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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6年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市外国内参展支持事项)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6-07-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深商务规〔2025〕6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6〕2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5〕4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资助(或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依法登记,同时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存在因失信惩戒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情形。
3.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获取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获得多项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4.申报单位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自主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承担违约责任,未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5.同一项目获得的市、区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需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参展。
2.展会条件(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1)由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且组团单位在展前取得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书面支持意见。
(2)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主办且主题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布局的市外国内展会,且组团单位在展前取得对口产业部门的书面支持意见。
(3)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任务,且组团单位在展前取得牵头部门的书面支持意见。
3.展会举办地点不属于我市帮扶合作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
4.组团项目条件:
(1)组团展位(含中心展台及企业展位,下同)数量15个(含)标准展位以上,或组团展位面积135平方米(含)以上。
(2)组团参展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且均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企业。其中,参展后至申报日期前取得订单的企业占比30%(含)以上。
(3)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或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中心展台应围绕我市营商环境、招商政策及相关领域最新发展成就进行形象展示,不可同时用作企业展位。展会主(承)办方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4)每个组团单位申请的组团参展项目不超过3个/年。
5.如在展会期间举办配套经贸活动,应以促进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市场交流合作或推介我市营商环境为主题,参加人数50人(含)以上,且参加单位中深圳市外单位占比50%(含)以上。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给予资助。
支持标准:
1.展位费:对组团单位实际承担的中心展台展位费给予100%资助。对组团参展企业展位费按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展位。
2.装修费:对中心展台装修费按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给予资助,据实核定。展会主(承)办方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3.配套经贸活动费:对在组团参展期间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配套经贸活动给予资助。资助内容为活动场地租金、活动场地布置费用、活动设备租赁费用、活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不超过15万元/届,据实核定。
4.承办费:对组团单位给予承办费资助。组团单位须在展会现场派驻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如举办配套经贸活动,则现场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承办费按市商务局核定资助金额(包括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不含承办费)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每个市外国内展项目资助不超过80万元/届。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市外国内参展支持事项”在线填报本事项申请书,并提供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
(二)项目材料
1.市商务主管部门或对口产业部门或相关牵头部门出具的支持意见函。
2.展位费合同或组委会展位确认函、展位费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
3.装修费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
4.配套经贸活动费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人员签到表(含单位、姓名、联系方式、企业所在地)。
5.参展企业缴纳展位费证明,展会主办方发布的参展企业名录(仅提供团组内参展企业所在页,并做标注)。
6.每家参展企业均需提交《展会成效一览表》,并加盖参展企业公章。
7.参展总结报告,含展会基本情况(深圳展团带队领导、参加企业数量、展位数、参展企业获得订单情况等)。
8.展会绩效自评报告(含洽谈客户数、意向成交额、2个以上企业开拓市场的典型案例、经验与不足等)。
9.展会相关照片(A4纸彩色打印,并注明照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心展位照片、企业展位照片、参展人员及展品照片等)。
10.组团单位现场派驻人员不少于3个月的社保证明(需包含展会举办时间段)、交通票据、住宿发票。
11.展会现场5分钟以内的、清晰完整体现展区总体情况、每个展位情况及配套活动的视频材料。
以上材料所有页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视频材料需提供U盘;纸质材料需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按本指南第六条(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市外国内参展支持事项”在线填报并打印申请书。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6年7月17日—2026年7月30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6年7月17日—2026年7月31日(具体截止时间以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办公时间为准)。
申报单位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填报并提交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任何新增或修改申请,请预留充足时间,尽早提交在线申报。)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有无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是否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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