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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深圳市建筑领域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6-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单位
节能改造投资单位申报或节能改造投资单位联合节能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共同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3.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二)申报项目条件
1.改造项目为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建筑功能分类包括:公共机构、办公、商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科教文卫 (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等)、通信(如邮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口岸、交通运输类楼宇等建筑;
2.建筑本体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稳定使用三年及以上;
3.节能改造合同甲乙双方皆非建筑业主的申报项目,须取得建筑业主授权,且自申报之日起使用人对该建筑可使用时限不少于三年;
4.在 2017 年 7 月至 2021 年 9 月期间完成节能改造验收的公共建筑;
5.改造项目须取得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的第三方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核验测评节能量核定报告、运行节能量评估报告;
6.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
7.再次节能改造的项目,本次申报节能改造内容所涉合同签订之日距上次节能改造验收时间不少于三年,基准能耗须取上次节能改造验收之后的数据;
8.不接受节水、节气单项改造项目申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2.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未满 1 年的;
3.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4.同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5.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6.项目实施期间未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示范推广工作的。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必须提交的材料:
1. 核验测评阶段申报:
1-1 深圳市建筑领域专项资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书;
1-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1-3 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1-4 实施改造的节能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1-5 项目业主(使用人)单位证明;
1-6 业主授权书及租赁合同(仅限节能改造合同甲乙方皆非建筑业主的改造项目);
1-7 核验测评节能量核定报告;
1-8 改造项目验收报告;
1-9 节能改造方案审查意见、核验意见;
1-10 改造项目合同副本;
1-11 分项能耗数据接入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的证明文件;
1-12 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2. 运行评估阶段申报:
2-1 深圳市建筑领域专项资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书;
2-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2-3 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2-4 实施改造的节能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2-5 改造项目验收报告;
2-6 核验测评节能量核定报告;
2-7 运行节能量评估报告。
上述材料中,第 1-1、1-2、1-12、2-1、2-2 项需提供原件,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二)申报材料形式要求
申报单位须按上述要求将材料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胶装成册(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可单独装订),纸质资料一式 5 份、电子文本(光盘,标注清楚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名称)一式 2 份。
四、资金拨付
(一)资助标准如下:
1.核验测评节能率 20%(含)及以上的改造项目资助金额:受益面积(㎡)×30(元/㎡);
2.核验测评节能率 10%(含)至 20%(不含)的改造项目资助金额:
3.受益面积不包括停车场、设备房等无人长久停留区域以及公共建筑的宿舍用房。
(二)取得核验测评阶段节能量核定报告,可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起按核验测评时节能量核定结果计算的项目补助金额 80%的申请。
取得运行评估阶段节能量评估报告并且评估结果不低于核验测评时节能量核定结果的 80%时,可提起剩余项目补助20%金额的申请。
五、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发布之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