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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启动申报—截止6月26日

发布时间:2019-06-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宝安区企业认定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除了可以获得的直接奖励资金(宝安区首次认定30万、再次认定10万,深圳市首次认定10万、再次认定5万)外,宝安区企业国家高新认定成功后如果企业首次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工业类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还可以获得“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和“新增四上企业奖励”10万;国家高新+规模以上企业还具备了申请最高500万“规模以上国高企业研发投入补贴”的资格,国家高新还可以做为深圳市及各个区其他项目申报的前提条件,具备多方面作用。


关于申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通知


第一批:网上受理期: 6月14日--7月8日(截止至18:00)

             纸质材料受理期:7月1日--7月15日

第二批:网上受理期: 7月9日--8月9日(截止至18:00)

             纸质材料受理期: 8月12日--8月30日

各相关企业:

根据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3号),现启动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3.企业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4.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申报材料

1. 申报单位在线填报的申请书;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上一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

4.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住所变更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因名称变更,须出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官网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的通知证明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严格按照材料清单的顺序用A4纸打印胶装订成册。

【重要提示】本奖励需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以本通知要求为准;请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如社保号、国高证书号、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信息非常重要,请务必准确填写。

四、申报程序

申报采用网上填写信息、纸质材料受理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受理时间:6月17日9点起至6月26日18点

https://sticapply.sz.gov.cn/

(二)纸质材料受理

受理时间:6月18日9点起至6月27日18点

提交地点:宝安区政务服务大厅。

具体地址:宝安中心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网上申报成功后,申请人须带齐相关纸质材料,在纸质材料受理期间到宝安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材料。相关证件交复印件验原件。



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