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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2026年度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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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有关市场监管工作专项经费的通知(闽财指〔2025〕29号)》要求,现将2026年度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来源于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国家专利转化运用专项成效资助的转移支付,共70万元。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可用于:
(一)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高价值专利培育等;
(二)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知识产权创新金融服务、专利信息分析及导航、专利转化运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利标准化等项目;
(三)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国家级试点示范建设、知识产权政策实务研究、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专项宣传推广、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项目评审等项目。
三、资金分配和申报材料
(一)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计划。专利权人经审核确认年度每新增1件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奖励1万元,每个专利权人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地方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此项为免申即享,由区市监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专利权人领取奖励资金。
(二)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区市监局根据实验区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开展产业、区域专利导航,优化产业专利布局和创新资源配置。对开展专利导航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申领补助的,需提供申报单位承诺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2025年以来开展专利导航分析的合同,专利导航服务费用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专利导航分析报告。
(三)鼓励高校院所专利转化。2025年以来,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达成专利转让、许可等转化交易,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相关手续的,分别按不高于实付交易金额20%给予交易双方奖励,每个单位每项不超过10万元。申报单位需提供承诺书,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及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转让登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支付专利转让或许可费用的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支持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专利权人通过免费开放许可将专利许可给企业,每完成1个合同备案奖励2000元,每个专利权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开展免费开放许可的专利需要提供专利检索分析报告的,每件补助1000元,每个专利权人每年补助不超过3万元。申报单位需提供承诺书,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申请专利检索分析补助需提交)。
(五)推动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对通过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此项为免申即享,由区市监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专利权人领取奖励资金。
(六)推进知识产权融资服务。2024年以来,通过专利质押获得贷款,且已还清贷款的,按不高于还款年度1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申报单位需提供承诺书,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专利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放款、还贷和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或在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下获得融资的,还需提交保单或担保合同复印件。
(七)支持专利技术转换为标准。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申报单位需提供承诺书,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转化为标准的专利证书文件,标准公开文件和标准文本。
(八)深化知识产权创优工作。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对象,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此项为免申即享,由区市监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专利权人领取奖励资金。
(九)鼓励知识产权贯标。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万元。此前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并已享受资助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的企业,一级到五级每家分别一次性补助不超过8万元、12万元、18万元、24万元、38万元。申报单位需提供承诺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认证费用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
(十)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对在本辖区工作、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且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获得中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职资格的,每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5000元、8000元。申报人需提供承诺书,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知识产权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在实验区从业满1年的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对承接“知创平潭”平台运营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新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和“知创福建”工作站,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5万元资助。用于围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开展供需对接、交易撮合、托管、评估、质押、保险、许可备案、转让登记、专利产品备案、专利导航、专利标准融合、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政策宣贯等服务。此项为免申即享,由区市监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专利权人领取奖励资金。
(十二)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区市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宣贯和培训。  
(十三)支持转化运用促进实施成效总结和推广。对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工作,入选国家典型案例或被国家部委单独发文在全国推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不超过5万元、10万元,同一案例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此项为免申即享,由区市监局通知符合条件的专利权人领取奖励资金。
四、其他事项 
区市监局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申报工作。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资金执行完毕后自行废止。

附件:申报主体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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