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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6-04-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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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环规 〔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2026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安排,制定《2026年度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补助项目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于支持申报单位通过自筹资 金在厦门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在满足《办法》的基础上,申报补助项目均应纳入厦门市生 态环境项目储备库管理。
二、项目库管理
( 一)项目入库
1.入库登记时间: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须在谋划至竣工、 验收或任务完成后2年内申请登记入库,系统全年开放。
2.入库登记网址: https://vep.xmepec.cn:8078
3.入库登记材料
(1)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
(2)入库登记表(附件1)。
4.登记审核
驻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入库登记的受理,审核内容:
(1)申报单位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2)申请入库登记的项目是否符合《办法》第九条、十条规 定。
(3)项目所处阶段是否在谋划至竣工、验收或任务完成后2 年 内 。
(4)项目登记材料是否完整。材料不完整的由驻区生态环境 部门退回申报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报单位需在3 个工作日内提交需补齐的材料,未补齐的不予登记入库。
(5)驻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开展项目入库审核,并做出准予 登记入库、不予登记入库或补充材料的审核意见。
(二)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项目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登录项目库变 更登记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申报单 位承担 。
2.入库登记时未竣工、未验收或未完成任务的项目,需在竣 工、验收或完成任务后30日内登录项目库填报该项目完成情况。
3.项目入库后3年内未竣工、未验收或未完成任务自动移出 项目库,且不再接受入库申请。
三、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补助项目
1.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1)对于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提升改造后处理效率达到85% (含85%)以上的项目或对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比治理 前降低30%(含3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 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含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通过对污染治理 设施改造或生产工艺优化进行提标改造,项目已验收并稳定运行 6个月以上,且运行时间不超过2年。
②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较改造前提升。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 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 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③监测报告。项目验收之日起到受理部门受理之日止,连续 三个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或连续3次以上的 达标监测报告(含3次,相邻两次监测必须至少间隔60日);项 目实施前至少一次监测报告或连续三个月在线监控数据。监测数 据原则上按以下顺序选取: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第 三方监测数据。
④项目验收材料。
⑤提供大气污染物治理效益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
⑥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 库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⑦《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
⑧申报之日前24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 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
改完成 。
⑨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2)对于燃煤、燃油、生物质锅炉采取集中供热、清洁能源 替代或者拆除的项目,按10万元/蒸吨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 过200万元。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的燃煤、燃油、生物质锅炉已采取集中 供热、清洁能源替代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且运行时间不超过2 年,或拆除燃煤、燃油、生物质锅炉时间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 :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锅炉拆除 项目需在申报表第14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明确拆除锅炉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锅炉使用登记证编号、锅炉型号、锅炉额定 出力(额定蒸发量)等。
②供热协议、项目验收或拆除相关证明材料。
③《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申报之日前24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 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 改完成 。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3)对于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燃气锅炉及工业窑炉实施 改造,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项目,按改造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 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含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的 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燃气锅炉及工业窑炉实施改造,达到超 低排放要求的,项目已验收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且运行时间 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 :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 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 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③监测报告。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到受理部门受理之日止,连续三个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或连续3次以 上的达标监测报告(含3次,相邻两次监测必须至少间隔60日)。 监测数据原则上按以下顺序选取: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
④项目验收材料。
⑤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 库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
⑦申报之日前24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 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 改完成。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2.水污染防治项目
