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推荐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10-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深圳国际生物谷(食品谷)“双谷”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广东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创新药
第一条支持创新药物研发。对开展1类创新药(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和1类中药)科技研发并完成国内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的扶持。对于2类改良型新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减半支持。每家单位每年获得此项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二条支持药品产业化攻关。对开展1类、2类新药技术产业化攻关,获生产许可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不超过产业化投入额的50%,分别最高500万元、400万元的扶持。每家单位每年获得此项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支持仿制药产业化。对开展第3-4类仿制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不超过研发和产业化投入额的50%,最高300万元扶持。每家单位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章医疗器械
第四条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化。对开展医疗器械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不超过研发和产业化投入额的50%,最高200万元的扶持。上述医疗器械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参见现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每家单位每年获得此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产业服务平台
第五条支持产业服务平台发展。对建设生物医药、细胞与基因、合成生物等产业发展所需的第三方研发或生产服务平台的(如CRO/CDMO/中试平台/公共技术平台等),给予不超过投入额的50%,最高200万元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此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细胞与基因
第六条支持细胞治疗技术发展。鼓励细胞与基因(CGT)领域的企业与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项目(IIT)。对获得国家卫健部门审批的IIT的,给予不超过投入额的50%,最高100万元的扶持。每家单位每年获得此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宠物经济
第七条支持宠物医药产业化。对开展一、二、三类兽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不超过研发和产业化投入额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对开展创新型、改良型兽用诊断试剂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不超过研发和产业化投入额的50%,最高50万元的扶持。每家单位每年获此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第八条支持宠物食品及用品产业化。对开展宠物食品或宠物用品(如宠物玩具、穿戴产品)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不超过研发和产业化投入额的50%,最高10万元的扶持。每家单位每年获此项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种业
第九条支持种质资源库建设。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种质资源库,每个种质资源库给予不超过投入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每家单位每年获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个。第十条支持种业研发。对开展种业研发并通过国家审定的,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投入额的50%,最高10万元的扶持。每家单位每年获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3个。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可以同时适用本措施多个条款或适用本措施同时又适用新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支持。本措施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十二条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审核、批准、管理、发放、验收、监督等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受当年度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支持额度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确定。
第十四条本措施由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涉及的扶持和资助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核流程等未尽事宜,由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在申报文件、工作方案等文件中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措施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3〕11号)同时废止,本措施生效前已经受理并审核通过,但尚未完成的项目,参照原办法执行。***年至本措施生效前未申报的项目,可依据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所指引的文件均为现行有效的文件,如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