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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工作部署,抢抓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机遇,加快打造数字应用第一城,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开发行业专用模型。支持在智能制造、医疗健康、政务民生及其他细分领域开发行业垂直模型。企业购买通过国家网信办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开展垂直模型研发的,一次性按照年度模型购买费用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二、促进研发创新落地。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软硬件研发创新成果转化落地,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智能芯片、智能装备、具身智能、智能电商、园区行业等重点产业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或概念验证中心,对新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补助。每年依据公共服务平台或概念验证中心年度服务收入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在省级研发经费投入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家企业配套补助,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省级奖补额,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示范场景应用。支持企业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工业互联网项目建设,对成效明显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充分挖掘人工智能技术在重点领域的创新应用潜力。每年评选发布一批市级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通过福建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成功对接)或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与入选国家级或省级不重复),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的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个。(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四、提速企业主体培育。加大人工智能头部企业招引力度,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级数字经济核心领域创新企业,培育软件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参评省级人工智能领域“领雁”软件企业,鼓励企业加快人工智能应用软件产品开发;市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育本行业上市后备企业,每年精选一批成长性良好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新质生产力领域的上市后备企业实施重点培育。(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数据管理局、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园区发展建设。支持推动产业集聚,支持建设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园承载区和先行区,加强园区招商,培育建设孵化基地、中试基地等。支持福建省(福州)人工智能产业园各园区给予人工智能产业企业或团队租金优惠,打造人工智能“零租”孵化空间、“AI”特色楼宇,进一步加大算力、基金等创新资源支持,营造一流创新产业氛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招商办,相关县(市)区政府)
六、提供普惠算力服务。对年度购买算力服务总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按照当年实际服务费50%的比例予以补助,年度购买总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支持申请省级相关补助。(责任单位:市数据管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推动数据开发利用。按照我市公共数据管理有关规定,依托省、市数据开发利用平台,通过“可用不可见”等方式,向我市人工智能企业供给医疗、教育、交通、新材料、金融、工业等重点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为企业开发产品、创新应用提供公共数据支撑。实施人工智能数据汇集行动,支持人工智能企业、科研机构等在“数据沙箱”建设通用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标准测试数据集以及行业专业数据集等,推进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融合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数据管理局,市直各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大人才引育力度。对拥有国际先进水平技术成果、优秀OPC、AIGC企业创办人或核心人才、OpenClaw等开源AI智能体工具核心开发人才、开源社区优秀贡献者来榕落地转化、能实现重大产业突破的人工智能领军人才和团队,最高可认定为省高层次B类人才,享受100万元购房补贴、20万元补助,按照“一事一议”政策规定给予支持;支持人工智能和数字经济领域龙头企业参与省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支持组织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最高3000元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人工智能产业,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开展我市工程系列人工智能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数据管理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九、培育AI基础生态。加快人工智能基础底座设施建设,支持人工智能端侧芯片、全光交换机、AI服务器、光模块等产品的研发推广。对于近三年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的上述产品,按年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与入选国家级或省级不重复),单个产品所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奖励的产品最多不超过10个。(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本措施市级奖补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具体实施细则由各责任单位另行制定。本市同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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