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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4-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8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以下措施:
一、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一)做好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社会民生、清洁能源等领域建设与运营。依托全国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定期筛选一批符合政策要求、投资规模较大、示范性较强的项目,向民间资本推介。
(二)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严格落实PPP新机制,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全市收费公路、港口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依法依规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合同等材料中明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严格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支持依法依规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老旧片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基础设施运营等。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低空经济。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营利性低空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起降、充换电、飞行管理服务保障设施等。
(五)持续激发民营企业科研创新活力。鼓励支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重大创新平台等向民营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牵头组建科技创新和中试平台,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概念验证、成果转化等,力争每年推动实施20项市级重大和重点科技项目或“揭榜挂帅”项目。开展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两提升”行动,支持民营制造业企业实施首个研发项目、建立研发机构,稳步提高企业研发活动和研发机构覆盖率。
(六)支持民营企业智改数转。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行动,用好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力度,鼓励实施智改数转。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数据产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牵头承担数据领域科技攻关任务。加大民营企业算力支持,助力民营企业获得普惠易用算力资源。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资产盘活。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盘活闲置国有资产;鼓励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全市闲置商业、房产等资产盘活。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场景培育与开放。聚焦新领域新赛道、产业转型升级、社会治理、民生服务等方向,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场景培育开放。探索应用合作创新采购机制,发挥财政资金辐射效应。
二、加大民间投资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九)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建设。优先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国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补充项目资本金,加强申报项目预审工作,提升项目落地水平。落实国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贴息政策。
(十)推进民间投资项目发行REITs。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十一)用好支持民间投资系列财政金融政策。积极落实财政部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迭代升级“财政政策+金融工具”,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降低民间投资融资成本。用好人民银行民营企业再贷款、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再贷款等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用好《企业发债综合融资成本清单》,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十二)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持续深化实施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全流程跟踪服务机制。用好厦门市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激励评价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情形及责任认定情形,依法依规推动实施民营企业贷款“首压首抽”监测,着力推进“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
三、强化民间投资项目要素保障
(十三)推动更多项目纳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对需向国家申请加强融资支持和用地、环评等要素保障的民间投资项目,及时推动纳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
(十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优化政府采购管理,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4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将预留份额按国家有关规定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十五)平等保障各类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不得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
四、加强民间投资政策支撑及项目备案服务
(十六)完善提升各行业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政策。各行业结合工作需要及时出台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举措,鼓励支持科技创新、职业教育、民办高校、民办医疗、商业设施、文旅康养、设施农业、水利、交通、城市更新、综合管廊等领域民间投资发展。
(十七)做好民间投资项目备案服务。进一步完善提升厦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持续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指导各区做好新建和技改项目备案服务。
(十八)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修复工作。
五、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机制
(十九)建立健全抓民间投资项目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定期听取全市民间投资发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部门、人员负责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按照续建、新建、前期、储备四张清单,及时、全面梳理本辖区(行业领域)民间投资项目情况,动态录入厦门市投资项目一本账管理系统,做好项目动态跟踪和服务工作。
(二十)落实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机制。围绕促进民间投资、支持民企参与重大项目等主题,常态化听取民企意见建议。优化完善企业“窗外”事务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对民营企业“窗外”诉求主动服务、精准对接,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依托“闽执法”平台推行“扫码入企”制度,规范实施入企检查活动。 
(二十一)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落实民间投资统计制度,强化民间投资运行监测分析,为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措施实施后,如具体条款遇有关政策修改,则适用修改后政策;遇有关政策废止,则条款不再适用,具体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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