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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6-04-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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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6〕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撑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所称优质中小企业由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梯度衔接组成。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抽查和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公示和推荐等工作。
深圳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办法》有关要求自行组织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属于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组成部分,有关情况按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其他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审核推荐,以及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开展与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培育平台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跟踪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落实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推动数据互通共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认定和推荐
第六条地级市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组织开展优质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第七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适时更新公布评价和认定标准,以及《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附件2-1、2-2、2-3)
第八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一)由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可根据工作实际就合规经营情况征求网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抽查、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九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
(一)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加具意见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优质中小企业主动发现机制,充分挖掘产业链供应链、股权投资、知识产权、科技奖项、人才引育等数据,常态化发现潜在优质中小企业,定向邀请其参加认定。认定标准不降低。
第十一条 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审核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中,地级市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健全审核机制、规范全过程管理,组织专家严格对照认定标准,重点对企业申请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认定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应采取“双随机”(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多个评审专家组、即时随机派发审核任务)形式开展审核,评审专家组应包含一定数量的产业专家和财务专家。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在广东省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申报期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统称合规经营)。应自主、如实申报,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支撑单位应加强宣传培训,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变相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将审核认定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应联合相关部门严格防范不良中介机构影响。
第十五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优质中小企业的运行监测,挖掘利用好金融、信用、司法等各类数据信息,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持续提高优质中小企业发展质量。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3年,到期复核按照本细则认定执行,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为加强政策衔接,在复核期间,原名单继续有效;在复核名单发布后,原名单自动失效,以复核通过的名单内企业为准。
第十八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查询认定状态和有效期,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在同一个有效期内,对首次未进行更新的企业,重点监测;对累计达两次未更新的企业,取消认定。
第十九条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认定。对于未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取消认定。
第二十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简单更名,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上同步完成名称变更申请。如发生跨区域迁移,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上提交跨区域迁移申请,并与迁入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后续由迁入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育管理,迁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
第二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情形,取消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取消认定后完成信用修复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完成整改并获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可以三年内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机制,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风险监测与处置,涉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重大风险,应及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优质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负责该企业认定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查举报内容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整改,或取消认定。
第二十四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动态管理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培育服务
第二十五条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扶持政策。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各地对专精特新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引导银行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推出专属融资服务;通过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促进优质中小企业融资;深化与境内三大证券交易所合作,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股权融资对接专项行动。
第二十七条 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专精特新企业,探索择优赋予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揭榜挂帅”或自主举荐名额。建立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实施“新粤商”培训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省内外高级研修班培训。推动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集聚培育高水平产业人才。
第二十八条 开展“专精特新万企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优化“粤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校企协同育人基地等平台载体作用,组织“越来越好”“创客广东”大赛,支持参与梯度培育,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第二十九条 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进优质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等专项行动,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关政策要求,形成部门、上下联动和政策协同,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运行分析体系,不断优化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发展环境,持续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第三十一条 在企业认定和培育服务过程中,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与优质中小企业产生投融资、并购重组、交易合作等相关市场行为,由相关主体自主决策、自行负责。
第三十三条 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有关要求和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文件为准。在相关文件发布前,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涵盖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相关工作继续按照原有标准、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开展。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同《办法》。原《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粤工信规字〔2024〕5号)中涉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条款和认定标准同时废止。在本细则实施前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到期复核按本细则认定和复核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
2-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2-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需同时满足以下六项指标:
(一)已获得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3年以上。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1500万元以上或近两年新增股权投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总额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80%,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三)近两年研发费用均不低于1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四)拥有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三)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五)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较为靠前,且享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
(六)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5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50分以上即可)。指标体系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需同时满足以下七项指标:
(一)已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3年以上。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90%。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复核企业不考查该项指标),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三)近两年研发费用合计不低于12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四)拥有4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三)的企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五)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或国内前三名,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
(六)主导产品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或属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七)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60分以上即可)。指标体系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包含更加严重的情形,以生产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监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判定结果为准。
(三)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
(四)所称“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或国内前三名,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企业如实说明即可。
(五)所称“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六)所称“经认定的省部级研发机构”包括省部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究院、技术工程中心、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
(七)所称“Ι类知识产权”均不包含转入的Ι类知识产权,且申请企业应在权利人中排名前三;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八)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九)所 称 经 营 异 常 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结果为准;所称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失信主体名单为准。
(十)所称“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质量进行评价”,是指依据《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试行)》组织开展的评价工作,不包含加分项。
(十一)企业只需按照自身所获得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工作。
(十二)所称“简单更名”,是指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仅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经营异常以及主导产品发生变化等)。
(十三)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启动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可按照原标准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