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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安排和相关现行政策规定,现就申报2020年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报范围 
(一)落实政策奖励项目。凡符合《关于补短板加快西安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发﹝2017﹞1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市办字﹝2020﹞1号)、《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市文旅融合发﹝2020﹞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均可申报专项资金奖励。 
(二)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 
1.全市重大文化活动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2.文化体制改革和媒体融合发展项目。 
3.内容创新、技术创新的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项目。 
4.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网络视听、动漫游戏、电子竞技等新型文化业态项目。 
5.文化与旅游、科技、工业、农业、体育等“文化+”融合发展项目。 
6.文化产业扶贫项目。 
7.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文化企业研发新产品、发展新业态项目。 
8.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文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9.其他需要支持的规划编制、课题研究、统计监测、人才引进、产业培训、平台建设、资金管理、招商引资、宣传推广、会展活动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2020年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政策奖励和补助扶持的方式,经对申报主体资格审核及申报项目评审后,拨付给申报主体。 
(一)政策奖励 
1.文化企业绩效奖励。 
(1)对2019年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2019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等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须首次突破4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2019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规上文化服务业企业,给予运营补贴200万元;对2019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的规上文化服务业企业,给予运营补贴300万元。 
(4)对2019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规上文化制造业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2019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年增速20%以上的规上文化制造业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聚集类),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单体类),奖励50万元。 
3.文化企业总部奖励。对2019年新引进落户西安、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规上文化企业总部,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 
4.小微文化企业奖励。经认定的小微文化企业,按照其2019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5.优秀文化企业和个人奖励。对评选出的2019年度优秀文化企业给予5-30万元奖励,对先锋人物给予1-5万元奖励。 
6.文化产业绩效考核奖励。对获得2019年度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考核优秀等次的区县、开发区,给予20-100万元奖励。 
(二)补助扶持 
1.单个项目申请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除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外,其他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文化产业扶贫项目补助的,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文化企业申请新产品研发、新业态发展项目补助扶持的,视其项目投资情况给予5-30万元资金扶持。 
3.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申请贷款贴息的,按项目上年度新增贷款利息的30-50%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其他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其他需要用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或文化产业活动,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必须是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辖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60%。 
2.申报主体是党政机关和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一般仅限于申报政策奖励项目、调查研究类项目或承办省市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任务。 
3.申报规上文化企业奖励的,必须目前仍然在库。 
4.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奖励的,仅限于2019年陕西省文化产业“十百千”工程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其中,《关于补短板加快西安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出台后已经享受过同类奖励的园区和基地,今年不再申报奖励。 
5.申报小微文化企业奖励的,必须是经过严格认定,具有文化属性强、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示范带动作用大等特性的文化企业。 
6.同一政策奖励项目,若已获得其他市级部门财政资金奖励的,不得再申报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奖励。 
7.优秀文化企业和个人奖励、文化产业绩效考核奖励、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奖励,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申报。 
8.申报补助扶持项目的,应在“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范围之内。项目具有一定基础,启动实施且尚未完成,一般要求已完成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 
9.上年度已获得专项资金补助扶持的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得申报。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1)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处罚有其他影响期限规定的,按其规定期限执行)。 
(2)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3)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4)存在影响单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尚未了结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材料准备 
1.申报政策奖励所需材料 
(1)填报《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文化产业项目申报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申报文化企业绩效奖励的,应提供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最近一次填报成功的界面截图,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复印件。申报绩效奖励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供2019年度纳税凭证。 
(4)申报园区(基地)奖励的,应提供国家、省级批复认定文件、奖牌、证书等成果证明资料复印件。 
(5)申报总部企业奖励的,应提供总部企业的认定文件、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2019年度审计报告。 
(6)申报小微企业奖励的,应提供区县(开发区)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以及企业2019年度纳税凭证。 
2.申报项目补助所需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并按以下顺序要求装订成册。 
正文部分材料: 
(1)封面: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扶持文化产业项目申请报告书(附件2)。 
(2)目录。 
(3)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扶持文化产业项目申报表(附件3)。 
(4)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 
(5)2020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扶持文化产业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内容简介、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筹措情况、投资完成情况、申请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用途、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附件5)。 
附件部分材料: 
(1)项目自筹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单位资金、其他资金)到位会计凭证及承贷银行贷款承诺函、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的复印件。 
(2)项目实施合同文本的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或项目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本的复印件。 
(4)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注册资本、税务登记等材料的复印件;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完税证明及项目认证、授誉等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文化产业扶贫项目补助的,应提供所在区县(开发区)扶贫部门证明材料。 
(6)申请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该贷款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证明材料和2019年该项贷款的利息结算清单。 
(三)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材料和项目库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并行的办法进行。 
1.市级部门所属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向市委宣传部提交推荐报告及项目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并附送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 
2.文化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按属地向所在区县委宣传部、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区县委宣传部、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会同本级财政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向市委宣传部提交推荐报告及项目汇总表(含电子版),并附送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 
3.网上申报。 
各申报单位向所属市级部门、区县、开发区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均应同步在“西安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市级部门、区县、开发区须在对纸质材料审核的同时,对申报单位的网上填报内容予以审核。 
项目库申报系统各级用户登陆方式为: 
(1)财政部门(财政内网用户)登陆网址:http://xmk.xa.sn.mof。 
(2)市级部门(政府电子政务网用户)登陆网址:http://10.7.108.56。 
(3)市级部门(光纤用户)登陆网址:http://10.0.12.245。 
(4)社会用户(项目申报企业)登陆网址:http://xaczj.xa.gov.cn,专项资金管理栏目。 
(四)申报要求 
1.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提高申报质量。对奖励类项目,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兑现落实。对补助类项目,要严格审核优选,按照市上分配的推荐名额(附件8)上报,原则上不得多报;其中推荐报送的中小微文化企业补助扶持项目数量不得低于30%。 
2.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缴专项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奖励类项目须于2020年3月30日前将集中报送;补助扶持类项目须于2020年4月10日前集中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