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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关于鼓励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永政文〔2017〕159号

发布时间:2017-08-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持续推进我县企业发展,立足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支持新办企业加大投资。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项目管理办法上报审批的新办工业企业项目,其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台(套)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其正式投产后按投资设备总价(以税票或海关报关单为准)3%给予奖励。②对新建工业生产性标准厂房(不包括办公楼、生活用建筑物),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在其项目正式投产后,按建筑面积给予贴息。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贴息25元,单层轻型钢层面厂房每平方米贴息15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二、鼓励支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①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技术改造企业,其生产性设备购进总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在其正式投产后按投资设备总价(以税票或海关报关单为准)3%给予奖励。②对扩建的工业生产性标准厂房(不包括办公楼、生活用建筑物),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在其项目正式投产后,按建筑面积给予贴息。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贴息25元,单层轻型钢层面厂房每平方米贴息15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三、鼓励支持运用“数控一代”产品。全面提升产业装备数控化、智能化水平,发展一批数字化、智能化工厂(车间),对经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在市政府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县政府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对省级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优势企业建设福建省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在市政府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
   四、鼓励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评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
   五、鼓励支持企业进出口。①自营出口的生产性企业,年出口额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每美元奖励0.025元人民币;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每美元奖励0.035元人民币。②自营出口的流通性企业,年出口额50万美元—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每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③对当年进口规模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增量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增量6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增量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当年进口设备享受生产设备购置贴息的,其进口额不计入当年的进口规模和增量。(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六、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销活动,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参加经商务部门报备的展会,给予展位费60%的补助,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2万元。连续两年参展未开展自营出口的企业不予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七、鼓励支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降低出口企业风险。对本县出口企业当年投保信用保险的,按企业保费实际支出额的2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八、附则
   1、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永委发〔2015〕10号文件一并执行。
   2、本《意见》由县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