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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 深科协〔2022〕20号

发布时间:2022-06-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青年科技奖(以下简称青年科技奖)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规〔2022〕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年科技奖的提名、受理、评审及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负责青年科技奖的受理、评审等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名与受理
第四条  青年科技奖实行提名制度。青年科技奖奖励的对象为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作,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个人。
第五条  被提名人年龄不得超过38周岁,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享有较高知名度。被提名人用于提名奖励的主要工作业绩应当在本市完成,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被提名人或者所在的本市机构。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主要工作是指与取得著作、专利、发明、标准等项目成果相关的科研活动。
第六条  被提名人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或者新发现等创新性成就,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
(二)被提名人是科技型创业企业的创立者,企业在技术和商业模式方面具有显著的创新性,企业的主导产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具备竞争力;或者被提名人是大中型科技企业的主要骨干,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方面形成独到的经验和方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产学研合作、科技创业投资、科技管理等各类科技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提名青年科技奖:
(一)被提名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被提名人已获得了科学技术奖励市长奖、青年科技奖,或者在同一年度同时被提名了市长奖;
(三)近3年内有学术不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被提名人近5年内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近3年内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或者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五)依法不适合提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被提名人的工作业绩属于合作完成的,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被提名人的主要论文、论著和知识产权证明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用于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其他奖项。
第九条  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科协或者科技主管部门;
(二)全职在本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市长奖和青年科技奖获奖者;
(三)本市高等院校、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
(四)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较高社会知名度且有开展科技奖励工作经验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  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人应当在本学科、本行业、本部门范围内进行项目提名。
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项中规定的提名单位提名数量不限;第二项中规定的提名人每年度仅限提名1位;第三、四项中规定的提名单位每年度提名不得超过4位。
第十一条  提名单位和提名人在提名青年科技奖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协制作的提名表,提供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说明材料和对被提名人的评价材料。提名单位和提名人应当对提名表及有关材料的真实、完整、可靠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市科协每年发布青年科技奖的申请指南,解释提名材料要求、受理时间及受理方式等有关事项。市科协对提名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三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三条  市科协应当对被提名人具体情况和具备条件组织专家开展独立评审。
第十四条  市科协从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每个专家组包含5名以上单数的专家。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可以根据提名数量分为初评、集中答辩评审两个阶段。提名数量较少时,可以直接进入集中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程序。
第十六条  初评由专家组根据书面申请材料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以投票方式产生进入第二轮评审的推荐名单。市科协根据专家的推荐名单,确定进入集中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的名单。
第十七条  在集中答辩或者现场考察阶段,专家组采取定性评价方式,产生推荐授奖名单,并形成定性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专家组成员对各自出具的意见负责,并在专家组评审结果上签署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署时作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市科协根据专家组集中答辩或者现场考察评审结果,确定拟奖励名单。
第二十条  市科协应当就拟奖励个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核实拟奖励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科协取消其当年奖励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科协应当将青年科技奖拟奖励名单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出。
第二十三条  青年科技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8名,每名奖金5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提名青年科技奖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27日起施行。2017年6月16日发布的《深圳市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深科协〔2017〕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