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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3-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类
1.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专项资助
2.鼓励企业快速增长专项资助
3.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助
(二)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类
4.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助
5.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助
6.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助
(三)完善产业服务配套类
7.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专项资助
8.企业用房专项资助
(四)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五)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六)承诺函(通用版)
(七)承诺函(申请“企业用房专项资助”专用)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类
1.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2020年度产值首次达到下述标准,且实现税收增长的工业企业,按企业2020年度纳税形成合作区地方财力的50%,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达到1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达到3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达到5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五)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六)达到30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
(七)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汕办函〔2020〕628号)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函〔2020〕611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政策中的首次是指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在2020年度首次达到政策要求标准,相关资助均为一次性资助。
(三)本项资金资助第一批、第二批受理时间均可受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类—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2019年度与2020年度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五)年度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2020年度财务状况表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七)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八)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鼓励企业快速增长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2020年度达到下述标准,且实现税收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增长10%以上,按产值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年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增长10%以上,按产值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三)年产值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且增长10%以上,按产值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四)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且增长10%以上,按产值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
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条款与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专项资助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汕办函〔2020〕628号)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函〔2020〕611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政策中资助的企业应于2020年度或之前已在深汕合作区注册,相关资助均为一次性资助。
(三)本项资金资助第一批、第二批受理时间均可受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类—鼓励企业快速增长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2019年度与2020年度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五)年度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2019年度与2020年度财务状况表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2019年度产值2000万元以下的还需同时提供2019年度产值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八)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首次新增纳入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不含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汕办函〔2020〕628号)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函〔2020〕611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纳入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收入需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且被区统计部门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以区统计部门核定的为准)。
(三)第一批受理时间的受理范围:政策资助的企业需2020年度达到相关要求;第二批受理时间的受理范围:政策资助的企业需2021年度达到相关要求。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资助年度(2020年或2021年)的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五)年度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资助年度(2020年或2021年)的财务状况表;
(七)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提供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类
4.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首次认定或搬迁至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汕办函〔2020〕628号)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函〔2020〕611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重新认定。
(三)第一批受理时间的受理范围:政策资助的企业需2020年度达到相关要求;第二批受理时间的受理范围:政策资助的企业需2021年度达到相关要求。
(四)同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一认定周期内只能在深汕合作区获得一次该项奖励。
(五)深圳市外搬迁至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手续才可申请。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类—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资助年度(2020年或2021年)的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五)年度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须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5.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企业创建的研发机构获得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认定的,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同一机构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汕办函〔2020〕628号)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函〔2020〕611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企业创建的研发机构应属于2020年度或2021年度国家、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新授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新建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不在该资助范围内。
(三)第一批受理时间的受理范围:政策资助的企业需2020年度达到相关要求;第二批受理时间的受理范围:政策资助的企业需2021年度达到相关要求。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类-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资助年度(2020年或2021年)的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五)年度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或相关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八)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6.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直接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15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70万元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也可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二)对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成功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汕办函〔2020〕628号)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函〔2020〕611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第一批受理时间的受理范围:政策资助的企业需2020年度达到相关要求;第二批受理时间的受理范围:政策资助的企业需2021年度达到相关要求。
(三)企业入选“新三板”精选层是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入选精选层。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类-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资助年度(2020年或2021年)的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五)年度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完成股改资助的企业,除提供上述(一)至(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改制相关服务的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3.企业改制费用汇总表(请按附件格式表填写)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包括汇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对应编号排序装订(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完成上市辅导资助的企业,除提供上述(一)至(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凭证或者境外相关机构核准上市交易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3.企业上市辅导费用汇总表(请按附件格式表填写)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包括汇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对应编号排序装订(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上市交易的相关文件;
(九)通过境外上市主体赴境外上市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五)及(七)之第2至3项所要求材料外,还需要提交:
1.企业与拟在境外上市主体之间的股权托管、持股关系、所融资金将用于境内申请企业等“一揽子”协议,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以及境外相关机构批准境外上市主体核准上市交易的文件(如在境外形成的该部分文件,须经公证认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境外上市主体已在境外上市交易的企业,如不能提交本条第1项资料的,则须提交招股说明书、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企业的有效法律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申请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成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除提供上述(一)至(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该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及企业挂牌费用汇总表(请按附件《企业改制上市辅导费用汇总表》格式表填写,不需提交实际支出费用凭证);
(十一)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十二)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完善产业服务配套类
7.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属于我区鼓励类的先进通讯设备、数控机床、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医疗数字机械、自动化控制系统、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海洋产业(含海洋装备、海洋探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以下融资补贴:
(一)降低企业信贷融资成本。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服务的,对其实际融资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二)完善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对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汕办函〔2020〕628号)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函〔2020〕611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第一条政策补贴利息的时间为《若干措施》印发之日(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三)第二条政策资助的企业需在《若干措施》印发之日(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信用担保并支付手续费(服务费)。
