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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才驿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8-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智汇湖里”人才强区战略,延伸人才工作链条,提升人才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推动人才驿站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凝聚和服务广大人才群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里区人才驿站”,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园区运营主体、龙头企业等单位设立,引进培育和服务各类人才的工作站。人才驿站采取政府引导、单位建设、市场运作的模式建设运行。
第三条 人才驿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设站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人才驿站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非法人组织,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具备合法使用且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适宜开展人才交流活动的空间,拥有专业的运营团队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有条件配备2名及以上专兼职服务人员,运营状况良好且经费来源稳定。
(三)具备较强的服务资源整合和人才对接能力,掌握一定数量的创新创业项目信息,拥有一定规模的人才资源或紧密对接渠道,具有较好的人才引进培育合作基础。近两年有为我区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促成人才项目合作,或组织一定规模招才引智及人才服务活动的成功案例。
第五条 人才驿站设立可常年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凡符合设站条件且有意设立人才驿站的单位,填写《湖里区人才驿站设立申请表》,向区委组织部提出申请。
(二)认定。区委组织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考察,将建议名单报区委人才办会议研究审定。
(三)公示。经区委人才办会议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挂牌。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委组织部与设站单位签订《湖里区人才驿站合作协议》,并授予“湖里区人才驿站”牌匾。
第三章 职责功能
第六条 人才驿站基础性职责功能:
(一)宣传推介。积极宣传湖里区城区特色、发展环境及人才政策。
(二)咨询服务。受理政策咨询,有条件的驿站可开展业务代办。
(三)活动组织。组织开展各类招才引智、对接洽谈、交流联谊活动。
(四)信息收集。开展人才统计与需求信息征集,协助处理人才问题诉求、意见建议。
第七条 人才驿站差异化职责功能: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常态化开展高层次人才和优质项目寻访对接,做好人才(团队)来湖里区发展的服务保障,指导人才申报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计划(项目)。
(二)成果转化落地。推动关键技术、专利成果等在湖里区对接转化应用。
(三)人才培养与培训。开展校企人才联合培养,组织大学生来湖里区开展实习见习及社会实践,建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等人才培养载体。
(四)结合设站单位主责主业,开展其他特色人才引进培育工作。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建立业务核准制度。设站单位以湖里区人才驿站名义开展相关活动,应当受区委组织部委托,或事前报备并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立年度考核评估机制。考核内容为本办法规定的主要职责以及双方协议约定事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及良好等次合计占比不超过60%。新设立的人才驿站运行不足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于次年第一季度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区委人才办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条 建立引荐人才(项目)备案制度。人才驿站引进或推荐人才从我区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福建省高层次人才(B类及以上)、厦门市高层次人才(B类及以上)、厦门市“双百计划”人才,填报《湖里区高层次人才(项目)引荐备案表》,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区委组织部每年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开展引才成效认定工作,认定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退出机制。设站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合作关系,收回牌匾,不得再以“湖里区人才驿站”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一)自行申请退出的;
(二)因业务调整、场地变更等原因不再具备设站条件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擅自开展职责范围外业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经费等严重违规行为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其他不适合继续承建人才驿站的情形。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站补贴。对首次设站单位,给予一次性建站补贴2万元,专项用于人才驿站启动运营所需的场地布置、设备购置、资料印制等基础支出。
第十三条 运营补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运营补贴。年度考核良好及以上且引荐人才(项目)成效显著的驿站,可按每引荐一名国家级人才、福建省高层次人才(B类及以上)、厦门市高层次人才(B类及以上)和市“双百计划”人才分别增加2万元、1万元、5千元的标准提高补贴额度,同一人才只认定一次,当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运营补贴专项用于工作人员补贴及人才交流活动等驿站运营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经费支出,经区委人才办会议研究审定后,由区委组织部列支,涉及区财政资金扶持的相同项目,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关于完善湖里区园区人才服务站工作制度的意见》(厦湖委组〔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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