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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0-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规范申报流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简称《若干措施》)制定,适用于《若干措施》的项目申报、资助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自愿申报、综合评估、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申报资助的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满足《若干措施》第三条有关要求。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近两年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等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未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四)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纳入相关失信企业名单。
(五)未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并获得资助。
(六)《管理办法》或《若干措施》对申报项目或申报主体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资助条件、申报材料详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申报指南。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等事项。申报主体应按申报通知以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向区科创经服局提交申报材料,不接受第三方机构的代理申报。
第七条 区科创经服局归口业务科室统一受理申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需补齐的资料,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区科创经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进行资助查重。
第八条 《若干措施》所涉资助类别均为核准类资助。区科创经服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并根据实际需求开展实地考察。
第九条 区科创经服局将通过资格初审和专项审核的资助项目相关内容发给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统计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等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就各自分管领域研提意见。
第十条 将审查通过的资助项目、额度、有关部门意见形成拟扶持方案按有关规定向上报批。
第十一条 经核准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一)公示。核查通过的申报主体由区科创经服局负责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创经服局负责公告,并发布拨款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申报主体。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属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三)拨付。由区科创经服局按相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主体。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区科创经服局根据相关规定申报预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加强对资金的跟踪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主体必须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主体必须承诺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违反书面协议等情形的,由区科创经服局取消资助资金,已发放资金的,视情况予以追回。拒不执行的,五年内取消专项资金资助申报资格,并根据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渎职失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所下达的资金资助计划,则对资助项目进行等比例核减。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只能就同一事项申请一次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已获得合作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或符合合作区其他专项资金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创经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