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开展2026年企业增资扩产补贴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新增租赁)申报工作
各相关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2〕1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现开展2026年企业增资扩产补贴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新增租赁)申报工作。该项目面向2022年度、2023年度新增租赁厂房企业,相关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1.保障优质制造业企业用房需求,鼓励企业在宝安开展增资扩产项目,对2022年度、2023年度通过新租赁厂房实施增资扩产的,给予一定补贴。
2.申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二、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2.申报主体符合以下条件:
1增资扩产当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度产值正增长;2享受补贴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度产值和增资扩产上年度产值正增长。3.申报主体在宝安区自有或租赁生产研发用房,并于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增租赁土地用途为M1或M0的生产研发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用于增资扩产。
4.申报主体新租赁的生产研发用房应取得产权或权属证明,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备案凭证,原则上租赁合同载明的起租日期、备案凭证日期应在2024年1月1日以后。
5.申报主体在宝安区内无自有的同类型物业(即土地用途为M1或MO的物业)用于出租;新租赁生产研发用房仅限自用,不得转租、分租。
三、支持强度和方式
1.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3000万元:12025年度产值同比增长30%以上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60%的补贴;22025年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30%以下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50%的补贴;32025年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下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30%的补贴。4实缴租金高于租金参考价的,按照租金参考价计算;近三年未发布租金参考价的,以邻近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计算参考价格。
2.租赁面积以租赁合同、租赁备案凭证载明面积为准,两者不一致的,按较低者进行核算。在原租赁生产研发用房原面积续租的,不计入新增租赁:增资扩产后对原有租赁或新增租赁的生产研发用房实施退租的,新增租赁面积应扣除相应的退租面积。3.本项目从新增租赁时间本项目从新增租赁当月起最多补贴36个月;新增租赁时间以租赁合同载明的租期起始月份为准。4.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2025年度提质增效量。
5.申报主体有多个用房申请本规程所列租金支持类项目资助(即(1)(2)(3)项目)以及《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接续政策》增资扩产租金支持项目资助的,合计每年最高补贴3000万元。
四、申报方式
五、申报时限
网上申报时间:2026年4月22日—2026年6月22日;
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6年4月22日—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