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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22年度对外科技合作平台专题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9-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专题一:设立境外研发机构
一、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以独资新建、合资合作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分支研究机构。鼓励境外研发机构承担或参与双(多)边政府科技合作协定(协议)框架项目,促进所在国家(地区)的就业和科技发展。优先支持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牵头设立的境外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渠道,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
(二) 以独资新建、合资合作方式设立的境外研发机构须于2021 年 1 月 1 日前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其它国家(地区)投入运营。
企业以收购兼并及其他方式设立的境外研发机构须于 2019 年 1月 1 日前投入运营(以申报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和收购兼并合同签署日期为准)。
(三) 境外研发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能够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并有具体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任务。
(四) 设立在香港地区的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领域为人工智能、健康医疗、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物联网、能源新材料、海洋科技;设立在澳门地区的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领域为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新材料、新能源、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生物医药;设立在台湾地区的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领域为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生物科技、新材料、新能源、新农业。
(五) 本年度不重复支持 2018 年度(含)以来已获设立境外研发机构专题资助的项目。
三、考评指标
申报本专题须在过去 3 年内(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已完成以下指标:
(一) 团队人员配置完善,境外高层次专家比例合理,研发任务明确。
(二) 已完成以下至少 2 项指标:
1.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不少于 1 项。
2.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等进行应用推广,并获得用户证明不少于 2 项。
3.获已授权专利不少于 1 件。
4.参与制定行业国际技术标准不少于 1 项。
5.发表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不少于 2 篇。
(三)围绕境外研发机构建设的投入累计总金额不低于 3000万元。
四、资助方式
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申报条件、运行良好且绩效突出的境外研发机构予以后补助支持,每项 100 万元。
五、跟踪管理
(一) 项目立项后,必须连续 3 年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总结合作平台年度建设进展情况。
(二) 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按照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统筹用于境外研发机构建设。承担单位必须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完成项目立项后的绩效评价与跟踪管理工作。
专题二: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一、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在广东省内建成的、面向创新型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两种类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两类国合基地:一是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的机构牵头设立的基地,二是广东省企业参与设立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二、申报条件
(一)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渠道,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
(二) 项目合作各方应具有良好的互信关系和坚实的合作基础。项目申报单位应围绕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与至少 1 家国外创新主体已签署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文件(合作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签署时间且不应晚于本指南发布日期,合作有效期应为 3 年及以上)。
(三) 项目申报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起到统筹领导作用,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人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指南发布之日前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2.在指南发布之日前在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申报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报或参与项目。
(四) 本年度不重复支持 2018 年(含)以来已获得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专题资助的基地。
三、考评指标
(一)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长期国际科技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的国内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须在过去 3 年内(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已完成以下指标(第 1~4 项全部达到的基础上,第 5 和 6 项应达到至少 1 项):
1.项目申报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的组织申报、推动实施、经费使用和成果绩效负直接责任。
2.围绕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的投入累计总金额不低于 600万元。
3.与合作外方建立了常态化的人员互访和学术交流的渠道和机制(形式不限)。
4.团队联合培养研究生或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不少于 1 名。
5.与合作外方联合发表的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不少于 2 篇(须反映合作各方在论文中的贡献)。并且,在与合作外方联合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基础上,获已授权专利不少于 1 件。
6.在与合作外方联合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基础上,完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不少于 1 项,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二)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
作中介服务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须在过去 3 年内(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完成以下指标(第 1~4 项全部达到的基础上,第 5 和 6 项应达到至少 1 项):
1.具备广泛并相对稳定的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
2.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的高效服务专业团队。
3.有能力提供技术成果国际寻访、引进、推荐和评价等中介服务。
4.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技术输出,以及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
5.实现技术交易额不低于 500 万元,其中跨境交易项目金额不少于 30%。
6.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 20 项,其中跨境交易项目数量不少于 30%。
四、资助方式
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申报条件、运行良好且绩效突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予以后补助支持,每项 100 万元。
五、跟踪管理
(一) 采用项目库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基地予以入库。以往已经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或资助的基地,视年度财政预算情况适时出库支持。对未曾获得认定或资助的新申报符合条件基地,入库后采取为期 1 年的跟踪考察,考评通过后,再予以出库支持。
(二) 项目立项后,必须连续 3 年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总结合作平台年度建设进展情况。

(三) 项目经费按照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承担单位必须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完成项目立项后的绩效评价与跟踪管理等工作。


申报时间

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1年9月25日~11月10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17:00。


附件:2022年度对外科技合作平台专题证明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