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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8-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向国际化、数智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助力建设全球重要的物流枢纽城市,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工贸〔2025〕1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子项,是专项用于2026年至2028年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子项,坚持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科学标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自愿申报、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包含以下资助项目:
(一)物流枢纽铁路组网资助项目;
(二)物流仓储数智化资助项目;
(三)国际物流新通道拓展资助项目;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在市交通运输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7亿元(不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补贴项目)。如单个项目审核通过的资助金额超出项目资助金额时,该项目各资助对象按比例予以资助。
第六条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同一事项已获得深圳市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资助,或已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的;
(二)资助项目审核期间,经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广东)、信用中国(广东·深圳)等公共信用机构披露,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的。
 
第二章 资助项目、标准及专项申请条件
第一节 物流枢纽铁路组网资助项目
第七条 物流枢纽铁路组网资助项目,是指考核年度内,以深圳铁路场站为始发技术站或终到技术站,通过铁路图定班列方式,对组织跨省铁路运输业务的公司给予的资助。
本项目所称铁路图定班列,需执行定点、定线、定车次、定时的“四定”标准,具体指纳入国家铁路列车运行图并固定运行的集装箱货运班列和棚车货运班列。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
第八条具体资助标准为:
货运班列按照铁路运输距离进行阶梯资助。其中:与广东省陆路直接接壤的周边省份(含广西、湖南、江西、福建)的铁路运输,按800元/箱资助;与长江经济带省份、西部陆海新通道近粤省份、海南自贸港(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海南)的铁路运输,按1500元/箱资助;其他省份的铁路运输按2000元/箱资助。
上述箱指40尺集装箱,20尺集装箱资助标准减半计算,40尺以上集装箱及棚车货运班列每车资助标准,比照40尺集装箱执行。
第九条 申请物流枢纽铁路组网资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中,按照国民经济分类,属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代码为G53-G60)。
2.申报单位为直接向铁路部门支付运费的主体、相关发票的受票方。
3.铁路部门开具货物运单的制单日期在考核年度内。
 
第二节 物流仓储数智化资助项目
第十条 物流仓储数智化资助项目,是指物流企业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物流仓储设施实施智慧化建设,对购置智能物流设施设备硬件予以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一条 具体资助标准为:
依据智能物流设施设备硬件购置金额,按照以下阶梯式标准予以一次性资助。

购置金额(万元)

资助金额(万元)

购置金额≥3000

300

2500≤购置金额3000

250

2000≤购置金额2500

200

1500≤购置金额2000

150

1000≤购置金额1500

100

500≤购置金额1000

50

100≤购置金额500

10


受资助的智能物流设施设备硬件包括智能物流机器人与自动化搬运设备(包括自动导引车AGV、自主移动机器人AMR、拆码垛机器人、无人叉车、拣选机器人、分拣机器人、地面轨道穿梭车RGV),智能输送与高速分拣设备,智能存储与货架设备。
单个物流仓储设施年度资助不超过300万元,单个申报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物流仓储数智化资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申报单位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中,按照国民经济分类,属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代码为G53-G60)。
3.申报单位投入智能物流设施设备所在的物流仓储设施用地,应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证。物流仓储设施为申报单位自有,或申报单位通过租赁、合作、委托管理等方式实际运营。
4.申报单位符合本项目资助条件的设施设备硬件的购置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5.申报单位提供的智能物流设施设备硬件发票日期应在考核年度内,且申报单位应与发票购买方一致或为发票购买方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企业间直接或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
(2)企业同为第三者控股达到25%以上。
6.申报单位应对照本项目资助条件和资助范围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节 国际物流新通道拓展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国际物流新通道拓展资助项目,是指在深圳(含深圳特别合作区)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对通过TIR(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或GMS(大湄公河次区域货物跨境运输协定)国际多边公约模式开展跨境货物运输予以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四条具体资助标准为:
进出境口岸在广西、云南的,按1500元/车次补贴;进出境口岸在西藏、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的,按4000元/车次补贴。
单个申报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国际物流新通道拓展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为:
1.申报单位在深圳(含深圳特别合作区)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且具备TIR或GMS持证人资格。
2.申报单位通过TIR或GMS开展运输活动的承运货物,境内货源地或境内目的地为深圳。
3.申报单位通过TIR或GMS开展运输活动对应的报关进出口放行通知书出具日期在考核年度内。
 
第三章 资助项目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十六条资助项目的申请企业应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度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予以申请。如因政策原因导致申请渠道发生变化的,在申请指南中予以更新明确。
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局每年2月在其官方网站和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发布上一考核年度的资助申请指南。申请指南明确各资助项目的申请时间、申请材料、公示日期等内容。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请指南的规定时间和规定方式提出申请,需要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应于市交通运输局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
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和按规定方式提交或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该考核年度的资助申请。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申报项目受理、审核、社会公示和资金发放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认定、复核和专项审计等工作。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认定、复核和专项审计等工作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局将审核结果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拟资助单位及资助金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拨付相应资助资金。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市交通运输局将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且影响资助审核结果的,根据复核情况调整审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拨付资助资金前,发现申请企业出现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可以撤销资助项目并终止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如已发放相关资金,发现申报单位不符合项目资助要求,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资助资金的,市交通运输局将予以追回。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切实履职,并为申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相关人员涉嫌弄虚作假或泄露商业秘密的,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密等理由拒绝核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取消其资助申请资格,提供的相关资料务必真实有效,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考核年度是指资助的各项业务发生的自然年度。考核年度应在本细则的有效期内。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经绩效评价认为相关项目不适合继续实施的,市交通运输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项目的实施,并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  月  日发生的符合本细则资助要求的,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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