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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关于促进产业空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6-05-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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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筹集建设一批高标准、低成本的高品质产业空间,保障优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空间需求,吸引和留住更多优质企业扎根光明做大做强,推动打造产业集聚度高、支撑带动力强、竞争力显著的优势产业集群,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通过聚焦企业发展需求,强化政府引导,统筹业态布局,优化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化力量,促进优质企业集聚,实施“以空间聚产”,着力培养一批产业业态鲜明、贡献突出的高品质产业空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工业园区:光明区内产权清晰,用于生产制造的生产厂房;
(二)楼宇:光明区内产权清晰,用地性质为新型产业用地(M0)或商业用地(C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商业办公或研发办公用房(不含酒店、公寓、商场)。
第二章 支持筹建高标准产业空间
第四条 支持建设产业空间。鼓励提高厂房建设标准、建设定制化厂房。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以下支持:(一)支持提高建设标准。对按照光明区相关建筑设计标准中厂房建设一类、二类指标新建的项目,分别按厂房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1500万元、2000万元奖励。对确因生产工艺需要,有特殊层高需求的非单层厂房,经产业主管部门专题论证,通用型标准厂房可根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相关规定按实际生产需要设置厂房层高。
(二)支持建设定制化厂房。鼓励项目产权主体定制建设符合企业生产工艺需求的厂房。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前期签订的定制协议入驻园区的,按照该企业实际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
第五条支持旧工业区提质增效。对于符合条件的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改造项目,按实际改造费用的20%给予园区改造主体最高1000万元奖励。项目竣工后,先拨付50%奖励;项目改造后首个完整年度内,达到提质增效相关要求的,拨付剩余奖励。对提质增效特别显著的示范典型园区给予超额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三章 打造高性价比稳定空间
第六条 强化初创空间保障。提供办公场地支持,支持创新人才和创业团队在光明开展创新创业,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提供最长3年租金支持。第七条 支持优质企业(机构)享受创房租金优惠。对属于市区重点支持产业且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企业(机构),及为上述单位提供服务的企业(机构)等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所列条件,按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租金参考价格给予30%-70%租金优惠。
第八条 支持企业生产经营。
(一)结合用地性质分类,对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增租赁工业厂房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或经营状况良好的工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增租赁楼宇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最高2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支持,最多3万平方米,最高优惠三年。对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后留在区内的企业参照上述租金支持标准执行。
(二)对当年产值(营收)超5亿元的企业及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且连续三年产值(营收)增速为正,按照10元/平方米/月给予其产业空间租金支持,最多3万平方米。
第九条加大优质企业购房奖励。对在光明区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购买区内新建可分割转让的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的,按总成交价的10%,分三年给予企业累计最高30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鼓励打造高标准制造业产业园。为充分保障在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空间需求,遴选一批在产业定位、建筑面积、建筑标准、物业管理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园区,打造为区级高标准制造业产业园。对保障优质企业空间需求的高标准制造业产业园,结合优质企业租赁面积,按经认定的园区市场租赁价格的30%-70%给予租金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对延链补链具有重要作用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章 支持特色产业集聚
第十二条 支持打造特色产业园。符合条件的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每新入驻一家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80万元奖励。第十三条 支持发展楼宇经济。符合条件的楼宇,可享受以下支持:
(一)独栋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70%,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50亿元以上,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增量万分之五给予楼宇运营主体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每新入驻一家市级总部企业、资产管理规模达1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境内、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最高100万、80万、50万元奖励。
(三)每新入驻一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销售额规模达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销售额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最高80万、50万、30万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不包括本数。同时符合本措施同类型不同条款支持条件及光明区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申报主体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第十五条 本措施涉及的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重点投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产业。除有特殊规定外,各资助项目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纳税;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方向;
(五)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租金价格是指承租单位与运营主体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