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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榕商务规〔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08-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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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开展福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规范试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4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通过项目遴选程序审核确定,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福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用于福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均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依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商务局。负责制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库管理、项目评审验收、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开展试点相关工作。负责和入库项目单位签订财政资金补助协议,确保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用。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做好专项资金下达,指导和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评价。
(三)市直相关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项目实施和管理,积极宣传试点政策,筛选推荐优质项目。
(四)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要求,落实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初审、查重和推荐;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日常监管、数据报送等工作。
(五)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项目单位。负责推进项目的具体实施,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合规性以及项目绩效等承担主体责任;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存量特色建筑空间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服务“一老一小”,打造银发金街、童趣乐园等;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促进家政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
(一)新建、扩建基础设施,新建商业综合体,新建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以及一般性装修;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活动以及对传统消费场景、业态投入;
(二)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
(三)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四)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五)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和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
(六)政府或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宣传推广等投入,政府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企业举办的促销推广活动;
(七)无消费内容或免费开放的纯公益性项目;
(八)仅短期开展的活动或临时性搭建的多元化消费场景项目(如一年举行1-2次的马拉松赛事、群众性活动,存续时间少于1个月的消费场景);
(九)单纯商品消费或单一传统业态的项目;
(十)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项目;
(十一)其他《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449号)明确的负面清单事项。
第七条 支持方式
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一般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专项资金支持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项目建设实施发生的有效投资额或有效投入(详见附件1-1)。
先建后补类项目,是指主要投入结果能转化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按终验核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有效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
以奖代补类项目,是指首发首秀首展赛事活动等投入资金无法资产化的项目以及首店、老字号、新消费品牌等开店项目,按终验核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有效投入给予奖励。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一)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支持首发中心建设
(1)支持内容:支持商业运营机构在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等载体,新建或改建集新品发布、展示展销、交易洽谈等一站式功能的新品发布平台,形成首发中心。
(2)支持标准:有效投资额达100万元及以上且引入全球或亚洲首发活动1场及以上或引入全国首发活动10场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方式:先建后补。
2.支持业态创新发展
(1)支持内容:支持新设首店、新设或升级旗舰店、概念店。
(2)支持标准:有效投入达50万元及以上,根据开设店铺等级,中国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分别按不超过有效投入的30%、25%、20%予以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4)支持条件:
①上述所列首店、旗舰店、概念店,需提供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
②入选榜单及其他佐证材料;
③有品牌自有或授权证明文件。
3.支持首发活动开展
(1)支持内容: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全国性首发首秀首展、首发专区专场活动。
(2)支持标准:有效投入达30万元及以上且举办符合要求的首发首秀首展、首发专区专场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有效投入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上述3个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申请,在核算有效投资额或有效投入及认定项目数量时,不重复计算、不重复认定。
(二)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支持集聚区建设
(1)支持内容:支持商圈、步行街、商场、景区及其他各类场馆等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方,打造符合支持方向的商旅文体健融合场景、多元服务消费场景、外贸优品消费场景等。
(2)支持标准:有效投资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3)支持方式:先建后补。
2.支持业态多元创新发展
(1)支持内容:支持新设或改造符合支持方向的创新家政、创新业态餐饮、汽车改装、房车露营、旅居服务、旅游列车以及位于商圈商街等范围的演艺、体育活动等业态多元创新发展(至少2种业态)。
(2)支持标准:有效投资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方式:先建后补。
3.支持重点活动开展
(1)支持内容:支持举办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支持体育赛事、大型文艺演出、文化活动“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激活场景消费潜力。要求能带来相关消费额的增长或吸引一定客流,有配合赛事、演出的配套商业活动。
(2)支持标准:有效投入50万元及以上的赛事活动及演出。赛事或演出场数不低于10场(含)(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的,按不超过有效投入金额的30%奖励;赛事或演出场数不低于6场(含)(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的,按不超过有效投入的25%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三)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1.支持综合性消费场景建设
(1)支持内容:支持商圈、步行街、商场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等各类场馆运营管理方,打造符合支持方向的IP综合性消费场景、人工智能消费集聚区等。
(2)支持标准:有效投资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3)支持方式:先建后补。
2.支持业态创新发展
(1)支持内容:支持新设知识产权(IP)主题店、概念店,或新设老字号、新消费品牌门店(新店、旗舰店),或联动知识产权(IP)新设改造跨界联名店、人工智能体验中心、人工智能展销中心等。
(2)支持标准:有效投入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有效投入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4)支持条件:
①上述所列IP旗舰店、概念店;老字号、新消费品牌门店(新店、旗舰店),需提供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
②有品牌自有或授权证明文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市商务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自主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对材料完整性、项目真实性、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出具项目查重证明,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
第十条 项目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依法登记注册、获得营业执照、具有相关经营资质且在本市辖区内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二)应为项目实际投资和运营主体,不接受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
(三)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经营异常名录;
(四)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资金链断裂、账户被冻结等风险问题,具备承担项目实施的能力;
(五)项目单位承诺资金真实、不重复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应签订财政资金补助协议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六)愿意配合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宣传培训、调度审查等工作;
(七)近3年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八)符合相关支持方向中的特定要求;
(九)每个项目单位最多可申报3个项目,享受奖补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内容符合支持方向,预期成效良好,符合国家鼓励或支持方向;
(二)建设地点位于福州市辖区;
(三)应于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间建成运营;
