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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适用对象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并纳税的各类旅游企业,于2018年1月1日以后引进的紧缺型高层次人才。
各类旅游企业是指,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邮轮、旅游电子商务、旅游规划、旅游装备制造服务等相关企业。上述企业近3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未发生重大生产责任事故,没有诚信不良记录,积极响应上级主管部门各项发展方针政策。
二、遴选条件
高层次人才类型包括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
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采用柔性方式引进的应签订合作协议,并在我市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一)领军人才 
年薪不低于50万元(旅游饭店不低于100万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曾在国内外知名高端旅游饭店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拟来我市五星级旅游饭店担任企业正职或副职。
2.曾在5A级景区或国内外知名主题乐园等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拟来我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担任企业正职或副职。 
3.曾在国内外知名航运企业或邮轮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副船长及以上相应职务,拟来我市邮轮企业担任企业正职(船长)或副职(副船长及其相应职务)。 
4.曾在国家甲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从业5年以上、独立承担过4A级以上景区以及旅游文创项目的主设计师,拟来我市旅游规划设计企业担任企业正职或副职。 
5.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拟来我市旅行社、旅游电子商务、旅游装备制造服务等企业担任正职或副职。
(二)高级人才
年薪不低于30万元(旅游饭店不低于40万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曾在国内外知名高端旅游饭店担任5年以上中高级管理职务,拟来我市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担任相应职务。 
2.曾在4A级以上景区或国内外知名主题乐园等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拟来我市A级旅游景区企业担任相应职务。 
3.具有5年以上旅游规划设计从业经验,至少独立完成或主要负责10个以上景区或旅游文创设计项目,拟来我市旅游规划设计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 
4.曾在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拟来我市旅行社、邮轮、旅游电子商务、旅游装备制造服务等企业担任相应职务。 
上述条款所列知名企业,包含但不仅限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大型央企、新锐企业(独角兽)、中国上市公司500强、行业龙头企业。
三、扶持政策
高层次人才引进后,应于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到岗,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逾期取消资格。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向市旅游人才办提出申请并批准后可予以适当延长,顺延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一)工作生活补助金
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一次性工作生活补助金,资金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至个人。
1.领军人才
担任企业副职可申请30万元(人民币,下同)工作生活补助金,企业正职可申请5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金,资金分两次拨付,人才经到岗确认即拨付30%,余下70%待服务满3年并符合考核要求后可申请拨付。
2.高级人才
人才到岗6个月经确认可申请5万元工作生活补助。 
3.柔性引进人才 
柔性引进的领军人才,其工作生活补助金按我市用人单位所支付的累计薪酬总额(工薪所得,不含分红、股权投入)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15万元,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 
柔性引进的高级人才,按照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二)创业扶持政策 
拟来我市创办旅游企业并符合“双百计划”规定条件的旅游人才,可按程序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提出申请,入选后享受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扶持政策。 
(三)人才住房 
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我市人才安居政策的有关规定,按标准申购人才住房、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四)金鹭英才卡 
领军型人才可根据《白鹭英才卡实施意见》由市旅游人才办协助申办“金鹭英才卡”,并按规定享受包括子女入园入学择校及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奖励等优惠政策。
(五)培训经费 
高层次人才凭借培训证书、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可每年度一次性向市旅游人才办申请补助金,资金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至个人。 
1.领军人才
可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培训经费补助,其中培训方式包括以自选主体、自选机构的方式到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学术访问或挂职进修。 
2.高级人才 
施行“厦门旅游高级人才孵化计划”,高级人才可参加市旅游人才办组织的专题培训,或经用人单位及市旅游人才办书面同意参加国(境)内外旅游专题培训,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2万元的培训经费补助。
四、遴选程序
高层次人才原则上采用认定方式予以入选,已入选人才不再重复申报。
(一)申报
市旅游人才办发布年度《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申报公告》,由用人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
(二)认定
市旅游人才办负责对用人单位及人才进行资格资质审核,提出建议人才名单,经市委人才办审核后,报市旅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三)公示公告
高层次人才认定结果由市旅游人才办负责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旅游人才办予以公布,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旅游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旅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人才管理
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续签、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于合同生效后的1个月内向市旅游人才办报备。高层次人才提前解约并去往外地工作的,应立即停止其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仍在我市其他旅游企业就职的,由市旅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继续享受。
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市旅游人才办备案。期满考核由市旅游人才办负责,重点考核用人单位扶持资金拨付情况、高层次人才履职情况等。
对聘期内存在下列情况的高层次人才,取消其荣誉称号、资助资格和相关待遇,追回已下拨资助资金,市旅游人才办3年内不再接受该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二)故意骗取政府资助资金的;
(三)触犯刑律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附则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措施若同时符合同类人才政策规定,遵循“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对于特别优秀人才,或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等需引进关键性紧缺人才,可根据“一事一议、上不封顶”原则,由用人单位按照程序提出申报,经市旅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小组审议。
符合《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本土旅游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按程序提出申报,经市旅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后,提交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人选并兑现相关政策。
本办法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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