对于水污染治理设施或生产工艺优化进行提标改造,改造后 水污染物排放量比改造前减少30%(含3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 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含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通过对 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或生产工艺优化进行提标改造,项目已验收并 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运行时间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相 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③监测报告。项目验收之日起到项目申报之日止,连续1年 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或连续4次的达标监测报 告(每季度一次,相邻两次监测必须至少间隔60日);季节性生 产单位应保证在生产期内监测次数不低于每月1次;项目实施前 至少一次监测报告或连续三个月在线监控数据。监测数据原则上 按以下顺序选取: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 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应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 等文件中关于污水监测的布点和采样相关要求, 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技术规范如有更新请以最新版为准。
④项目验收材料。
⑤水污染物年排放量比改造前减少30%(含30%)以上的计算 过程及计算依据。使用第三方监测数据作为计算依据的,流量、 平均浓度数据应符合 《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HJ/T91-2002)等文件中关于排污总量监测的相关要求,并提供 相关佐证材料,技术规范如有更新请以最新版为准。申报水污染 防治项目的建设后环境效益应参照《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 方法和系数手册》中“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核算”的监测数据法 和《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 法”对项目的年减排量进行核算。
⑥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 库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⑦《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
⑧申报之日前24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 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 改完成 。
⑨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
(1)对于通过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或生产工艺优化等措施完成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或自愿削减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要求 :
申报单位通过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或生产工艺优化等措施实现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项目已验收并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运 行时间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 :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 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 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③监测报告。项目验收之日起到受理部门受理之日止,连续 3次以上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监测报告(含3次,相邻两次监测必须至少间隔60日);项目实施前至少一次监测报告。监测数 据原则上按以下顺序选取: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第 三方监测数据。
④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量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 施前后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重金属减排量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
⑤项目验收材料。
⑥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 库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⑦《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
⑧申报之日前24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 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 改完成。
⑨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2)对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含危废处置单位)配套建设 循环利用处置设施且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超过30%(含30%)的项 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要求:项目已验收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且运行时间 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 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 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③项目验收材料。
④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 库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⑤项目验收后6个月以上(含6个月)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 的相关证明。
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
⑦申报之日前24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 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 改完成。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3)对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含危废处置单位)在厂区关 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和电子地磅,并与福建省“生态云”平台联 网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 万元。
申报条件: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含危废处置单位)在厂区关键点位安 装视频监控和电子地磅,与福建省“生态云”平台联网,联网时 间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 :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 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 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③项目联网证明材料。
④《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
⑤申报之日前24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 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
改完成 。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4)对于开展“无废细胞”建设的单位,通过循环利用处置 设施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改造、生产工艺优化等措施,固体废物 (不含危险废物)产生量减少超过30%(含30%)的项目,按项目 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 :
①申报单位通过循环利用处置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改造、生 产工艺优化等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产生量,项 目已验收并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运行时间不超过2年。
②申报单位按照《福建省推进“无废细胞”建设工作方案》《福建省“无废细胞”建设指南(2024年版)》完成“无废细胞” 建设 。
