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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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9-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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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6〕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2026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补助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6年修订版)
为落实落细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6〕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导清单。
一、就业创业补贴
就业创业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求职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就业参保、就业见习、自主创业等给予补贴。
(一)社保补贴。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2.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程序:1.申请。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2.受理及初核。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首次申请应开展真实性核查,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对公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1.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用人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在原补贴申请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岗位核查时发现实际工作情况与申报情况不符的,终止发放补贴。2.首次补贴核发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须按季度对岗位真实性开展至少一次核查。
(2)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招用相关人员时属于小微企业。3.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及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提交《企业划型承诺书》);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1.申请。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2年内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2.受理及初核。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首次申请应核查岗位真实性,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对公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首次补贴核发后,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开展岗位真实性抽查核验工作。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在本市完成灵活就业登记。3.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就业困难人员无需提供);灵活就业状况承诺(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等信息);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1.申请。补贴对象应于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灵活就业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享受补贴时段应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之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时段;补贴对象变更灵活就业地的,向最新灵活就业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受理及初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区或街道于次月月底前拨付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注意事项:首次补贴核发后,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开展灵活就业状况抽查核验工作。
(4)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注册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企业登记的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在申领时段内的服务订单记录等佐证材料;企业向家政服务人员直接支付工资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企业信息。
申请程序:1.申请。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2.受理及初核。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首次申请应核查家政人员提供服务的真实性,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对公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1.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2.首次补贴核发后,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开展服务真实性抽查核验工作。
(二)岗位补贴。
(1)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规定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上岗备案、在岗考勤、工资发放等情况)。
申请程序:1.申请。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相关人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应通过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按月填报其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
2.受理及初核。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对公银行账户。
首次补贴申请审批通过的,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定期发放后续补贴,无需用人单位再次申请。
注意事项:1.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我市(含各区)认定的见义勇为人员。2.对补贴期限届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按程序予以二次安置,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二次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岗及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二次安置补贴期满后,不得继续安置。
(2)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全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有关规定,由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同类岗位人力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除外。
应提交材料: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相关支付材料。
实施程序:1.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发布招聘公告,统一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招聘环节。
2.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编外人员管理要求办理入职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
3.用人单位应在人员上岗后按一定周期向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管理人员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申领后,再按月向在岗人员发放补贴。
注意事项:1.就业任务重、公共就业服务力量不足的区,可适当扩大招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数量,扩大招募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由区级财政负责。2.人员在岗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借用、借调到其他单位从事其他岗位工作。3.岗位所招募人员未报到或服务期未满6个月因各种原因退出岗位,可在候选名单中安排补招或重新招募。
(三)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深圳市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一:(1)属于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成员或属于特困人员;(2)属于持证残疾人;(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省外户籍的零就业家庭认定材料、省外户籍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身份证明材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
应核验信息:家庭成员就业登记信息和社保缴费记录(零就业家庭成员);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信息。
申请程序:1.申请。毕业生应在毕业前向所在学校提出补贴申请。
2.受理及初核。学校初审后提交至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个人的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补贴。
(四)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符合以下条件:(1)参加就业见习时未就业或创业;(2)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3)非在校学生。2.用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人员见习,且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作补贴。3.用人单位已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保险期限需覆盖见习期)。4.用人单位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见习单位发放补贴银行流水;毕业证书(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无需提供);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及合同(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的无需提供)。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劳动者身份资质(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社保缴费记录;创办经营主体信息。
申请程序:
1.见习活动备案
(1)见习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岗位真实性在内的核实工作,审核通过的纳入见习单位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2)见习人员申请。符合条件人员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提出申请,纳入见习人员库。
(3)见习岗位匹配。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可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或参加青年见习专场招聘会,查找岗位信息,自主对接。各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推荐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洽谈面试,双向选择。
(4)见习协议签订。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签订见习协议书,并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2.见习补贴申请
