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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10-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建立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技先工作机制”),有关规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服务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一)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如网址发生变更,另行通知),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技先平台”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技先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技先平台”,按要求在线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印章)至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科技管理部门。
(三)初审推荐。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检查《申请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其他问题,符合条件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初审推荐意见。
(四)评审认定。根据初审推荐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按技先工作机制有关规定,根据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不少于5名相关技术领域和财务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会商后,确定认定企业名单。
(五)公示结果。认定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等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按照技先工作机制规定,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联合发文认定,并通过“技先平台”备案,并联合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六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采取“自行研判、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九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在“技先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分别报送纸质材料(各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至所在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经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按照技先工作机制规定审核无误后报送火炬中心备案并保留原备案编号;对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重新核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于下一年度5月30日前在“技先平台”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由省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商务及发改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服务机制。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要于每年6月15日前填写《**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附件2)》(加盖公章)报省科技厅报备。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进入复核程序处理:
1、发现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技先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提请复核的;
3、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变更;
4、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
对复核证实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资格;且当年内不再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按技先工作机制有关规定组织。 
第十三条 跨地区整体迁移的技先企业,在其技先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地区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和发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七条 《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18〕2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高〔201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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