(四)本项资金资助第一批、第二批受理时间均可受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完善产业服务配套类-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2020年度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五)年度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除提供上述(一)至(五)项材料外,需同时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2020年度财务状况表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2020年度所属期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贷款合同/金融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报告原件(说明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描述、贷款资金使用说明〈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已付利息清单(企业盖章,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复印件〈验原件〉)、银行或租赁公司出具的企业《若干措施》印发之日(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付息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第二款资助的企业除提供上述(一)至(五)项材料外,需同时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2020年度财务状况表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2020年度所属期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贷款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担保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担保手续费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借款借据(验原件,收复印件)、企业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八)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8.企业用房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适用于在合作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一)对企业在合作区机器人小镇或合作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园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购置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每年最高100万元(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二)对企业在合作区机器人小镇或合作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园区新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按实际租金价格的30%,且每月每平方米最高15元予以扶持,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资助。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汕办函〔2020〕628号)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函〔2020〕611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2020年度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在《若干措施》印发之日(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或租赁用房的方可申请购房资助和租赁用房资助。
(三)本项资金资助第一批、第二批受理时间均可受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完善产业服务配套类-企业用房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2020年度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五)年度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提供所购置、租赁的用房五个自然年度内不对外租售的承诺函;
(七)申请购房资助的需同时提供《若干措施》印发之日(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用房的购买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相关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填报购置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附件《购置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按照统一模板填写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八)申请租赁资助的需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若干措施》印发之日(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填报租赁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附件《租赁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按照统一模板填写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九)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十)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申报主体应当是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合作区的法人企业。
第二章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2020年度产值首次达到下述标准,且实现税收增长的工业企业,按企业2020年度纳税形成合作区地方财力的50%,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达到1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达到3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达到5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五)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六)达到30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
(七)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快速增长。
对2020年度达到下述标准,且实现税收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增长10%以上,按产值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年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增长10%以上,按产值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三)年产值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且增长10%以上,按产值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四)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且增长10%以上,按产值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
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条款与第三条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对首次新增纳入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不含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章 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第六条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一)对首次认定或搬迁至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企业创建的研发机构获得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认定的,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同一机构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第八条鼓励企业上市。
(一)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直接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15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70万元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也可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二)对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成功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第四章 完善产业服务配套
第九条 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属于我区鼓励类的先进通讯设备、数控机床、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医疗数字机械、自动化控制系统、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海洋产业(含海洋装备、海洋探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以下融资补贴:
(一)降低企业信贷融资成本。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服务的,对其实际融资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二)完善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对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用房资助。
适用于在合作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一)对企业在合作区机器人小镇或合作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园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购置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每年最高100万元(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二)对企业在合作区机器人小镇或合作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园区新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按实际租金价格的30%,且每月每平方米最高15元予以扶持,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核按照合作区有关专项资金规定实施,具体执行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出台申报指南予以规定。
第十二条 除特别指出,本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措施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本措施规定的“最高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措施中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承诺所购置、租赁的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中所有项目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统计部门未纳统的数据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深汕特别合作区财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深汕办〔2017〕15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若干措施》涉及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企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改财政局(统计局)、区科创经济服务局、深汕税务局,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等工作。
(一)区发改财政局(统计局)根据区科创经济服务局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并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核查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关系,配合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二)区科创经济服务局是专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制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及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咨询和受理企业申请,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负责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三)深汕税务局配合区科创经济服务局提供所需要的纳税申报数据。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区发改财政局根据区科创经济服务局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二)区科创经济服务局依据《若干措施》,保障资金支出进度。
(三)专项资金发放过程中,区科创经济服务局依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规定项目申报截止时间节点,按实时申报进度向区发改财政局请求拨付相应专项资金,由区发改财政局统一进行拨付。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均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并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补贴企业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为准,申请时间按照《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实施。
第八条 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若干措施》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守法经营。企业申请及审核前两年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履行统计数据申报的义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发生违法违规情形或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二)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直接对相关专项资金提出申请,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科创经济服务局。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指南》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区科创经济服务局相关科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同时根据《申报指南》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审核企业申请材料。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流程:
(一)资格初审。专项资金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归口业务科室依据《申报指南》规定,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初审。
(二)专项审核。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
(三)联合审查。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将通过初审和专项审核的扶持项目及扶持额度,汇总发给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区发改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深汕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分别就各自分管行政领域征求意见。
(四)报批程序。将审查后的扶持项目、扶持额度、有关部门意见形成拟扶持方案按程序向区管委会报批。
第十五条 经核准或评审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一)公示。核查通过的企业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负责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官方网站深汕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创经济服务局负责公告,并发布拨款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属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三)拨付。区科创经济服务局根据资金需求向区发改财政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区发改财政局根据已批复的预算,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区科创经济服务局,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按相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程序、拨付机制等管理内容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受理材料清单等按照《申报指南》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违反书面协议等情形的,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取消支持资金。企业拒不执行的,报区管委会将该企业列入本区失信企业名单,并上报列入深圳市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取消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并根据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渎职失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