(1)申请。见习单位应于实际见习时间满3个月后至见习结束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2)受理及初核。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首次申请应核查岗位真实性,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对公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同一人员最长只能享受12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
2.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就业见习补贴(剩余期限的判断以就业见习系统记载信息为准)。
3.见习单位是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通过部门预算安排支付给见习人员工作补贴,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岗位实地核查工作机制,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岗位核查工作。
5.见习单位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单位见习或者本市区域以外见习。
(五)吸纳就业补贴。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为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退役现役材料(安置地在广东省外的人员);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劳动者身份资质(退役1年内军人)。
申请程序:1.申请。用人单位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2.受理及初核。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首次申请应核查岗位真实性,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公示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对公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各项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2)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注册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企业登记的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在申领时段内的服务订单记录等佐证材料;企业向家政服务人员直接支付工资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企业信息。
申请程序:1.申请。补贴对象应每年度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2.受理及初核。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和服务真实性核查。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公示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对公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各项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吸纳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为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3.相关人员未享受过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医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信息。
申请程序:1.申请。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受理及初核。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公示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对公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同一人员在不同单位就业不能重复享受。
(六)港澳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1.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的“澳门青年大湾区职业之路资助计划”参加人员。2.按计划安排在本市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0元。
补贴期限:按其在本市实际就业月数给予补贴,每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再次参加的可重新计算补贴期限。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在本市就业情况说明或出勤记录。
应核验信息:参加计划人员名单。
申请程序:1.申请。补贴对象可于到本市就业之日起1年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受理及初核。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公示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个人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金融账户。
(七)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
补贴条件:1.参与本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台青年实习计划并接收港澳台青年实习的用人单位。2.实习单位接收港澳台青年连续实习满1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应提交材料:《港澳台青年实习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表》。
应核验信息:参加实习计划用人单位名单。
申请程序:1.申请。补贴对象应在实习计划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及初核。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对公银行账户。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在本市创办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担任该主体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负责人、首席合伙人。2.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满12个月,申请补贴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创业主体申请补贴前6个月正常经营,且有不少于1名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创业者本人)。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创业重点扶持对象佐证材料。属返乡创业人员的提供户口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外出求学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要不要放到应核验信息里)。3.企业近6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提供资金流水及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1)工资支付凭证;(2)财务报表;(3)纳税记录;(4)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5)经营许可证;(6)合同与订单记录;(7)反映企业业务往来的货物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等;(8)广告投放、网点运营、社交媒体运营等市场推广活动记录。4.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登记注册类型属于企业的,提交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提交《企业划型承诺书》)。
应核验信息: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身份资质。2.单位登记信息。3.社保缴纳记录。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1.申请。补贴对象应于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受理及审核。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公示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的金融社保卡账户。
注意事项:1.同一人员及同一创业主体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补贴。2.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在非本人名下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予审核不通过。3.变更过法定代表人的创业主体不能申请本项补贴。
(九)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在本市创办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担任该主体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负责人、首席合伙人。2.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满12个月,且申请补贴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创业主体申请补贴前6个月须正常经营,且有不少于1名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创业者本人);4.租赁非本人名下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5.申请补贴的租金发生在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1.创业主体登记注册地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以内的,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2.创业主体登记注册地在认定载体外的,按每月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3.创业者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及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的,补贴标准提高30%。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创业重点扶持对象证明材料。属返乡创业人员的提供户口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外出求学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交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交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交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的提交退役证或转业证。3.企业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提供资金流水及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1)工资支付凭证;(2)财务报表;(3)纳税记录;(4)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5)经营许可证;(6)合同与订单记录;(7)反映企业业务往来的货物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等;(8)广告投放、网点运营、社交媒体运营等市场推广活动记录。4.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登记注册类型属于企业的,提交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提交《企业划型承诺书》)。5.场地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凭证、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首次申请时需提交完整材料,再次申请时仅需提交第3项、第5项及情况有变动的其他材料。
应核验信息: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身份资质。2.单位登记信息。3.社保缴费记录。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1.申请。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创业主体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2.受理及初核。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首次申请、租赁场所变更等需核查创业主体正常经营情况的,延长5个工作日。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的金融社保卡账户。
