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深圳国家大学科技园项目概念验证专项项目
一、申请内容
为落实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要求,为提升深圳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能力,鼓励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单位及其驻园机构聚焦企业新产品研发初期在技术可行性研判、核心功能原型验证等概念验证核心诉求,建立“企业家出题、科学家答题”供需对接机制,构建“企业主导、融通创新”成果转化格局,加速前沿技术成果向产品化、商品化落地转化,现对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活动予以支持。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与应用、新能源、低空装备与应用、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制造、高端技术装备、精密仪器仪表、高性能与前沿新材料、海洋先进制造与高端服务、安全节能环保、商业航天与航空;
(二)未来产业:光计算与光载信息、量子科技。
二、设定依据
(一)《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三)《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创规〔2024〕4号);
(五)《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科创规〔2025〕4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受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方式:事前资助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资助资金在合同书签订后一次性拨付。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包括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单位”):
①申请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相关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②牵头单位为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单位及其驻园机构(含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社会组织,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单位及其驻园机构名录详见附件);
③牵头单位应至少联合一家合作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合作单位最多为2家;合作单位须为在深圳市实际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营销能力;
④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等相关制度。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配套自筹资金,其中对牵头单位自筹资金不作要求,但项目总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
⑤牵头单位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牵头单位应配合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财政资金监管;
⑥牵头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在相关领域拥有明确技术优势。在2023-2025年度内,牵头单位须曾与企业共建创新平台载体(包括联合实验室、创新中心等),且共建协议中明确约定企业资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至少有1份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2.项目负责人
①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牵头单位的全职人员,近3个月应在牵头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60周岁(如1年期项目应在1967年1月1日后出生)。
3.项目组成员
①项目组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牵头单位人数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人数;
②项目组成员总人数的50%以上(含)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人员,且近3个月(含)应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深圳社会保险。所有申请材料(含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保缴纳凭证等)中的项目组成员名单必须保持一致。
4.其他
①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项目组成员未被列入验收不通过名单;
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③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④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二)限项条件
1.申请单位
①每家单位申报概念验证专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深圳虚拟大学园公益指数运行评价结果为A级(以项目申请指南发布前最新公布结果为准)的单位,可申报2项。
2.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
①在研的重点产业研发计划和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含原技术攻关面上、重点、重大项目,可持续发展专项(含双碳专项),科技重大专项等)负责人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本年度概念验证专项项目(以项目验收状态为“已受理”为准);
②参与本批次项目编制指南的咨询专家组成员不得参与申报本次概念验证专项项目。
3.其他
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的入库项目,不得参与本项目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原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未能完成 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单位,提交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牵头单位必须提供,不可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五)50%(含)以上项目组成员全职承诺书,及近3个月在申请单位的深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应严格按照申请书中项目组成员列表顺序提供;
(六)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境外人员未在深圳缴纳社保的,需提供能充分证明在申请单位专职工作的材料复印件,并提供“项目获资助后保证项目实施周期内每年度在深圳开展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承诺函;
(七)2023-2025年度内,牵头单位与企业共建创新平台载体的协议复印件,或牵头单位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复印件及与合同相关的发票、付款凭证等文件复印件;
(八)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原件(申请单位分别出资的需分别出具,总金额应与项目申请书中填报自筹资金金额一致,且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其中牵头单位提供自筹资金的,应说明资金来源);
(九)项目承诺书原件;
(十)合作协议原件;
(十一)须经科技伦理审查或涉及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伦理审查委员会初始审查批件,或供申请使用的伦理审查意见;
(十二)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包括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证书有效期应在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之前)、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等资质材料复印件。
特别提醒: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和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指标应不低于指南规定指标,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并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一经立项,投入资金总额不予调整,市财政资金申请额与实际下达资助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自筹资金补足。
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局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一定期限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项目申请书及表格,由牵头单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原则上使用项目负责人账号在线填报或下载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二)受理时间:2026年9月24日—2026年10月25日18:00。
牵头单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要求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并在受理时间内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无需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项目获得下达资助后,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并验原件。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九、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初审——项目评审——现场核查——项目拟定——社会公示及征求意见——项目审定——计划下达——书面材料提交——合同签订——经费拨付。
2026年度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深圳国家大学科技园项目概念验证专项项目形式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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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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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牵头单位为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单位及其驻园机构(含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社会组织,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单位及其驻园机构名录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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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牵头单位应至少联合一家合作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合作单位最多为2家;合作单位须为在深圳市实际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营销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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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等相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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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配套自筹资金,其中对牵头单位自筹资金不作要求,但项目总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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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牵头单位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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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2023-2025年度内,牵头单位须曾与企业共建创新平台载体(包括联合实验室、创新中心等),且共建协议中明确约定企业资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至少有1份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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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牵头单位的全职人员,近3个月应在牵头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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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年度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如1年期项目应在1967年1月1日后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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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项目组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牵头单位人数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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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项目组成员总人数的50%以上(含)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人员,且近3个月(含)应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深圳社会保险。所有申请材料(含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保缴纳凭证等)中的项目组成员名单必须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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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项目组成员未被列入验收不通过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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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每家单位申报概念验证专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深圳虚拟大学园公益指数运行评价结果为A级(以项目申请指南发布前最新公布结果为准)的单位,可申报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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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研的重点产业研发计划和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含原技术攻关面上、重点、重大项目,可持续发展专项(含双碳专项),科技重大专项等)负责人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本年度概念验证专项项目(以项目验收状态为“已受理”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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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参与本批次项目编制指南的咨询专家组成员不得参与申报本次概念验证专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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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的入库项目,不得参与本项目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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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主要材料 |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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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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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
未能完成 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单位,提交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牵头单位必须提供,不可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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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资质证书(可选项)(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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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相关标准组织的批准文件(可选项)(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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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含)以上项目组成员全职承诺书,及近3个月在申请单位的深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加盖公章) |
应严格按照申请书中项目组成员列表顺序提供,并合并成1个PDF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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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境外人员未在深圳缴纳社保的,需提供能充分证明在申请单位专职工作的材料复印件,并提供“项目获资助后保证每年在深圳开展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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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3-2025年度内,牵头单位与企业共建创新平台载体的协议复印件,或牵头单位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复印件及与合同相关的发票、付款凭证等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牵头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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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 |
申请单位分别出资的需分别出具,总金额应与项目申请书中填报自筹资金金额一致,且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其中牵头单位提供自筹资金的,应说明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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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项目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 |
需下载模板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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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作协议原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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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须经科技伦理审查或涉及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伦理审查委员会初始审查批件,或供申请使用的伦理审查意见;(可选项)(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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