申报材料 :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 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 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③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 库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④项目验收前后1年以上(含1年)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 物)产生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省固废平台固体废物 申报数据、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等。
⑤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减少30%(含30%)以 上的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
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
⑦申报之日前24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 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 改完成 。
⑧完成“无废细胞”建设证明材料。
⑨ 其 他 材 料 。
4.其他项目
(1)对于完成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年度任务要求的项目,按项 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已建成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标杆项目,并 完成协同创新年度任务,实现明显的减污降碳协同成效,万元工 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碳排放量较项目实施改造前降低 20%以上或与行业平均水平对比、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 量和碳排放量减少20%以上。项目已完成6个月以上,且不超 过 3 年 。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 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 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③项目评审材料。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碳排 放量下降20%以上计算过程及依据,或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的与行业平均水平对比、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碳 排放量减少20%以上的证明材料;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 放量和碳排放量统计报表、项目环境管理台账,依据 ISO14064、 IS014067 或 IS014068 标准出具的温室气体核查证书及相关核查 过程材料;项目完成之日起到项目申报之日止,连续6个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或连续3次的达标监测报告(相 邻两次监测必须至少间隔30日);项目实施前至少一次监测报告 或连续三个月在线监控数据。监测数据原则上按以下顺序选取: 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
④完成协同创新年度任务的证明材料。
⑤《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
⑥申报之日前24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 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 改完成 。
⑦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2)对于在污染防治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相关领域的新技 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采用的技术成果获得市级及以 上科技进步奖,并与行业内现采用的先进技术相比污染物减排量、 危险废物减量或碳排放强度减量可提升20%(含20%)以上的项目, 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获得市 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并与同类项目相比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 物)减排量、危险废物减量或碳排放强度减量可提升20%(含20%) 以上的项目。项目已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且运行时间不 超过2年。
申报材料 :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 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 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③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 库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④项目获奖证明材料。
⑤与同类项目相比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减排量、危险 废物减量或碳排放强度减量可提升20%(含20%)以上的计算过程 及计算依据。
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
⑦申报之日前24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 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 改完成。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二)免申即享
“免申即享”项目包括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设备项目及清洁 生产审核项目,无需申报,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收集2025年度符合 “免申即享”补助名单,主动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拨付补助资金。
1.对于在2025年期间新增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项目,按新增联网的污染因子所 对应的补助标准的总和予以补助,每家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 元。具体排放因子对应的补助标准见表1。
表1在线监控设施补助标准
|
类别 |
污染因子 |
补助标准(万元) |
|
废水 |
pH、流量 |
0.3 |
|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氰 |
1.5 |
|
|
总氮、重金属类(包含总砷) |
2.5 |
|
|
废气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氨(有组织) |
2.5 |
|
苯、甲苯、二甲苯 |
1 |
|
|
非甲烷总烃 |
6 |
|
|
厂界恶臭(硫化氢、氨、臭气浓度、三甲胺、 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 |
1 |
|
|
油气回收(每家加油站按一个因子计) |
9 |
2.对于在2025年期间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单位, 每家单位补助3万元。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项目审核流程
1.项目申报
( 1 )系统登录方式:申报单位通过电脑浏览器访问i 厦门官 网 (https//wwww.ixiamen.org.cn/),进 入 “i财政”,点击“厦企 通 ” 进 入 系 统 , 或 直 接 访 问 厦 企 通 平 台 网 址
(http://zhcz.cz.xm.gov.cn/cyfc),在【首页】搜索栏或者【项 目申报】菜单,搜索“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选择 所需申报的政策项目进行申报。
政策咨询电话:思明生态环境局5997141;湖里生态环境局 5709320;集美生态环境局6066705;海沧生态环境局6375067;同安生态环境局7892263;翔安生态环境局:7688119。
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592-5397711。
(2)申报时间: 申报系统全年开放(系统升级期间除外)。
(3)申报材料形式要求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供 评审专家审阅),材料要求装订成册(加盖公章),有目录及页码 (按顺序打码),装订整齐、结实耐用,并在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格 式“项目申报单位全称+项目名称”),所有申报材料按A4 纸张尺 寸印制 。
②通过厦企通在线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扫描件(加盖公章 后扫描成PDF 文件),扫描件必须清晰,按目录项分成几个文件存 储,文件命名规则“项目申报单位全称+项目名称+目录序号+目录 名称”,目录序号采用两位数字表示。
③因软件系统问题无法在厦企通如期在线提交材料的,可先 行提交纸质材料,在线材料后补。
2.项目审核
补助项目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受理。
(1)审核时间
