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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奖励企业防疫成果申报细则

发布时间:2023-03-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2022年3月29日发布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本措施”),企业有关防疫科技成果入选2022年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额外分别给予100万、50万和30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要求注册地、经营地均在前海合作区,税收缴纳地在前海税务局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3年3月20日-2023年3月31日
三、申报条件
已入选2022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防疫科技成果。
四、申报流程
申报主体登录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按线上要求及提示提交电子材料。(网址:http://qhsk.sz.gov.cn/zqzjpt,如有操作疑问,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五、申报材料
1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奖励企业防疫成果申报书
2 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 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后打印)
5 办公用房租赁凭证或房屋产权证
6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7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企业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个人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
8 申报说明(包括企业概况、产品介绍、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销售情况、获得相关奖励情况等)
9 入选2022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相关证明文件
10 申请承诺书
六、材料要求
1.线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均为前述材料的盖章扫描件;
2.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并同步提交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3.对于难以审核认定的事项,根据前海管理局的审核要求与通知,企业需另行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4.第五项材料,需提供申报之日时,仍在有效期的办公用房租赁凭证或房屋产权证;
5.前海管理局有权视需要查验申报材料原件。
七、其他事项
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前海合作区全面贯彻落实。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有关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本措施中优惠政策与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可重复享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因违反各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等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被执行机构行政处罚的,不得享受本措施扶持。获得本措施资助的企业存在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扶持资金行为的,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申报细则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