注意事项:1.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在非本人名下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予审核不通过。2.变更过法定代表人的创业主体不能申请本项补贴。3.首次补贴核发后,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开展创业主体正常经营抽查核验工作。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主体属于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负责人、首席合伙人属于创业重点扶持对象。2.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满12个月,且申请补贴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创业主体申请补贴前6个月正常经营。4.创业主体招用员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5.所申请补贴的带动就业行为应发生在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首次申请的按实有就业人数计算,再次申请时按净增加人数计算),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基本身份类证明。2.创业重点扶持对象证明材料。属返乡创业人员的提供户口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外出求学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交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交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交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的提交退役证或转业证。3.企业近6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提供资金流水及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1)工资支付凭证;(2)财务报表;(3)纳税记录;(4)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5)经营许可证;(6)合同与订单记录;(7)反映企业业务往来的货物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等;(8)广告投放、网点运营、社交媒体运营等市场推广活动记录。4.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5.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登记注册类型属于企业的,提交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提交《企业划型承诺书》)。
应核验信息: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身份资质。2.单位登记信息。3.社保缴费记录。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1.申请。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2.受理及初核。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及带动就业岗位真实性核查。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的对公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1.同一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只能以名下一家创业主体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2.同一招用人员身份信息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各项吸纳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4.首次补贴核发后,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开展岗位真实性抽查核验工作。
(十一)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补贴条件:1.创业项目参加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者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并在决赛中排名前三。2.创业项目须在本市完成登记注册,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负责人、首席合伙人应有创业项目团队成员。3.创业项目所设立创业主体保持正常经营状态,且有不少于1名团队成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所设立创业主体(分支机构除外)。
补贴标准:第一名给予20万元资助,第二名给予10万元资助,第三名给予5万元资助;资助后再获得更高名次的,可申请差额部分,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应提交材料:
1.创业项目团队成员的基本身份证明;2.创业项目团队成员参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参赛报名表等;3.创业主体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4.创业项目团队成员属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负责人、首席合伙人的证明,包括登记注册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等;5.赛事材料,包括赛事主办单位对外发布的赛事通知、官方网站的截图等;6.获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奖证书、赛事官方网站公示资料、奖金发放记录。7.创业主体近6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提供资金流水及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1)工资支付凭证;(2)财务报表;(3)纳税记录;(4)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5)经营许可证;(6)合同与订单记录;(7)反映企业业务往来的货物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等;(8)广告投放、网点运营、社交媒体运营等市场推广活动记录。
应核验信息:1.单位登记信息;2.“经营异常名录”信息;3.社保缴费记录。
申请程序: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应于获得奖项后的次年12月31日(含)前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及初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及创业主体正常经营的核查。
3.复核。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初核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4.公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拨付。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后3个月内将相关补贴拨入获奖项目所属创业主体的对公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1.获奖项目在本市登记注册多家创业主体的,只有一家创业主体可以申领资助。2.同一创业主体有多个项目获奖的,只能以其中一个项目申领资助。3.如同一赛事决赛设有多个赛道,对每个赛道排名前三的项目进行资助。3.本项补贴与港澳青年初创企业获奖配套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十二)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含社区“两委”成员及专职社区工作者)。
补贴标准:每月200元;仅按季度填报监测数据的,每季度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应提交材料:1.负责具体监测任务工作人员的名单(监测系统已采集完成就业失业监测任务工作人员信息的无需提交)。2.社区监测补贴申领人应提交社区确认的非社区“两委”成员及专职社区工作者核查资料。
应核验信息: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申请程序:1.申请。监测点可每半年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及初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3.复核审批。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监测点工作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十三)院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2.为本校在校学生免费提供职业技能评价服务。3.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200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籍证明;开展免费技能评价承诺书。
应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
申请程序:1.申请。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学校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及初核。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对公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每名学生在同一学段在校期间可享受1次;学生学历(学力)晋升后转入新学段或新学校就读的,可再次享受1次该项补贴。
(十四)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代招”的方式参与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百万英才汇南粤”等招聘活动,促成求职者与“代招”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400元。
应提交材料:招聘会现场收集的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确认的简历清单;促成签约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和劳动合同;开展“代招”佐证材料。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
申请程序:1.申请。补贴对象应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内,向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及初核。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3.公示。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复核审批。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对公银行账户。
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一)能力建设及服务补助。
1.就业信息化建设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就业信息化数智化系统建设及维护给予补助。
2.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运营补助。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就业驿站、高校就业创业服务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补助。
(1)就业驿站运营补助
对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在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名录内的就业驿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通知、区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按年度开展评估。评估主要针对基础保障、服务质效、信息管理等方面,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优秀、合格驿站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不合格驿站不予补助,责令限期整改,复评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出。
注意事项:该项补助为激励性事后补充,各区应积极落实公共就业服务属地责任,确保就业驿站常态化规范运营、服务落地见效。
(2)高校就业创业服务站运营补助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开设高级工班及以上技工院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按年度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补助。
