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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4-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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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驱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增强孵化服务能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等政策,结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龙华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区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和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区级孵化器采取达标认定,由项目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认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运营的孵化器实际运营满1年。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人员占比不低于80%;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上年度不少于1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5%。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八)上年度不少于5%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根据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已填报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区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
形式审查——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信用核查——现场核查——提出拟认定名单、公示——发布认定名单。
(一)形式审查
申请单位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网上申报系统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过程中,申请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请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申请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通过;申请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但申请材料不完整,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修改要求,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完善材料后可重新提交申请,逾期未重新提交则视为放弃申报(时间通常为5个工作日)。
(二)合规性审查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形式审查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至区科技主管部门。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按正常程序报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
(三)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合格的继续报批,专家评审不合格的不予通过。
(四)征求意见、信用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认定的,不予认定;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认定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信用信息、受限情况进行核查。
(五)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及以上。对于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单位,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对于未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单位,不予认定。
(六)提出拟认定名单、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现场核查等情况,提出拟认定名单。
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七)发布认定名单
完成以上程序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认定名单,认定为“龙华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九条申请材料。申请区级孵化器认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孵化场地面积证明文件(自有产权证明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受托管理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以及由场地所有方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场地使用和用途同意书。
(九)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在孵企业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十)近6个月专职管理人员名单、社保记录,以及相关资质证书。
(十一)创业导师名单、与创业导师签订的聘用协议,以及创业导师资质证书。
(十二)上年度在孵企业清单,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十三)在孵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含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文件)。
(十四)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存款证明、设立文件、资金使用管理文件等)。
(十五)上年度在孵企业获投资的证明文件。
(十六)上年度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增长的证明材料(如: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报告)。
(十七)孵化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应由具有执业许可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有统一监管平台赋码的专业服务审计报告)。
(十八)上年度达到毕业企业条件的在孵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十九)报送统计数据的证明材料。
(二十)配合管理部门工作、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承诺书。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认定,并将申报单位列入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认定频次。区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一条 范围限定。申请认定范围与已获得区级以上孵化器认定范围重叠的,必须为同一运营单位。第十二条 支持措施。通过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动态评价。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区级孵化器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运营评价,评价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不参加运营评价或在规定时间未按照要求提交运营评价材料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统计要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孵化器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和监测,孵化器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对没按要求完成统计和监测的,当年度绩效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变更管理。区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报区科技主管部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取消其区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六条资格撤销。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区级孵化器资格,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自行要求撤销认定、项目退出已认定场地或被依法注销商事登记的;
(四)连续2个年度运营评价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原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按照区级孵化器管理,按要求参加区级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
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类孵化载体,统一纳入区级孵化器体系管理。运营机构可自愿选择每年参与区级孵化器考核,也可根据自身实际申请退出。申请退出的原众创空间,2年内可正常申报区级孵化器,不受本次退出影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深龙华科创规〔20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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