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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深圳市文化产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号);
(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
(三)《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
二、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并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已经获得在深圳市设立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贷款用途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购买贵金属原材料贷款及贵金属租赁产生的利息(租赁费)不予资助。
(三)贷款合同于2019—2020年度签订,并按约定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重大或恶意违约行为。相关贷款未在市有关部门申报贴息资助。
(四)单个企业申报的贷款利息总额不低于5万元。
(五)珠宝首饰制造、销售和印刷复制类企业申报本资助应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2020年营收达到1亿元以上。
四、资助标准
(一)贷款方式
1、非纯信用贷款。申报单位只能申报1笔贷款合同的贴息,同一授信合同下3个月内签订的贷款合同可视为同一笔贷款合同,即贷款金额及利息可累加。
2、纯信用贷款(指金融机构以无抵押、无质押、无第三方担保等纯信用的方式,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类贷款)。申报单位最多可以申报3笔纯信用贷款贴息,不同银行发放的纯信用贷款可一并申报。
(二)资助范围
1、以上两种贷款方式,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申报贴息,多报无效。
2、贷款本金和利息已结清的或未结清的,均可申报,但本资助仅对已支付的利息进行贴息。
3、贴息有效区间为两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间产生的已付利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12期),贴息比例不超过已支付利息总额的50%,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同一笔贷款在市级、区级贴息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利息总额。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盖公章)。
(三)企业近三年度(2018—2020)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近三年度(2018—2020)纳税证明(盖公章)。
(五)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六)每笔贷款的银行流水账明细表(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七)偿付利息的银行回单及发票。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双面打印,编排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骑缝章)。
六、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14日18:00。
初审结果发布时间:2021年6月4日前,由申报系统反馈审核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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