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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游艇制造与旅游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岚旅文体〔2026〕80号

发布时间:2026-08-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 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平潭综合实验 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5年)》等文件精神,立足平潭海洋 资源优势,以游艇发展为重点打造“海游胜地”,深化两岸游艇 产业合作,探索开展闽台游艇旅游自由行,特制定本措施:
1. 对实验区内游艇制造企业从“一线”进口与生产相关的基 建物资及设备按规定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实验区游 艇制造企业从“一线”进口与生产相关的关键零部件,按规定实 行保税监管;对紧急进口的研发测试急需件、高值定制辅料,推 行预约通关与即到即检。根据游艇制造企业申请,对区内企业生 产并经“二线”内销的游艇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 征收关税;对实验区游艇制造企业从内地经“二线”入区的与生 产相关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2.支持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合开发设计特色 游船游艇金融产品。对符合相关风控条件的,给予担保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游艇融资租赁产品,额度最高可达租赁物价值 的90%。台胞台企享受同等金融支持措施。
3.在实验区内从事游艇制造、开发、运营、维修、娱乐等实 质性经营的企业,依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鼓励游艇泊位运营企业,自主出台泊位招商让利优惠措 施,吸引各类游艇落地平潭靠泊运营。
5.借鉴台湾地区关于自用游艇、非自用游艇的管理措施,对 于成立俱乐部且俱乐部在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俱乐部旗下游 艇通过租赁备案后可开展“非自用游艇”租赁经营活动。
6. 持有台湾地区颁发有效游艇驾驶证的18-55周岁台胞,经 补差培训、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后,即可申请换发大陆游艇驾驶 证并从事游艇驾驶工作。
7.在实验区从事游艇相关工作,且在实验区实际申报缴纳个 人所得税的台胞,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该补贴免征 个人所得税。
8.依法登记的游船、租赁游艇,可在实验区设置并公布的停 泊水域、锚泊水域、停泊点开发商务接待、高端派对、婚庆等静 态产品业态。
9.依法登记的租赁游艇或具有出产合格证书的小型休闲船 舶,可在实验区设置并公布的内河内湖活动水域开展航行、靠泊、 经营等活动。
10.支持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依托租赁游艇,开展水上休闲 活动载具二次消费经营活动,每艘通过租赁备案的游艇限定配套 五艘“二消”水上休闲活动载具。“二消”水上休闲活动载具包 含造浪艇、摩托艇、帆船、橡皮艇、皮划艇、特技漂移艇、飞伞 艇、冲锋舟等。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如上级规定与本办法 相悖,遵照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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