(四)有明确的建设方案,资金来源已落实并有合理的支出计划安排;
(五)项目应直接面向消费者;
(六)使用租赁场地建设的,租赁结束期不早于2028年12月31日;
(七)需要立项、环评、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的项目,应手续齐全;
(八)近3年内未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现代商贸流通试点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等;
(九)同一项目单位申报的不同项目,应有不同的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刻意拆分项目,否则不予支持。拟申报的项目可以符合一个或多个支持方向,但仅按申报的支持方向给予资金支持,不得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制定项目评审细则,依法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拟支持项目,按规定进行公示并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正式纳入项目库及储备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辅助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市商务局会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储备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新增
在试点期内,常态化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企业可根据申报通知要求,适时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对通过县(市、区)初审的项目,市商务局视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新增项目遴选和入库工作。从储备项目库中择优增补时,应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集体研究决策决定是否增补。
(二)项目变更与退出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投资变动20%及以上或退出的,由项目单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动或退出的事由,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做好入库信息调整,相关情况抄送市财政局。项目已拨付专项资金的,收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存在违法、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二)涉嫌以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内容的;
(五)验收未通过且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
第十六条 项目入库后,市商务局会同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对项目开展实地调研和督导,了解项目建设进展、资金支出进度等情况,对偏离建设目标、进度落后、程序不合规等问题进行重点督导,整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作项目终止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单位根据市商务局要求,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运行绩效数据、绩效评价报告等;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绩效报送数据等情况,协助市商务局总结运行成效和案例。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对达到验收标准的试点项目,实施分批次验收。
先建后补类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实行“阶段性拨付+清算”模式。阶段性拨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阶段性验收核定有效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阶段性验收不超过3次,累计拨付不得超过项目拟补助资金的80%;剩余20%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实际应补助金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以奖代补类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实行“终验一次性拨付”模式。申报项目按已发生有效投入,终验后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分阶段性验收和终验,由市商务局发布项目验收通知,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单位根据市商务局发布的项目验收通知,自主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阶段性验收或终验(以奖代补类项目直接参加终验)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企业不得委托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估与审计。
(二)县(市、区)初验。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验收通知要求,对材料完整性以及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运营成效、程序合规等情况进行初验。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可向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问询材料完善建议。初验情况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市级验收。市商务局收到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项目验收申请后,牵头开展验收。
1.阶段性验收。对初验通过的申请阶段性验收项目,复核验收资料及核验阶段性项目完成情况,形成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
2.终验。对初验通过的申请终验项目,复核验收资料及项目完成情况、运营成效等。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形成拟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名单。
(四)公示公开。对拟验收通过的终验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第二十条 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商务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商务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验收不通过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项目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商务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牵头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管理工作,及时总结项目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形成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试点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推动试点成效由点到面扩展。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和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项目单位获得专项资金后,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规范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福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工作结束。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或者最新要求,按新政策、新要求适时调整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相关概念说明
相关概念说明
1.首店、概念店、旗舰店品牌要求如下:
(1)国外品牌要求:
原则上须入选以下权威机构或单位发布的品牌榜单之一(近5年即可,包含但不限于):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榜》;LA LISTE发布的《全球最佳餐厅》《全球最佳酒店》;米其林发布的《米其林餐厅》星级餐厅,不含必比登推荐餐厅及指南入选餐厅,并获得全国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包括但不限于: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商报、每日经济新闻、第一财经、新周刊、联商网、赢商网、Vogue、时尚COSMO、时尚芭莎、TMagazine、ELLE世界时装之苑、GQ、嘉人、BOF等等)对该品牌宣传10次及以上。
或在2个及以上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中国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2家及以上实体门店,并获得全国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宣传10次及以上。(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2)国内品牌要求:
原则上须入选以下权威机构或单位发布的品牌榜单之一(近5年即可,包含但不限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百强榜单》《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超市百强榜单》;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瞪羚企业榜》《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赢商网发布的《季度热搜品牌榜》《年度中国领军品牌百强榜》《年度新兴品牌百强榜》;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并获得全国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宣传5次及以上。或品牌须在福州市以外的3个及以上省会城市或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开设3家及以上实体门店,并获得全国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宣传5次及以上。包含上述品牌下属子品牌。
2.老字号和新消费品牌要求如下:
(1)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各省认定的省级老字号、各地级市认定的市级老字号。
(2)新消费品牌。在产品设计、营销模式、服务体验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具有高成长性和市场影响力;品牌创立5年以上,上年度累计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已在国内其他二级以上城市开设门店数超过3家的新消费品牌、新锐品牌、国货潮品等。
3.有效投资额:指项目期内(自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发生,用于项目建设的,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的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资产类投资(需扣除可抵扣增值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明令禁止的支出一律不计入有效投资。
4.有效投入:指项目期内(自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发生的场地租赁费、品牌授权经营费、场景搭建费、展陈设备费、设备租赁费、软装布置费等直接费用(不含可抵扣增值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明令禁止的支出一律不计入有效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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