申报项目审核采取定期集中审核的方式开展,4月、8月、12 月各开展一次集中审核工作。
(2)审核流程
申报初审、业务审核、信用审核、专家评审、项目审定。其 中业务审核与信用审核同步进行,其中一项无法通过则审核程序 自动结束。
(3)申报初审
申报单位通过厦企通线上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完整的, 审核单位出具申报审核意见;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审核单位退回 申报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 提交需补齐的材料,超过5个工作日未补齐的项目不纳入本次集 中审核程序,待项目补齐资料后,可进入下次集中审核程序。未 通过申报审核的,审核单位及时退回申报端。
(4)业务审核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项目的资格和绩效开展审核并出具审 核意见。未通过业务审核的,审核单位及时退回申报端。
(5)信用审核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单位在申报补助之日前24个月期间 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未通过信用审核的,审核 单位及时退回申报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补助:
①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且未整改完成。
②被政府相关部门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含失信被执行人)。
(6)专家评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专家由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专业 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专家”)和会计、审计等财务专业人员(以 下简称“财务专家”)组成。对于燃煤、燃油、生物质锅炉采取 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拆除的项目无需专家评审。
技术专家对申报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专业评审:
①技术方面。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工艺技术的可行性、 经济性和稳定性进行评审;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补助规定进 行评审;对污染防治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相关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的先进性进行评审。
②绩效方面。对申报项目所产生的环境绩效进行评审,核算 项目最终实际绩效。
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总投资及其构成、项目投资决算(审计) 报告、合同、票据、支付凭证、记账凭证、专项审计报告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及相关票据是否与建设内容一致进行评审, 确定申报项目的最终实际投资额。
专家评审方式可采取现场评审、资料评审或网络评审方式进 行。现场评审地点为项目建设所在地,资料评审地点为市生态环 境局,网络评审通过厦企通系统进行。
现场评审和资料评审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将纸质申报材料一 式五份送至评审现场。
(7)项目审定: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经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决 策会议审核审定。
( 8 ) 项目公示:通过审定的项目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 7天。
(二)“免申即享”项目审核流程
“免申即享”项目无需申报单位主动申报,审核工作流程为:
1.政策上线:市生态环境部门主动收集符合要求的单位名单, 完成政策上线。
2.信息确认:“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平台短信提醒拟补助 单位,拟补助单位需及时登录平台确认相关信息。
3.信用审核: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拟补助单位在信息确认之日 前24个月期间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补助:
(1)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且未整改完成。
(2)被政府相关部门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含失信被执行人)。
4.项目审定: 通过信用审核的项目经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决策 会议审核审定。
5.项目公示:通过审定的项目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7天。
五、专项资金下达与拨付
(一)专项资金下达
项目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并在市生态环境局网 站公开 。
(二)专项资金拨付
1.拔款需提交材料: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单 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收款收据原件1份 (厦企通或“免申即享”平台下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拨款申 请单和收款收据的电子版材料上传至厦企通或“免申即享”平台, 纸质版材料同步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
2.市生态环境部门在资金拨付前对资金拟补助单位在申报补 助之日或“免申即享”公示之日前24个月至补助资金下达之日期 间的信用信息再次进行审核。未通过信用审核的,暂停专项资金 拨付 。
3.若发现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拨付前存在《办法》第十条或 第十一条中不予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的情形,市生态环境局暂停对 该单位的资金拨付。若专项资金已拨付,则收回已拨付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运行监管
1.申报单位补助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运行,或继续运行已无必 要时,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实际停运前10个工作日将停运申请盖章 报送至驻区生态环境部门。驻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停运申请后 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停运的答复。
2.申报单位补助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设备损坏需要停止运行时,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实际停运后3个工作日内向驻区生 态环境部门书面备案项目停运情况(无需提交停运申请),由驻 区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二)绩效评价
驻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绩 效评价。申报单位填写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评价表。
(三)责任追究
1.未经批准,资金补助单位擅自停运一次的收回补助资金的 50%,停运两次的收回全部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生态环境保护专 项资金补助资格2年,并依法查处。
2.资金补助单位擅自恢复已拆除设备收回全部的补助资金, 暂停其申报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资格2年,并依法查处。
3.资金补助单位消除生产波动造成的影响后,监督检查当年 项目实际绩效与该项目专家评审时确定的绩效比值小于60%(不 含)的全额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并视情处理。
(四)经驻区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停运的项目或完成停运备案 的项目不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七、申报注意事项
1.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行 为,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余款并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取消该项 目申报单位以后2年内申请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纳入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记录。
2.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纸质申报材料若出现与厦企通或“免 申即享”平台系统中的扫描件不一致的情况,以提交厦企通或“免 申即享”平台系统的扫描件为准。申报单位必须承担纸质申报材 料与扫描件不一致从而误导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3.申报指南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