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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漳工信服务〔2019〕101号

发布时间:2019-05-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县(市、区)工信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经发局(经贸办),市有关行业协会、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漳经贸投资〔2014〕87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5月9日
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推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增强设计创新能力,促进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9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认定,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管理规范、业绩突出,能示范带动行业设计创新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信局负责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内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对其建设和运行给予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受理认定申请时间由市工信局行文另行通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制造业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漳州市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我市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已建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工业设计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师职业资格、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工业设计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投入机制,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上年度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经费占企业R&D支出比重达20%以上。
(六)工业设计在产品创新、附加值提升、品牌塑造等方面成效显著,工业设计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已获得过县(市)级以上工业设计或行业产品竞赛等相关奖项。近两年内获得5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并应用于主营产品的生产制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七)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无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无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专业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漳州市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技师职业资格、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拥有完成相应行业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条件,自有或长期配合协作单位的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在产品创新、附加值提升、品牌塑造等方面成效显著,工业设计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经营业绩突出、服务收入稳定,近两年累计为10家以上企业提供设计服务,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250万元,其中工业设计服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六)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5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5项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七)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无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无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
1、《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独立机构证明)及企业组织机构图、工业设计中心组织机构图;
4、本企业提供上年度企业RD支出和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工业设计中心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等;
5、本企业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二)工业设计企业申报材料
1、《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图;
3、企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本企业提供上两个年度总营业收入,工业设计服务收入,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等;
5、本企业所完成的工业设计项目清单和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各县(市、区)、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填写推荐单位意见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5),并附企业的申请材料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信局。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认定审核意见,确定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由市工信局授予“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对已认定的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机构对考核评价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发布通过考核评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填写《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考核评价表》(见附件2、4),由原推荐单位(县级、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市工信局,参与考核评价。已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不参与市级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二)未通过考核评价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原推荐单位报送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换发“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对调整和撤消的漳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在项目申报、资金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