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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区关于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 榕马政规〔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4-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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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水稻种植。对种植单季水稻5亩(含)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第1季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第2季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对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含)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
二、支持甘薯、玉米和油菜种植。对种植甘薯、玉米面积达5亩(含)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已享受种业相关补助的不再叠加享受。对秋冬种油菜面积达30亩(含)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三、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按上级有关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资要求足额配套区级财政资金;每年安排5万元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复提升。
四、实施单产提升行动。每年安排10万元支持粮油作物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的规模主体,购置用于提升单产的化肥、农药、种子等物资及相关设施设备,集成良种、良法、良田、良机、良制,推动粮食规模种植主体实现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力机型的“三主融合”,推动粮食作物亩产逐年提升。
五、支持粮食生产金融和社会化服务。参加粮油作物政策性保险的,区级财政给与5%保费补贴。对开展粮食作物机耕、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累计达到2000亩次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依托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全区水稻病虫害监测点,提升病虫害防控水平。
六、支持粮食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粮食基础设施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以验收时间为准)。
七、鼓励实施“水稻+”生产模式。对开展稻蟹、稻螺、稻鱼、稻菜、稻豆等轮(套)作30亩(含)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生产模式不得造成耕作层破坏,补助面积以水稻种植面积计)。
八、鼓励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合作社、供销社、龙头企业、种植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村集体在区内相对集中区域流转或托管耕地500亩(含)以上种植粮食,并与农户签订不少于2年的流转或托管协议的,每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补助面积按当年度流转或托管且实际种植粮食面积计)。
九、支持开展“我在乡间有亩田”活动。充分发挥各级机关党组织和机关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认种认筹,增强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第一条按就高不叠加享受。本措施原则上可以与上级惠粮政策、其他惠粮政策叠加享受,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