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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第三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和第四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工作
发布时间:2026-07-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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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稳就业、促创业相关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提升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能力与孵化实效,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58号)文件精神,拟组织开展第三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和第四批区级孵化基地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
(一)复评对象
区社会事业局第三批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附件1)。
(二)复评内容
评为区级基地后至申请复评期间开展工作情况,各项业绩水平应不低于认定时标准;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五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运营时间应不少于3年;
3.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创业孵化场所产权清晰,且场所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建立在孵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5.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开展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活动,指导、协助在孵创业实体享受人社部门鼓励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风险考核、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专业创业服务的能力;
7.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复评程序
1.自主申报。由确认接受复评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于2026年7月31日前,向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填报《平潭综合实验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申报表》(附件2);
2.区级评估。由区社会事业局开展评估,通过审核申报材料、查阅资料后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根据闽人社文〔2019〕158号文件规定条件确定复评结果。继续保留其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号,并给予10万元奖补;
3.对自动放弃参加复评以及复评结果为未通过的,不再作为区级基地,并收回之前颁发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二、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
(一)申报条件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运营时间应不少于2年;
3.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创业孵化场所产权清晰,且场所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建立在孵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5.以创业孵化服务为主营业务,面向社会所有创业者开放,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开展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活动,指导、协助在孵创业实体享受人社部门鼓励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风险考核、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专业创业服务的能力;
7.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应不少于20户,每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5家以上,孵化成功率(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总体不低于50%,入驻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数与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应出园总数的比率)总体不低于80%;
8.近2年吸纳就业的人数(指至少缴交3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同)年均不少于60人,对以在校学生为主的创业孵化基地,在认定就业人数时可以劳动合同、协议等其他材料佐证。
9.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认定程序
1.基地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于2026年7月31日前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附件3、附件4、附件5)
2.评选认定
评选认定分为资格审核、实地考察两个环节:
(1)资格审核。区社会事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
(2)实地考察。区社会事业局组织专家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对其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指就业人数及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现场核验;
3.公示公布
区社会事业局对拟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在社会事业局公众号与中国平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正式认定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
4.资金拨付
对获评我区创业孵化基地的,从中央、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30万元补助。授牌当年拨付20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的拨付10万元;复评不合格的,10万元不予拨付,取消“平潭综合实验区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并收回授予的牌匾,3年内不得参加我区创业孵化基地评选。创业孵化基地如同时享受区级、省级或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的,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执行。
对获得我区创业孵化基地补助的,从接受补助起3年内,按年度向我局报送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追回拨付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我区创业孵化基地有效期3年。期满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重新参加申报认定并获得相应补助。
附件:
1.第三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2.平潭综合实验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申报表3.平潭综合实验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4.平潭综合实验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名单和带动就业情况统计表
5.平潭综合实验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清单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202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