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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第二批)名单公示(首次30万、再次10万)

发布时间:2019-07-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宝安区企业认定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除了可以获得的直接奖励资金(宝安区首次认定30万、再次认定10万,深圳市首次认定5万、再次认定3万)外,宝安区企业国家高新认定成功后如果企业首次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工业类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还可以获得“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国家高新+规模以上企业还具备了申请最高500万“宝安区规模以上国高企业研发投入补贴”的资格,国家高新还可以做为深圳市及各个区其他项目申报的前提条件,具备多方面作用。

宝安区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第二批)项目拟立项公示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3号),现将宝安区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第二批)拟立项项目(共895个),在宝安政府在线、区科技创新局网站予以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16日)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局提出。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局对异议人的身份和所反映的情况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候选单位的合法权益,凡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附件:宝安区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第二批)项目拟立项公示表/uploads/allimg/190711/1-1ZG10U51NZ.xlsx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19年7月10日


办事指南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备注:规模以下企业无要求,规模以上企业才有这个要求,工业企业2000万收入以上、信息技术服务业1000万收入以上等为规模以上企业)

3.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4.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5.在本次申报之日之前领取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印发之日起(即2018年4月18日)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在线填报的申请书。

2、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6、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严格按照材料清单的顺序用A4纸打印胶装订成册。

【重要提示】本奖励需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以本通知要求为准;请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如社保号、国高证书号、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信息非常重要,请务必准确填写。

四、申报程序

申报采用网上填写信息、纸质材料受理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受理时间:6月12日9点起至6月20日18点

https://sticapply.sz.gov.cn/

(二)纸质材料受理

受理时间:6月12日9点起至6月21日18点

提交地点:宝安区政务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