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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开展“鼓励高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6-09-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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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厦高管规〔2025〕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相关规定,我委拟于近期开展《若干措施》第十二条“鼓励高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所属期:2025年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鼓励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以下简称“创业孵化载体”)开展产学研转化工作。创业孵化载体当年度每引进孵化1个拥有发明专利的高校师生注册成立企业的,在下一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2万元一次性奖励;创业孵化载体当年度每引进孵化1个拥有实用新型专利的高校师生注册成立企业的,在下一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1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运营机构年度享受本条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应为商事登记、税收入库和统计关系均归属火炬高新区的法人、社会组织,或依托前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应获得市级(含)以上认定。
三、申报流程
本政策条款采用“网上简易申报”的申报方式。申报企业登录“智慧火炬”平台进行注册/登录后,选择“政策兑现”版块,点击“网上申报”菜单,选择相应条款后进行申报。线上审核通过后,请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交(邮寄)纸质材料。
四、申报受理
申报期限:2026年9月14日-10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材料提交(邮寄)至: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一楼3号服务办事窗口。
五、申报纸质材料
(一)《火炬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奖励申报表》;
(二)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正式对外运营日期的证明材料;
(三)已孵、在孵创业团队名单;
(四)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管理团队资料;
(五)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六)高校师生创客项目入驻协议复印件;
(七)高校师生拥有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
(八)高校师生学生证、学历证书、聘任文件等复印件;
(九)专利权人同意授权转化书(需所有专利权人签章)。
以上材料可从“智慧火炬”平台下载,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六、相关名词的定义
(一)创客项目。创客项目应注册成立公司,商事登记、税收入库和统计关系均归属火炬高新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标准,注册且实际运营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
(二)在孵创客项目。是指在截止申报政策时仍然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里办公孵化的创业项目;毕业创客项目是指在截止申报政策时已经毕业离开不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办公的创业项目。
(三)高校师生创客项目。是指已经注册成立公司且不满一年,创始人中高校师生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35%,在创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辅导下注册成立,且需在创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办公三个月以上。
(四)创业孵化载体。是指园区众创空间或孵化器。
七、其他说明
(一)各申报企业须确保及承诺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并按要求接受核查。
(二)符合本措施支持条件的事项,如国家、省、市、区另有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支持各创业孵化载体将获得的奖补资金用于孵化器建设和在孵企业孵化工作。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