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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印发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3-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36号》、《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粤财外〔2015〕120号)等文件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先入库后安排资金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现就开展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重点工作和项目申报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对象

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支持对象是对我省参与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对进口产品申请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给予支持。
二、支持时间
    支持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案件裁决时间为准。
三、申报条件
(一)我省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和我省公平贸易工作规定,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公平贸易工作,接受工作协调和管理;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四)申报项目资料齐全、真实,并按规定进行申请;
(五)近三年无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付财政款项等。
四、支持标准
(一)支持标准。
1.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可查询的案件通报网页截图等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8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
2.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并提供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可查询的案件通报网页截图等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8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3.对获得最低税率或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的应诉企业,资助金额相应上浮20%,但以企业实际支出费用为限;
4.对同一新立案件只给予1次资助;对同一案件的复审按照新立案件予以支持;对已获得市级同类资金但未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同一案件可予以支持。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资助并取消申报资格。
1.就同一案件已获得过本专项资金资助的;
2.应对案件实际支出费用合计小于2万元的。
五、申报材料、审核拨付及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按此程序装订,盖骑缝章)。
1.符合有关要求的资金申报承诺书(见附件1);
2.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申请表(见附件2);
3.各地市商务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要及时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录入企业申报信息。系统申报情况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应诉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立案公告、抽样证明、实地核查证明、裁决公告、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可查询的案件通报网页截图等);
6.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费用直接使用外币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通过银行购汇支付的,则直接按购买人民币金额计算;
7.应对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近三年来基本情况及案件应对情况;公司近三年来涉案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公司转型升级、市场多元化及全球布局情况;应对案件对公司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的影响;涉案行业相关情况等方面的经验总结等,字数不少于2000字);    
8.在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与拨付。
各地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在2021年7月15日前汇总(明细表见附件3)报送至我厅,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省商务厅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负责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专家开展资金申报材料评审、抽查复核,并视情况开展现场复核,抽查原始申报材料,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进行项目公示、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三)地市初审有关要求。
1.对获得最低税率或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的应诉企业申请材料,要审核企业填写的申请表是否勾选应诉结果相应选项,提交的应对研究报告中是否说明应诉效果关键信息以及应诉证明材料是否提供裁决公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对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等企业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合同、发票、银行水单等支付凭证的日期和金额等关键信息,以确认企业应对案件实际支出费用。涉外合同和文件需有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
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各地市商务局须以企业为单位报送一份纸质件、并扫描申报材料报至我厅,其中申报材料1-8扫描保存为PDF格式,申报材料7“应对研究报告”一并提供DOC格式。请将上述申报材料刻录光盘报送我厅。
六、资金监督和检查
各地市商务局、有关企业、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企业或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跟踪申请对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督促申请对象收到资助资金后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各地市商务局、有关企业和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计部门等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申报指南仅作为项目入库工作指导,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的具体支持方向以财政部、商务部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为准。本指南由广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