补助条件:1.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开设高级工班及以上技工院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2.有固定地址、服务场所,能够满足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要求;3.有完善的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站内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就业创业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就业创业指导师资队伍。
补助对象:高校就业创业服务站。
补助标准:按照A级20万元、B级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补助期限:每年一次。
应提交材料:补助申请表,服务总结,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指引、活动组织等相关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佐证材料。
申请程序:1.申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申报通知,明确评分标准、受理截止时间等要素。已建站高校应在通知发布一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及审核。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核。根据最终评分划分为A级(评分达到90分以上)、B级(评分在80-89分区间)、C级(评分低于80分)。
3.公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审批拨付。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于次月月底前完成拨付。如申报单位属于市本级预算单位,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助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3)创业孵化服务补助。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向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指导、创业辅导、法律咨询、财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专利代理、算力支持、资源对接、项目展示等)的,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量、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效等开展年度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补助。
(4)专项活动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创业服务及其它就业创业专项活动(含用工保障、职业指导、就业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补助。
(5)省内(省际)劳务协作和对口帮扶经费补助。对支援西藏、新疆,省际省内劳务协作(含为务工人员提供的包车、专列、包机等返乡返岗交通服务),劳务品牌建设以及其他国家、省、市部署的就业创业对口帮扶专项业务工作,给予补助。
(6)创业导师服务补助。对进入市级创业导师库,并按照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的创业导师,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半天600元、每人每天1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补助。
(7)其他服务类补助。对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调查和发布、印制就业创业有关证照、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课题研究、建设就业创业导师库、建设就业创业项目库、开展就业创业师资培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二)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将属于就业公共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
购买内容:包括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就业援助、公益招聘、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就业创业专项调查研究、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基层公共就业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及其他就业公共服务。
承接主体:企业、社会组织(不含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具体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内容的特点确定。
补助标准: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为每人1万元;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为每个不超过20万元;其余项目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三、禁止支出范围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补贴对象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四、经办要求
(一)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二)本清单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经办机构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因条件不具备暂时无法核验的,可要求由补贴对象补充提供。
(三)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强化补贴条件审核把关。条件或资质存疑的,经办机构可要求申请者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或说明材料。对同一补贴对象申请多个补贴事项的,经办机构要合理制定实地核查、抽查核验计划,确保“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升监管效能。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办机构要依托省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开展各项补贴经办,同步开放线上线下申请渠道,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对本清单内纳入“直补快办”范围的补贴项目,经办机构原则上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其他补贴、补助项目,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完成审核的,要及时向申请者说明情况、原因和办理时限。
(五)补贴对象为单位的,如申请非一次性补贴期间变更登记注册地,统一向最新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六)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补贴对象为单位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对公银行账户;确无对公银行账户的,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账户(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不含个人社保补贴)。(二)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业的,以及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
(四)未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分公司,不得以自身名义申请各项就业补贴。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五)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等,均包含本数。本清单所称“岁”,均以周岁计算。
(六)本清单明确要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缴纳“五险”的,须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仅列明部分险种的,须缴纳对应险种。
(七)国家延迟退休改革前已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距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按原法定退休年龄核定其可享受补贴的最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协商一致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其弹性延迟退休时段不予享受本清单里的各项补贴政策。
(八)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人员,同等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
(九)创业孵化补贴、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自2026年月日起退出实施,已申请过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且补贴期限未满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补贴期限届满。
(十)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原则上自本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具有一定享受周期的项目,如补贴对象已首次申请,可在相关周期内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十一)本清单自2026年月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4号)同步废止。本市以往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本清单印发之日后,国家、省、市规定对本清单所列就业补贴有调整的,按照国家、省、市新规定执行。
名词解释(仅适用于本清单内容)
1.基本身份类证明:指用于证明相关人员基本身份的证件,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2.用人单位: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4.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计算。
5.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小微类型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划型结果)。
6.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7.毕业N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N年的特定时间段。本清单所指应届毕业生,即为毕业1年内的毕业生。
8.员工制家政企业:指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家政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企业。
9.家政服务人员:指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约定,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住所或者其他约定场所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生活需求服务活动的人员。
10.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
11.创业重点扶持对象: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
(1)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退役军人;
(3)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
(4)在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5)返乡创业人员:指户籍地为深圳,离开深圳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务工后返回深圳创业的人员;
(6)45岁以下的港澳台居民。
12.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13.工资支付凭证:指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所形成的书面凭证,包括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工资支付截图,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明细等。
14.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15.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指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含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16.低保家庭:指经民政部门核对与综合评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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