面文件)。
(三)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应在所有宣传物料显著位置标注“本项目由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四)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五)申报单位应当自行办理项目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六)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即深圳市龙岗区委宣传部,对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龙岗区委宣传部。
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2026年度事后奖补类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宣通〔2026〕7号)、《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龙宣通〔2026〕8号),结合2026年度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工作重点,特制定本指南。
二、申报主体
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事后奖补类申报对象:在我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的宣传文化类企业、社会组织(市区共创类项目、区委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资助的项目,申报主体可放宽至区外)。
二、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从2026年9月11日至2026年9月24日24:00时截止。区委宣传部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聚焦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围绕社科理论研究、文艺精品创作、重大文化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新闻舆论引导、社会宣传、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人才培养、配套资助和成果奖励以及其他宣传文化工作的特殊需要等重点领域,支持导向正确、社会效益显著、群众认可度高、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宣传文化项目。
申报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在申报时已完成,能提供详实、可行的项目开展情况;
(二)项目由专项资金所资助部分须在龙岗辖区开展或项目成果惠及龙岗区;
(三)申报类别及基础条件需满足以下其一:
1.宣传活动与公共文化服务类(含城区形象宣传、精神文明活动、公共文化演出、文化惠民项目等):线下直接参与人次300人次以上,或线上传播总量/曝光量10万次以上,在区内形成较好的社会反响;
2.文艺精品创作类(涵盖文学、戏剧、音乐、美术书法、非商业性文艺影像、传统文艺数字化呈现等纯文艺属性原创作品,不含已纳入区内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商业类影视、动漫、AI文创产品、IP衍生开发、演出经济、游戏等产业类项目):作品已正式发表、出版、演出或展映,在区级及以上平台(包含线上)公开展示不少于5场/次,在市内具有一定传播度,且题材或表演形式具有较好的创新性;
3.社科理论与课题研究类(含理论研究、调研课题、决策咨询成果等):形成完整研究成果并结项,被区级或以上相关部门采纳应用,或在市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对区内工作具有参考价值;
4.区委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明确要求进行支持或共同参与的项目、作品。
四、审批程序
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宣通〔2026〕7号)及《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龙宣通〔2026〕8号)相关操作规程实施。具体如下:
项目申报→项目核查→项目初审→现场调研(活动类项目、无事后现场成果类项目可以简化为情况说明)→财务审核→项目评审→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宣传文化联席会审定→社会公示→重复资助情况核查→拨付资金。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时应按要求提供活动影像、媒体报道、活动照片、文化产品复制件、作品说明等能够全面展示项目的资料,区委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资助的项目需提供相关文件(包括会议纪要、通知、函件及其他书面文件)。
(二)对同一项目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能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上级另有要求的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三)项目在执行中所形成的资产,其归属由双方协商后通过协议约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六、资金管理与拨付
(一)在财务审核阶段,项目单位须提供能够完整证明项目总投入的相关会计资料。
(二)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1.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
2.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3.应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或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
4.其他不属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方向的支出。
七、监督验收
(一)区委宣传部将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项目成果资料,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核和监督。
(二)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区委宣传部有权依据其严重程度对资助项目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有不配合区委宣传部监督、审计等情形;
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八、项目申报资金注意事项
(一)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资助项目严控以下费用支出:劳务费、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和印刷费。
(二)关于培训费、讲座劳务费和聘请专家有关费用发放的具体规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组织部、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印发的《龙岗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深龙财〔2018〕74号)执行。
(三)关于项目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市内交通费的有关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4〕119号)和《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深财行〔2016〕92号)及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行〔2019〕30号)执行。
(四)关于媒体宣传报道经费,不得包含媒体记者以任何名义领取的劳务费和车马费。
九、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在一个申报期内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应当自行办理项目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四)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即深圳市龙岗区委宣传部,对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龙岗区委宣传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