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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营造国际一流城市环境,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城市夜景,提高业主自主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的积极性,建立本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及电费补贴的相关管理活动。

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范围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及电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维护费及电费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是指为保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由业主自主维护管理所产生的费用。业主自主维护管理包括业主自建自管和政府建设委托业主维护管理两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以下简称电费),是指满足城市景观照明亮灯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耗费的电能电量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  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具备远程抄表功能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作为维护费补贴对象:

(一)在《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夜景重点照明控制对象分级表一级范围内的;

(二)在实行景观照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区域范围内的;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但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委托业主管理,或者其他因城市景观照明要求而产生的特殊情形。

第五条  维护费补贴金额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补贴基数乘以维护费补贴比例乘以补贴考核系数。

第六条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补贴基数,按照投资额大小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计算:

(一)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补贴基数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乘以百分之三;

(二)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三千万元的,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补贴基数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减去一千万元之差乘以百分之二,再加三十万元;

(三)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不足五千万元的,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补贴基数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减去三千万元之差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七十万元;

(四)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的,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补贴基数为九十万元。

第七条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不含用于商业目的的楼宇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等商业照明设施的投资,具体数额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为依据。

第八条  住宅楼宇维护费、政府投资建设并委托业主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的补贴比例为百分之百,其他楼宇维护费的补贴比例为百分之五十;行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景观照明设施不予补贴维护费。

第九条  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具备远程抄表功能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作为电费补贴对象:

(一)在《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夜景重点照明控制对象分级表一级范围内的;

(二)在实行景观照明“三同时”建设项目区域范围内的;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或者其他因城市景观照明要求而产生的特殊情形。

第十条  电费补贴金额为规定亮灯时间内实际产生电费乘以电费补贴比例乘以补贴考核系数。

第十一条  规定亮灯时间内实际产生电费为景观照明设施总功率乘以规定亮灯时间乘以电费单价,也可以按在规定亮灯时间内供电部门提供的实付电费金额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景观照明设施总功率不含用于商业目的的楼宇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等商业照明设施用电,电费单价以供电部门的电费通知单为依据。

第十三条  住宅楼宇和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比例为百分之百,其他楼宇电费补贴比例为百分之五十;行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有物业取电的景观照明设施不予补贴电费。

第十四条  纳入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对象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维护费及电费实际补贴金额与景观照明设施的亮灯效果、规定亮灯时间挂钩,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其中,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范围内的,由市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考核,其他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由区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考核。

第十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纳入补贴对象的景观照明设施设备完好率、运行情况、亮灯效果进行日常巡查,每季度根据日常巡查情况出具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情况,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按照评分标准确定维护费及电费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补贴考核系数分别为百分之百、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零。

第十七条  在规定亮灯时间段正常亮灯、亮灯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以及季度不亮灯次数(包括临时亮灯)累计一次以下为优秀;

在规定亮灯时间段正常亮灯、亮灯率百分之九十以上以及季度不亮灯次数(包括临时亮灯)累计三次以下为良好;

在规定亮灯时间段正常亮灯、亮灯率百分之八十以上以及季度不亮灯次数(包括临时亮灯)累计五次以下为合格;

不按规定时间亮灯、亮灯率百分之八十以下或者季度不亮灯次数(包括临时亮灯)累计六次以上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规定亮灯时间,是指星期五、星期六、重大活动及重要接待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及其前一日,以及其他需临时亮灯日。具体亮灯时段由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向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申请人向所在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结合深圳智慧城市建设,申请上述补贴采用网上申报和办理,具体流程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给予维护费及电费补贴,以年为周期核算补贴额度,每季度拨付一次补贴,具体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办法》解读

根据《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9号)第二十一条“维护费和电费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要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了《深圳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了市财政局和各区(新区)人民政府意见,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依据和必要性

为营造国际一流城市环境,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城市夜景,提高业主自主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的积极性,建立我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9号)第二十一条“维护费和电费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和《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实施范围,考虑到工作实际,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中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范围内的维护费及电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区(新区)的维护费及电费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中分别明确了维护费及电费的补贴对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按投资方式分为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投资建设两种,由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政府进行维护管理,故维护费及电费由财政资金承担。社会投资建设或政府投资建设并委托业主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维护管理,对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并具备远程抄表功能且符合条件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按本办法给予维护费及电费补贴。

三、补贴金额计算方法

(一)《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了维护费的补贴金额计算方法。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补贴金额计算公式将建设投资补贴数额作为基数计算,经测算,对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在1000万—5000万元间的楼宇,设计了新的计算公式,分级补贴,同时,根据财政支付能力实际,对超高层地标性楼宇,其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维护费补贴金额设置上限为90万元。其中,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为依据。

(二)《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了电费的补贴金额计算方法。电费补贴金额按景观照明设施规定亮灯时间内实际产生电费计算,以景观照明设施总功率、规定亮灯时间与电费单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其中,电费单价以供电部门的电费通知单为依据。

四、补贴比例和补贴考核系数

(一)《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范了维护费及电费的补贴比例。为鼓励住宅楼以及配合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进行建设维护的积极性,对以上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费及电费给予100%补贴;对有景观照明需求的楼宇视情况给予50%的补贴或不予补贴;对行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景观照明设施不予补贴。

(二)《办法》第十六条规范了维护费及电费的补贴考核系数。对纳入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对象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实际亮灯情况,将考核结果按不同等次得出的补贴考核系数列入维护费及电费补贴金额的计算公式中,以更好地管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亮灯品质。

五、办理流程和核拨方法

(一)《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办理流程。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向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各区(新区)的申请人向所在区(新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了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核拨方法。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等制约因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及电费补贴以年为周期,原则上每季度核拨一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