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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进一步鼓励民宿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8-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两区开发、两翼齐飞”战略,提升全县民宿服务品质,促进民宿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办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
将民宿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乡村振兴、旅游景区等规划,完善民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大对通往民宿集聚区的公路提升改造、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信宽带、电力扩容、消防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鼓励民宿资源禀赋优、集聚发展条件好、村集体班子发展目标指向性强的旅游村编制《旅游民宿发展规划》,给予规划编制合同总金额3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二、提升民宿品质
(一)通过备案时间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民宿可自愿申报民宿等级评定。对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标准被评定为甲、乙、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民宿不因经营者等注册登记信息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补助。通过升级评定的给予补差奖励,不予重复享受。经评定合格可使用民宿等级标志,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进行复核。
(二)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村发展民宿聚落,支持村集体统筹建设,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宣传,连片联合发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行政村内的旅游标识系统、智慧旅游系统、主题元素(IP形象)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予以一次性投资总金额50%的补助,每个行政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做好品牌推广
(一)鼓励民宿经营者依托知名媒介(如抖音、微博、微信、头条、百度等)展示推广旅游民宿,培育旅游民宿精品。对民宿经营者委托第三方传媒公司开展旅游民宿宣传营销活动并结案的,按活动总金额的30%予以奖补,年度奖补累计不超过3万元。同一民宿不因经营者等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补助。
(二)鼓励民宿经营者挖掘推广本土人文历史、特色饮食等资源,开展文旅宣传,培育发展特色文旅业态。经县民宿办认定,在文旅宣传、特色业态打造等方面成效突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鼓励民宿联动农户、合作社开展产销合作,对依托民宿平台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有效带动群众增收且成效突出的民宿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由民宿经营主体所在乡镇协助县民宿办审核。
四、优化营商环境
(一)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宿产业的普惠金融支持力度,根据民宿经营主体的信用水平、经营状况、实际需求、发展潜力等,创新推出“民宿贷”等特色民宿金融产品,提高市场主体融资便利度。县直有关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民宿经营主体申办特色贷款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支撑。
(二)将民宿纳入文旅消费惠民、商务促消费互动。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通过政府采购,委托合规民宿承接培训、会务、党建及职工疗养等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宿参与职工疗休养基地创建评选。
五、强化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县文体旅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健局、闽清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旅发中心、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局及各乡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体旅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出台政策规定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本《闽清县进一步鼓励民宿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施行后,原《闽清县进一步鼓励民宿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梅政办规〔202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闽清县旅游民宿奖励申请表

2.闽清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
3.闽清县备民宿申报指南


闽清县备案民宿申报指南
一、民宿开业条件
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不包括住宅小区、商品房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及SOHO),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不包括经济型酒店、公寓酒店等)。从事旅游民宿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要求
1.民宿的开办需满足《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规定的民宿基本要求。
2.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生态环保和山体保护等相关规则及要求。
3.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依法禁止建设的区域不得新(改、扩)建民宿项目。
4.利用闲置的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建筑要求
1.建筑风格应与所在地整体风貌相协调。
2.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
3.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4.建筑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且不属违法建筑的,由当地乡镇出具证明并满足房屋质量要求。
(三)消防安全要求
民宿经营者应确保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要求,由县消防救援局牵头,按照精简、可操作原则,形成清晰明确的民宿消防安全正、负面清单,并严格按照清单执行督查管理。由所在乡镇负责,对民宿房屋改造、装修进行跟踪指导,确保房屋建筑和消防安全。
(四)治安管理要求
1.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2.民宿备案后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和扫描仪,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建立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关键区域无死角的监控体系。
3.民宿客房的门、窗应具备牢固可靠的防盗设施,须符合安全防护标准。
(五)卫生健康要求
1.民宿经营场所及各类用品用具应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及卫健部门相关卫生标准,每日定时开展环境卫生维护,确保民宿内外环境整洁有序。
2.从业人员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并上墙公示,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熟练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民宿应设置卫生管理员,统筹卫生管理工作。
3.民宿开展食品经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4.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
(六)环保要求
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处理须有效处理后排放。具备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优先接入区域的污水管网。必须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实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七)规范经营要求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须将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禁毒管理、“三问三核四严禁”等核心制度及服务礼仪规范上墙公示。
2.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与住客须知,并设立投诉电话。
3.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4.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对不规范经营或存在重大旅游投诉的旅游民宿进行处理。
5.应根据民宿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
二、备案登记流程
(一)提交申请
民宿经营者填报《闽清县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1),并征求所在村级组织意见;经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提供餐饮服务或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住宿服务的还需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务工证明。
3.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由第三方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鉴定报告需符合《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要求,鉴定机构需从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的《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示名单》中选取。
4.平面示意图(应标明各楼层出入口、安全通道、客房房号以及监控设备、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等分布情况)。
5.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原则上应有不动产登记证书(指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村建审批手续,或可由乡、村两级在核查后出具证明材料作为备案登记依据,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等合法性材料。
6.民宿外景照片(建筑外观全景图、公共休闲区图、不同客房房型图、清洗消毒间、布草间、功能区域等现场图片)。
7.消防设备照片、各楼层消防逃生示意图。
8.监控设备监控区域(含大门、前台、楼道)照片。
(二)开展现场核查
乡镇需在收到民宿备案登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民宿开展现场核查,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消防安全等核查意见,核查通过的,由乡镇完成备案并将民宿备案信息报县民宿办汇总。核查不通过的,由乡镇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
(三)结果公布
县民宿办收到乡镇上报的民宿备案材料后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县住建、自然资源局、文旅、市场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符合要求完成登记备案,由县民宿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公布民宿备案登记结果,并将备案登记结果抄送至属地乡镇和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
三、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管理
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主动服务全域旅游发展大局,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如牵涉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相应职责自动流转。
县工信局:协助推动民宿纳统工作,鼓励民宿联合经营、连锁经营,拓展投资范围,增加项目,扩大民宿体量。
县公安局:负责统筹全县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游客入住登记系统的接入,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民宿的治安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对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5类涉及消防的行政案件要依法严厉查处。
县住建局:负责督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抓好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民宿消防安全评定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美丽乡村建设与民宿旅游特色村的基础设施配套衔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乡镇上报的民宿发展规划与镇村规划相衔接,协助和指导民宿聚落所在乡(镇)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宣传工作。
县文体旅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民宿业产业扶持政策;负责指导民宿业发展和服务规范,组织民宿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纳入全县统一营销;负责牵头指导优化民宿特色旅游产品,开发与民宿相结合的精品旅游线路;负责指导民宿等级评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民宿信息库。
县卫健局:负责对民宿经营卫生进行指导与监督,做好民宿从业人员健康审查工作。
闽清生态环境局:依职责加强对民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业务指导,依法查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指导搜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民宿。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民宿登记办照,规范和监督民宿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总工会:拓宽民宿经营渠道,鼓励民宿积极参与职工疗休养基地创建评选。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负责指导当地乡镇、公安派出所、村(居)等基层网格力量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督促民宿经营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民宿进行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旅游民宿的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要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负责旅游民宿管理工作。
(二)加强培训和考评
1.县文体旅、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面向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各种类型的岗位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由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对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出现卫生、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重大有效投诉,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正常对外营业或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的民宿经营主体,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抄送至闽清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由闽清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函告相关乡镇予以取消备案。

附件:

3-1.闽清县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
3-2.闽清县旅游民宿备案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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