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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22年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11-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撬动更多资源要素向乡村汇聚,推动优化农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农业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集聚发展,整体提升农业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建设目标
到2025年,支持20-30 个农业大县(区)或者特色产业强县创建农产品加工示范园,提升已命名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发展水平,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年产值平均达到50亿元以上,打造一批综合产值超100亿元示范园区。创建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100家,联农益农效果明显增强,联合体各经营主体销售收入合计平均达到3亿元以上,引领乡村产业加快发展。
二、支持内容
(一)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项目
按照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农业发〔2018〕6号)精神,创建一批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引导和促进全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为发起人,联系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开展联合经营,推进产业链接,促进要素融合,实现利益联接,把农户(贫困户)牢牢镶嵌在联合体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上,开展标准化种养、规模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实现联农带农富农目的,引导小农户步入现代农业的发展轨道,助力乡村产业兴旺、农民生活富裕。
三、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
按照“政府统筹、市场主导、龙头引领、特色鲜明、集群发展”的思路,突出农产品加工业和全产业链开发布局,突出新型市场主体催生培育,着力推动资本、土地、科技、装备、设施、劳动力等要素集聚优化,建设一批主业突出、规模适度、技术先进、设施配套、机制完善、效益显著的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加速优势产业向优势区域聚集,加工型龙头企业向特色农产品主产区集中,打造农产品加工业高地,推动一二三产有机融合,带动农民就近就业、致富增收,全面推进特色现代农业建设。
四、申报条件
(一)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
1.经营管理基础较好。园区有管委会等专门的管理机构,建设主体清晰,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基础设施和社会化服务比较完善。园区运行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对全省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建设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2.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园区有专门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农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所属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扶持专项资金。
3.园区产业聚集明显。农产品加工企业相对集中,园区内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工型)达到5家(含)以上,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10家(含)以上,园区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其中农产品加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70%。
4.加工转化增值能力较强。农产品加工转化比重大,产品附加值高,园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原料采购额之比不低于2:1。
5.园区投资政策环境良好。园区自建或依托龙头企业建有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进入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服务。
6.产业链条较为完整。农产品品牌发展基础较好,园区入驻企业有固定的注册商标并获得省级以上品牌认证,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识登记等有一定数量,建立稳定、高效的原料生产基地或长期合作生产基地。
7.园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园区企业能有效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主体共同发展,形成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明显。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料订单采购比例超过70%。
示范园区申报范围为全省各类产业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等,往年已经开展创建、认定过的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所在县区不得参与申报。革命老区和脱贫地区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
1.组织管理规范。联合体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由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关联3家以上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大户)(以下统称“家庭农场”)共同发起并带动农户。联合体有统一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定期召开成员大会并记录会议内容,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协商解决。
2.联结机制合理。联合体内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方式,形成利益共享机制;通过互相入股、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等方式,形成风险分担机制。
3.建设方案完善。围绕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制定联合体建设方案。各成员之间以合同方式优化配置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有技术服务、基地建设、产品加工、商贸流通、品牌建设和信贷担保等实质性合作内容,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全产业链发展。
4.经济效益明显。联合体成员总收入增加,联合体成员比非联合体成员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产值比分散经营农户高10%以上,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实施种养绿色循环生产方式。
5.规模要求符合。省级联合体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额应达到一定规模,一般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5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4000万元以上,陕南地区的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各经营主体销售收入合计1.5亿元以上,核心龙头企业采购联合体内部成员所生产的农产品原料一般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6.社会效益明显。设有专门的技术研发和推广机构,科研和推广人员不低于10人。带动高素质农民认证和农业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带动农户数量100户以上,“二品一标”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通过联合体与农户、专业大户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 推进优势资源整合,推动品牌化运营,实现品牌共建共享。
7.具体必要条件。联合体内新型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学习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纽带作用明显。家庭农场已纳入名录系统管理,符合当地名录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生产档案,设置购销台账、会计账簿或财务收支记录簿,积极开展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托管、土地入股和标准化生产等,发挥基础作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加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推荐评选:一是联合体内部成员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二是龙头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龙头企业后,出现监测异常或被取消资格的;三是有其他违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或成员有涉黑、涉恶等行为的;四是联合体牵头企业及联合体内任一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3年内已作为联合体享受过省级财政联合体奖补资金的。
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原则上由核心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作为创建主体。联合体建设应尽可能与本县(市、区)已有的国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和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等紧密结合。
五、申报数量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
1.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建设。创建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5个,每市(区)推荐上报1个,超报不予受理。
2.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建设。创建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25个,西安、宝鸡、咸阳、渭南4市各推荐上报3个,榆林推荐上报4个,延安、汉中、安康3市各推荐上报2个,铜川、商洛、韩城3市各推荐上报1个。
(二)申报程序
1.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由符合条件的园区填写申报书、编制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由县级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农产品加工园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推荐候选名单,并同时报送创建方案、资金使用方案。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业务处室、第三方专家对农产品加工园区进行现场考察、申报材料综合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2.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由牵头发起组建联合体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编写申报方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2),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后向各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材料评审工作,并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行文报送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审核认定后发文公布。
六、补助资金编制内容

申报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暂按3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方案应明确补助资金对象、标准、其他资金来源及使用内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加工基础设施、深加工技术改造及引进、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每个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补助8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规模生产基地标准化、商品化生产水平提升,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和物流设施建设,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等新基建建设,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壮大等方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大量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发展休闲农业,不得与农机购置补贴等其它中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有交叉重复。

申报时间:2021年11月26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