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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助管理办法 深科创规〔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8-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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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一批专业性强、特色明显的技术转移机构,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加快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助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移转化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果转移转化资助项目,包括技术合同资助、技术转移机构资助以及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资助三个类别。同一申请主体每个年度只能选择技术合同资助或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其中一类资助进行申请。
技术合同资助,是指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方、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以下统称技术合同的卖方),在核定上年度的技术交易收入后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技术转移机构资助,是指为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深圳市企业输出技术或成果,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平台化、特色化发展,打造技术转移人才梯队,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资助、技术转移特色基地资助、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助、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四个小类。
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资助,是指为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加快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对提供基础创业、场景拓展及融资等服务并成功实现项目成果转化的技术经理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局是成果转移转化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成果转移转化资助项目申请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受理、项目审计、下达资助计划和拨付资金等工作。
第二章 技术合同资助
第五条 技术合同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技术合同的卖方;
(三)签订的技术合同在上年度经过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且未享受过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四)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项目超期未申请验收和超期未退款情形。
多个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可以合并申请。
第六条 申请技术合同资助的,按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的3%予以资助,每个申请单位每年度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按照上年度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对应的上年度税务发票金额以及银行流水金额,取最小值予以确定。
第三章 技术转移机构资助
第七条 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申请单位,应为我市入库技术转移机构,且其《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入库证书》在提出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申请单位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超期未申请验收和超期未退款情形。
第八条 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资助的申请单位,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高等院校、取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的单位、具有科研职能的事业单位或深圳市外高等院校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
(三)向深圳市企业输出技术或成果,且转移转化实施地在深圳市。
第九条 技术转移特色基地资助的申请单位,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具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技术转移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平台型技术转移机构需已投入运营并对外提供服务;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具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
(三)上一年度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科技成果买方或卖方需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四)上一年度投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项经费(包括技术转移直接费用、平台研发费用、人才培育专项费用等)不低于500万元;
(五)具有技术转移专职人员3人以上;
(六)管理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第十条 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助的申请单位,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与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相关场所、教材及设备;
(二)师资培养机制完善,具有满足培训需要且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不低于1:20;
(三)与2家以上大型或中型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属于非高等院校的,至少与1家高等院校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为学员提供实操机会并出具评价意见;
(四)已完成符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要求的体系化课程研发,并承办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人才培养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经验,取得明显成效。上一年度在深圳市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训不少于2期,累计培育技术转移人数不少于200人。
第十一条 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申请单位,还应当在上年度或本年度获得国家部委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
第十二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按申请单位上年度在深圳市投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项经费的50%予以资助,其中,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资助、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助、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单项资助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转移特色基地资助单项资助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资助、技术转移特色基地资助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助的申请单位,获得同一类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同一申请单位仅能获得一次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资助。
第四章 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资助
第十四条 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评定的《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证书》,且在提出申请时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二)转化的项目需为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项目库入库项目,且项目已实现成果转化;
(三)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超期未申请验收和超期未退款情形。
多个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合并申请。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资助支持以下成果转化类型:
(一)项目被投资;
(二)向他人转让成果;
(三)以成果作价入股。
第十六条 项目以第十五条成果转化类型(一)转化的,项目被投资企业需在深圳市或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港园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项目以第十五条成果转化类型(二)、(三)转化的,若项目成果来源为深圳市外,项目成果受让方、被入股企业需在深圳市或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港园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资助的,按技术经理人上一年度服务项目成果转化金额的2%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每年度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局编制并发布成果转移转化资助项目申请指南,载明申请材料、申请期限、申请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主体应当根据申请指南的步骤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与所申请项目相关的证书、授牌等材料;
(四)交易过程相关文件;
(五)项目承诺书;
(六)申请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补充相关材料和补充材料的时限。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考察,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局综合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的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按照本办法规定择优确定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
市科技创新局在官方网站将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及时下达资助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不予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果转移转化资助项目属于事后资助类,市科技创新局不与申请主体签订合同或者任务书、不组织项目验收。获得的资助资金由申请主体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筹用于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获得资助资金的申请主体,应当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主体违背科研诚信承诺,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市科技创新局采取收回违规使用资金、停止项目拨款、追回已拨资金及利息等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并将该情况抄送至市发改、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应包括以下范围: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技术经理人是指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从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企业、中型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及其后续修订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已按照《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3〕2号)受理的项目,审批立项、资金拨付及相关管理按照原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受理的项目,审批立项、资金拨付及相关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诚信、科技伦理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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