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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组织申报2022年度金融创新项目

发布时间:2023-03-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精神,落实落细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时提出的“四个更大”重要要求和四项重点任务,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推动金融服务创新发展,引导激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多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防控金融风险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17〕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闽政〔2021〕13号)的相关规定,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积极申报2022年度福建省金融创新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
评选创新项目10个,其中一类项目1个、二类项目3个、三类项目6个,对获评项目单位按项目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为鼓励各地各部门、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参与的积极性和广泛性,并兼顾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地方金融组织等方面项目,确保创新项目评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个单位(部门)允许申报多个项目,但原则上只入选一个项目。
二、申报单位
依法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消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金融业机构,已获金融管理部门业务许可或备案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组织及金融服务中介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驻闽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境外驻闽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福建地方法人金融企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服务金融助力福建高质量发展的有关金融配套服务部门(含省直相关部门及市、县级政府或部门)。
三、申报条件
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金融配套服务部门2022年度首创并已经投放市场实施和运用,或近三年来推出投放市场,在2022年取得良好成效的金融创新项目(已获评项目不再参与评选)。申报单位近两年内无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
1.创新性突出。创新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创新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果和突破(与当前国内外同类项目的综合比较),在本省属于首创,或属率先引进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在本省推广应用,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业务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满足实体经济需求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如金融创新项目为省外机构总部开发的,应当在福建率先落地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2.实效性显著。为福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特别是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以及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及服务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和金融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通过创新项目实施应达到一定社会或经济效益,其中:银行保险类项目,新增受益客户数省级机构达1000家以上、市级机构达500家以上,新增业务金额省级机构至少在1亿元以上、市级机构至少在5000万元以上,降低客户成本达10%以上(上述三项条件至少满足两项);证券、基金类项目,促成省内企业股权投(融)资至少达5000万元以上,早期投资项目数占比超过20%且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募集社会资金超过2亿元(实缴)(上述三项条件至少满足两项);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包括推广后金融机构)类项目,新增受益客户数省级机构达500家以上、市级机构达200家以上,新增业务金额省级机构至少在3000万元以上、市级机构至少在1000万元以上,降低客户成本达10%以上(上述三项条件至少满足两项)。
3.推广性明显。具有行业代表性,且可复制、可推广,对推动福建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有较大的引领示范作用。同时,已形成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管控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
4.权属明确。申报单位应为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和实施单位。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申报或指定一家主办单位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应按格式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2022年度福建省金融创新项目评审材料》(附件1);
2.《金融创新项目申请表》(附件2);
3.《金融创新项目实施明细表》(附件3);
4.项目情况介绍(800字以内,要求文字精炼、亮点突出、归纳到位);
5.监管(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意见[监管(主管)部门在《金融创新项目申请表》签署意见或专题出具审查意见均可];
6.佐证材料(创新性、实效性、推广性以及权属证明相关佐证材料);
7.地方金融组织需提交金融监管部门有关备案、业务许可或经营资质的复印件。由金融配套服务部门申报、无明确金融主管部门的,需提交与金融业务相关性等情况说明材料。
申报金融创新项目的有关表格及模板可从省金融监管局官网下载。
(二)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项目研究开发时间和推出市场时间的证明材料(如活动通知、会议纪要、公开报道、上级部门批文、立项书等);
2.项目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如项目鉴定报告、市场推广情况、媒体正面宣传、专著成果等);
3.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如内控制度、规章文件等);
4.与当前同类项目综合比较的证明材料(如行业同类项目情况、关键指标对比等);
5.申报项目获得奖项或表彰表扬的佐证材料;
6.关于本机构近两年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情况描述及解决措施的说明材料(如无则可不附说明);
7.无重大违法违规承诺书。
五、申报要求
金融创新项目申报受理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至4月30日。各申报单位须在上报前需提请监管或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经合规性审查后,连同其它申报材料装订成册,项目申报材料一式5份,同时,要以光盘形式报送电子文档(电子文档以“机构名称+项目名称”命名),于4月30日前提交省金融创新项目评审小组(省金融办,邮寄地址为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133号物价大厦1316,省金融办金融协调处收)。省金融办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需要调整或补充申报材料的,申报单位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为提高申报效率和质量,请各设区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组织辖内金融机构(组织)申报,并按机构管辖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提请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驻闽省级分支金融机构作为申报单位的,由省级监管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给省金融创新项目评审小组。
六、评选与表彰
为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评审工作将通过机构申报、主管(监管)部门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部门会审、拟授予项目公示等环节,严格按照《福建省金融创新项目评选办法》(闽金融办〔2020〕6号)组织实施,并按程序报批后予以通报表彰并商请省财政厅发放补助经费(获得金融创新项目的机构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